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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中“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丧葬随礼”性质认定及分配原则

 随缘百益 2024-01-13 发布于山西
一、问题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属于遗产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丧葬随礼等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如何分割需要进一步理清,本文梳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供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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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
(一)公积金属于遗产范围,在将配偶份额分割后,剩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配继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典型案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1126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701号房屋及杨立新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均系被继承人杨立新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继承开始前,应当析出王某1的财产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杨立新的遗产按照继承办理。杨立新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中二分之一应归王某1所有,另二分之一作为杨立新的遗产,由王某1、王某2、杨某各继承三分之一为宜。
(二)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扣除已支出费用后,参照法定继承比例予以分配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立遗嘱确定将丧葬费、抚恤金给某人,该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对丧葬费、抚恤金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5民初810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被继承人乌家乐、周道珍丧葬事宜支出,本院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是支付给被继承人家属以安慰和办理丧葬事宜,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当在扣除丧葬费用支出后予以分割。对于丧葬费,本院认为,因墓穴费用系乌家乐自行支出,由其生前购买,不应在其死后丧葬费和抚恤金中予以扣除;周道珍的丧葬费与乌家乐丧葬费无关,为此相关花费予以抵扣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考虑到乌家乐丧事由被告乌惟恩办理,结合已有的发票及办理丧事的合理支出,除墓穴外为办理丧事的花费本院酌定为3.50万元,并在乌家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中予以扣除,剩余73,540元,由原、被告三人均等分割。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01民初190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抚恤金并非遗产,但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院将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抚恤金扣除丧葬花费后剩余55,000元,由原、被告均等分割,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目前该款在被告处,应由被告向某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三)丧葬随礼不属于遗产范围,且日后存在返还的可能。其分配方式应遵循紧密联系原则,即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当地风俗等因素适当分割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随礼则是被继承人去世后亲朋好友的慰问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丧葬随礼是对亡故者近亲属的金钱形式抚慰,法院普遍认为其分配方式应遵循紧密联系原则,即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当地风俗等因素适当分割。
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5民初272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礼金是死者近亲属操办丧事时有关亲友等依照当地习俗给予死者近亲属的钱款,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包含着人情往来、风俗习惯等因素,是一种特殊的金钱赠与,故礼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且日后存在返还的可能。鉴于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其收取42,000元礼金均系其一方的同村邻居、村民或亲属给付的事实予以认同,故该些礼金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要求分割礼金,本院不采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吊唁礼金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周某1的祖母去世后,所收吊唁礼金应当属于周某4及四个子女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此礼金共有人周某4及参加诉讼的三个子女均认可进行了分配,共有财产已经处理完毕。此时,周某1的父亲周栓奇在世,也分得了应得的一份财产,对周某1而言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周某1的父亲周栓奇去世后,周某1认为其祖母的吊唁礼金仍有部分没有分割,请求代为继承其父亲周栓奇应分得的礼金,周某1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其祖母的吊唁礼金仍有部分没有分割的证据,证实仍有部分礼金确实存在,方可代为继承。现周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礼金的存在,周某1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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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建议
1.公积金属于遗产范围,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分配原则为先将配偶份额予以分割后,法定继承人再行分配剩余份额。
2.丧葬费、抚恤金、丧葬随礼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生前立遗嘱确定将丧葬费、抚恤金、丧葬随礼给某人,该遗嘱无效。
3.丧葬随礼带有人情性质,若担心该礼金的分配产生争议,可提前约定分配方式,并对礼金簿做好记录和备份,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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