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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金由认缴制变为5年内需缴足!怎样应对?

 张迅之 2024-01-07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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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12月29号审议通过,正式落实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政策!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首先,从认识层面来讲,要认识到这个规定的积极意义。它从制度上规避了假大空公司的注册问题,利于落实股东责任,规范经济主体的商业行为。所以,对经济层面来说,不是利空,而是利好。
其次,面对重大调整,我们到底如何应对认缴资本5年实缴到位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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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存量公司,新公司法第266条给打了补丁,给予了过渡期。但是随着注册资本实缴数额强制披露的要求,还是尽早解决为好。

【第266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不实缴的后果

1.逾期不实缴的股东会失去股东权利

【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出资不实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50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对受让方未能实缴出资仍需承担责任

【第88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触发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

【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公司资本制度将会严格很多。

三、如何解决?也绝不是仅仅的注销这一种处理办法,就目前来看至少有以下5种方式可以考虑:

1.按照规定完成实缴资本。这个对有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能力的企业来讲,没有难度,反而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方式;

2.减少注册资本到能接受的规模,再完成出资。对于不便于完全按照以前认缴资本出资的企业,或者是虽然企业有前景但是目前还没成长起来的企业,先缩小企业注册资金,然后再实际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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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资产完成入资。实际经济中,很多企业现金不足但是资产有余。因此对该类企业可以通过资产入资完成认缴资本。资产入资符合公司法要求,不存在制度障碍,而且资产入资后还能提升企业资产规模,也是加分项;

4.知识产权入股。目前国家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入资,完成注册资本从认缴到实缴。

5.对于确实没有实际业务经营,认缴资本和实际入资能力不匹配的企业,可以参考注销企业。这本来就是题中之意,无非是早注销晚注销的事,经过制度倒逼,这类企业早早出清,对经济本来就影响不大。

最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不仅要求五年实缴到位,而且通过实缴资本公示、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等配套规定,顺应市场变化,有利于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淘汰信用低的公司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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