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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转还阳续命,修得修成正果

 Wain X-Ding 2024-01-14 发布于安徽
昨天,如花申报一份2023年的公司借款合同印花税。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标准,按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如花就想着,反正也是不用缴纳税款,就不申报了,贷款的电子合同银行还没给到她。但丁老师不同意。丁老师认为,免税,不等于可以不申报。

如花听了丁老师的建议,就做印花税税源登记,准备申报。

但是她遇到了一个问题,减免税政策及代码给出的是“财税〔2017〕77号”第二条,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可这份文件第二条写的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早已到期。可丁老师却记得这项优惠政策一直存在,却因为早先没有在实务中使用,一时记不得文件依据了。
但2023年有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却是真的,丁老师翻了翻网页,把这份文件发给了如花。


可是,无论如何查找,如花都不能在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税源登记页面减免税优惠栏目找到这一条。

好奇怪呢。丁老师有点儿恼火,就认真的查了起来。

原来有份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给77号文续了命。该公告附件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第30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继续有效。即“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可是,从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之间的情况怎么办呢?

原来还有一份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怪不得只能选77号文。

只是,原本2022年23公告规定的“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是没有截止日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给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

也不知道当忧当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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