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次修订)已由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769号公布,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应地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专利审查指南》(2023)等配套性文件和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9号公告的过渡办法明确实施细则生效后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对具有溯及力的实施细则条款进行了例外规定,以保障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本文整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次修订相比于上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的修改对照表和上述细则条文适用的例外规定,并对重要的修改之处进行了提示性点评,以方便读者查阅和后续的对比研究,但不构成作者或者本公众号运营者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其中,简要点评参考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新闻发布会实录的内容。 本文将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方式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是细化、增加、优化、明确和修改。而对实施细则的其余修改,主要是细则中引用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条款序号顺序改变、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适应性调整、以及文字表达方式的调整等。 (1)细化:主要包括为了新专利法的新增制度的落地和顺利实施以及与我国新加入的海牙协定相衔接,而在实施细则中引入的细化规则。 (2)增加:主要包括实施细则中新引入的规定和要求。 (3)优化:主要包括为便利当事人而引入的专利流程方面的简化和完善。 (4)明确:主要包括专利实务中已再实施或者相关法律业已调整而需要细则予以明确的内容。 (5)修改:包括上述四个方面之外的修改,主要涉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操作流程的调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方面的改变、以及相比于细则(2010)删除的条文等。 以下针对部分修订条款的重点解读,调整之处通过下划线 的方式示意出。所有条款比对与解读可以通过文末二维码扫描下载PDF文件进行阅读。 修订重点 明确:当事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是合法的文件形式。 修订重点 修改:取消针对电子发文的邮路时间。自2024年1月20日起,计算电子发文的送达日时不再包含15天的邮路时间。 修订重点 增加:增加复审请求的延期恢复制度。 修订重点 修改: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须依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明确通知。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及时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重申和细化。 修订重点 增加:强调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以及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进行了重申。 修订重点 明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再要求一式两份,具体要求视文件形式而定、且需参考审查指南的对应规定。 修订重点 增加: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相关业务。 修订重点 修改:要求在请求书表格中填写代理师资格证号码,替换原来的执业证号码。 修订重点 修改:删除对说明书附图清晰度和摘要字数限制的要求,将相关要求规定在新版审查指南中。 修订重点 明确:明确了专利法中涉及的遗传资源的定义,包括从遗传材料中获得的遗传信息。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设立关于视图形式的细化规定。该条对局部外观设计视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以后提交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设立关于简要说明的细化规定。该条对局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以后提交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 修订重点 增加:拓宽了新颖性宽限期相关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的适用范围。 优化:放宽了出具与新颖性宽限期有关的、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发表的证明文件的主体范围。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新颖性宽限期情形、即在紧急情形下为公共利益目的的新颖性宽限期,在本条第四款明确其审查要求。该审查要求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设立细化规定。该条对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以后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 修订重点 增加:增加优先权恢复制度。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修订重点 增加:增加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制度。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在该条规定期限内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 修订重点 增加:增加基于优先权的援引加入制度。针对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该条规定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修订重点 优化:针对分案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和母案优先权文件副本。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免交有关文件副本。 修订重点 细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初步审查程序。自2024年1月20日起,将在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程序中适用新专利法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 增加:增加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制度。 增加:增加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制度。 修订重点 增加:增加延迟审查制度,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修订重点 细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自2024年1月20日起,将在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适用新专利法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将该理由纳入驳回理由。 修订重点 细化:新专利法增加了被控侵权人可以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出主体,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优化:扩展了可以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简化了办理手续。 修订重点 修改:规定了当申请人在专利权办登时提出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期限。 修订重点 修改:细则条文中删除了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内部流转的前置审查相关的规定。 修订重点 细化:审查部门在复审程序中依职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他明显违法情形。自2024年1月20日起,将在复审程序中依职权适用新专利法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将该理由纳入驳回理由。 修订重点 细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专利无效程序。自2024年1月20日起,将在无效程序中适用新专利法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将该理由纳入无效理由。 修订重点 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公告无效程序中经历了修改并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与审查周期中的不合理延迟或新药上市审批周期过长相关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设立细化规则,明确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 细则第七十七至第七十九、第八十四条中与审查周期中的不合理延迟相关的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适用于符合条件的2021年6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 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中与新药上市审批周期过长相关的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适用于符合条件的2021年6月1日以后新药上市请求获得批准的发明专利。 细化:明确新专利法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仅包括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和医药用途专利。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设立细化规定,明确对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 细则第八十五至八十八条针对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开放许可申明。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鼓励对职务发明人实行产权激励政策,本条进行了重申。 修订重点 细化:提高了授予专利后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法定奖金标准。 修订重点 修改:将专利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修订重点 修改: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新专利法增加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权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制度,设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修订重点 细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开放许可程序。 修订重点 修改:将打击假冒专利产品的执法权放宽至县级专利执法部门。 修订重点 修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属纠纷不必然中止专利有关程序,特别是专利无效程序。 修订重点 修改:修改专利登记簿的内容。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该条的规定维持专利登记簿。 修订重点 修改:修改专利公报公告的内容。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该条的规定出版专利公报。 修订重点 优化:办理专利事宜时不再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 修订重点 优化: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需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免交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同时申请人变更手续简化为仅在必要时提供证明材料。 修订重点 增加:优先权恢复制度同等地适用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要求享有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或者在该条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修订重点 细化:针对中国已加入海牙协定,设立在中国办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以及审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细化规定。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四条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细化规定适用于2022年5月5日以后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修订重点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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