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我县2024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人员 1、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企业遗属。 3、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工亡供养亲属。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认证时间 1、一年认证一次(1月1日至2月28日)。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 2、半年认证一次(上半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下半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企业遗属、工亡供养亲属。 三、认证软件 所有待遇领取人员都使用“河北人社”APP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后附操作流程。 四、责任分工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 企业负责本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遗属的资格认证。 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工亡供养亲属的资格认证由原单位负责。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未运营企业的退休人员,在辖区内居住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已做社管登记的市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扎实工作,按照责任分工,确保在本单位和辖区内所有待遇领取人员全部认证。 社保中心将不定期发布认证进度,各单位要指定业务能力强的专人负责,加强认证工作督导,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立本单位认证台账,各乡镇建立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认证台账,留存待遇领取人的认证电话和住址等重要信息。 六、待遇支付和停发 1、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格认证,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待遇领取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认证,将停发社会保险待遇,待通过资格认证后,恢复待遇发放并给予补发。 七、待遇冒领的法律责任 待遇领取人员因死亡、服刑等原因失去待遇领取资格的,单位、乡镇要及时上报社保中心并及时停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单位要告知家属抓紧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领业务。 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冒领待遇的,一经发现,及时停发待遇并依法追缴冒领资金。情节严重、拒不退回冒领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本人、家属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应尽的义务,关乎每一位待遇领取人的切身利益,请在规定时间内尽早认证。 附:“河北人社”APP操作流程: 来 源 县社会保险中心 编 辑 高月坤 张璇 总编辑 范秀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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