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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7个节税案例

 图新咨询 2024-01-06 发布于湖北

  日常实务中,审核合同也能节税?从以下7个案例来具体解析!

案例一

  我公司聘请大河院校王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0000元,合同约定:王教授的机票5000元由我公司承担报销。

  请问:这5000元的机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这5000元的机票我公司不得抵扣增值税。因为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改变签订合同:我公司聘请大河院校王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5000元,合同约定:王教授的机票等所有车旅费用由大河院校承担。

  结果:取得大河院校培训费5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二

  甲物业公司将一幢老的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200万元(含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增值税=1200*5%=60万元

  2、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3、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

  合计税费:204万元

  改变签订合同:

  甲物业公司将一幢老的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年收入1200万元,合同签订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租和物业分别签订。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

  1、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2、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3、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

  合计税费:182万元

  结果:

  上述合同在分别如实签订的情况下,节税22万元。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物业管理服务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那这些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企业在无形中增加了税负负担。

案例三

  济南的一家甲公司有好多单身员工,都需要租房居住。

  方式一:

  若是员工自己在外租房,拿着员工跟房东签的租房合同、合规租房单据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在财务报销宿舍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2万元

  贷:库存现金  12万元

  提醒:

  1、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由于租房单据抬头是职工个人名字、合同也是员工跟房东签的租房合同,12万元房租没法在去税前扣除。

  2、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由于合同是员工跟房东签的租房合同,因此员工每月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1500元。

  方式二:

  若是甲公司统一以公司名义租房当做宿舍,拿着公司跟房东签的租房合同、合规租房单据按照规定标准在财务报销宿舍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2万元

  贷:库存现金12万元

  提醒:

  1、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由于租房单据抬头是公司名称、合同也是公司跟房东签的租房合同,12万元房租可以按照福利费标准在税前扣除。

  2、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由于合同是公司跟房东签的租房合同,因此员工每月没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1500元

  改变签订合同:既然公司已经统一为员工签订了房租合同,建议你公司应该再与员工签订一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可以适当或者象征性收取点房租,作为员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

  结果:12万元房租企业既可以按照福利费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个人每月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1500元了。

案例四

  山海公司属于某知名电梯品牌在当地区域的销售代理商,每部电梯平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含安装费10万元,3年维护保养费20万元)。假设去年销售电梯300部。

  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100万元(不含税),山海公司负责安装和3年免费保养).

  增值税=100万元*13%*300=3900万元

  改变签订合同: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70万元(不含税),另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3年保养费20万元,合同中分别注明、发票按照项目开具、财务核算分别核算收入。

  增值税=(70万元*13%+10万元*3%+20万元*6%)*300=3180万元

  结果:3900万元-3180万元=720万元

  提醒:

  1、保养维护和修理修配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上完全不同,一个6%,一个13%。

  2、二者的主要区别要看看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案例五

  青岛南山设备销售公司8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3类,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10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2000万元,一年后收款。

  如果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3000万×13%)。

  改变签订合同:

  对未收到的20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1年后的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缓一年的纳税时间。

  8月份只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

  一年后再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13%=260万元

  因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提醒1:

  直接收款方式就是“钱货两清”,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款),同时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物所有权)。作为卖方,拿到货款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

  提醒2:

  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因此赊销,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案例六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元

  改变签订合同: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结果: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3900元-30000元=3900元

  提醒: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七

  好多会计经常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存在企业间无偿借款的分录,而且都是无偿借款,会计误认为:无偿借款就没有任何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以上是错误的观点!

  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还不如“有偿”!

  改变签订合同

  以后企业间借款的时候建议有偿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中约定利率,并把收取利息的时日约定的期限长一些,因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

  因此,约定的付息日之前,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08年8月的筹划——

签定经济合同需要税收筹划

  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筹划的空间有两个:时间和方式。

  利用经济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受很大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利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签订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

  案例:李某到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薪为20000元。与私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才能节约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设计有两种: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2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173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征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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