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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的个人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有,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承担

 激扬文字 2024-01-0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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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一方个人所有,该企业的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最高法民一庭认为:不能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就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相反,夫妻一方的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仍然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正  文

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之“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2条的理解与适用”(节选)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书节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另一方不参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对外债务,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投资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该法明确规定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该笔借款在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归借款方所有,该借款方用该笔资金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因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夫妻借贷关系的借款方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这当然也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而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以及本解释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和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仍然应当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附:相关法条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17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18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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