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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分解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与风险

 图新咨询 2024-01-06 发布于湖北

假如:长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平均售价4000元/平方米  。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2600元,最大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分解销售收入后房屋售价2500元,装璜费1500元。

1、房地产企业涉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2500元,

A、营业税及城教=2500 ×5.5%137.5

                   B、预缴土地增值税=2500×0.512.5

2、 装璜企业涉税: 开具装修发票1500元(装璜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城教=1500 ×3.3%49.5           

两家合计缴税 199.5

如果不这样操作房地产实打实地买房涉税:

                   营业税4000×5.5%220

                   土地增值税 4000×1%40      合计:260

差:260199.560.5

如果该企业有100000平方米房屋,差605万元税钱。

3、买房人纳税应纳契税 2600×1.5%39

            如果不这样:4000×3%120

差:1203981(以100平方米计算:差8100元)

全体买房人合计少交契税100000×81810万元

为什么要分解?那么房地产开企业有什么好处? 不是把利润和省的税都让给了装璜企业和买房人了吗?简单说房地产省了一点土地增值税和一部分的营业税差2个百分点。买房人一是差税点,二是差绝对基数,就这么一筹划,国家少了1400多万元的财政收入。

达到这个效果的实质还需要:

一、装璜企业必须实际是你的关联企业,但表面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应该一点关系也没有。并双方具有严格的合同或协议,而且商品房的售价接近或略低于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装璜企业必须在此基础将发生的装璜成本真实的体现,并具有合理利润空间(依上例:装璜成本应为1300左右)。装璜成本由设计费、材料费、工时费组成。

二、在时限的确定:应确定一个时间为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间,然后再发生装璜成本。

三、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和装璜企业分别签订协议或合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

1、期房预售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2、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四、还要与买房人讲好,只要买我的房,就必须用我这个企业装璜,这一点要体现在某个合同中,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以上操作的风险:

1、如果装潢企业不与购买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房人签订。

2、如果将房屋先装修后等买房人来买。也不行。

3、这个装璜企业千万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

4、利润的合理划分不能偏离常规。

否则:税务机关认为装潢企业是你开发企业请的,发生的装潢费用是开发企业的成本,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包括装潢费用在内。如果这样就惨了,不但没少缴税,还多了一个环节。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之间长期周旋的主题。税收筹划国家不反对。但必须合法合理,纳税人看了请斟酌,不可盲目效仿。税务同仁看了请想辙。拿出依据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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