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有关《数电票时代发票企业五大实操问题重点把控》

 周老师nvq2okya 2024-01-10 发布于天津

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成员——周国海教授汇总撰写。

一:企业为何会发生票慌问题。

(1)什么是授信额度?

纳税人纳入试点后,实行“授信制管理”,确认开具金额总额度。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2)什么是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3)什么是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4)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发票或者数电纸票,或者在税控开具纸质发票,授信额度扣除是一样的吗?

答: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有不同之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数电电票和数电纸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

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6)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举个例子:

纳税人试点前有结存税控发票,抵消了可用授信额度。如纳税人在122号共领取1036份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的纸质发票,126号该户纳税人才成为开票试点,按照授信额度计算规则,需要减去本月已领用发票的额度(3600-1亿360万),所以可用授信额度显示会为0。 

所以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税控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扣减本月可用授信额度。

(7)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

(8)额度不足可以调整申请。

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是当现有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发起的动态授信无法满足需求时,纳税人经实人验证后,可以通过补充提供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清单、受票方资质证明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增授信额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提交申请与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通过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资料不齐全制发补正通知书,对于满足受理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

审核人员进入审核界面,点击需要审核的人工授信申请,完成审批。

文书送达角色进入税务事项通知书界面,完成人工授信调整通知书的打印。

度调整等。

二:纳税人为何防止被锁盘。

(1)纳税人收到黄色、蓝色预警提示

当纳税人收到“您的行为已经触发开票风险预警机制(黄色预警),请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或者“您的行为已经触发开票风险预警机制(蓝色预警),请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提示时,系统会再次触发刷脸认证,完成刷脸认证后,可继续开票。

(2)纳税人收到单张大额提示提醒

纳税人首次开票额度大于发票额度的50%,且开票金额大于50万,会触发大额发票提醒。

系统弹出“纳税人单张发票金额达到月初发票额度50%及以上且金额达到50万及以上时,给开票人员进行风险提醒,确认是否继续开票;若继续开票,则给网格员发送风险提醒。”,可以继续开票。

(3)编码很重要!

     A编码选择错误,与实际的业务不相符;

     B选对编码了,但是开票的内容与所选择的编码有差异,或者开票内容表述不规范。

 例子:某公司谈生意需要招待客户,请客户到饭店吃饭,报销的时候财务叮嘱要拿招待费的发票回来。该公司就跟饭店要了内容是招待费的发票。饭店开票时货物名称写“招待费”,商品编码选了“餐饮服务”。编码是正确的,但开票内容与编码却不一致,这样存在锁盘风险。

(4)根据系统推荐选择的编码,匹配度达到90%以上,为什么还被锁盘?

“智能编码”、“智能赋码”的用处是什么?

答: “智能编码”、“智能赋码”是软件服务单位研发的能够帮助企业更方便快捷地完成税收分类编码选择的一项功能。当匹配度 为100%,表示与国税总局编码库完全匹配。 其他情况下,则根据所有用户选择度推荐(一般情况>85%即可认为无误,评分度低的应进行人工判断)。这个推荐并非百分百符合您的实际情况,但是可以作为参考,根据推荐的编码中的关键字或者分类,缩小查找范围,最终通过编码表确定。

 例子:销售绞股蓝花纹的纸箱,商品品名“绞股蓝纸箱”,智能赋码推荐了“中药”的税收编码。按实际业务手工搜索出“纸和纸板制容器”的税收编码。正确的选择不是按匹配度高低判断,应按实际业务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三:四大特殊行业的数电票数据风险把控。

(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4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4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11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9%)。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四:延时进项税额转出有无偷税问题。

(1)所谓进项税额转出,顾名思义是就算抵扣了也得再返回来。

而关于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偷税的情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要构成偷税,还必须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主观故意”。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6)《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目前税收征管法对减轻行政处罚并无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根据行政裁量权对该种行为从轻处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种行为可以根据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进行处罚。

五:挂靠开票、第三方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的风险分析。

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

1)的规定实际上是“物流或劳务流”。

2)的规定实际上是“资金流”。

3)的规定实际上是“票流”。即如果同时符合“三流一致”的对外开票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规定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规定如下:

根据法研[2015]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的规定,法发[1996]30号中的“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提示:企业若收到虚开数电票该怎么办?

(1)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2)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3)税务处理一定要合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