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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向分红解决股东资金、税负、架构等问题,附案例7则

 刘刘4615 2024-01-16 发布于辽宁

海湘税语 2024-01-16 07:01 发表于江苏

海湘税语67
海湘税语,将在01月16日 20:00 直播预约《公司法》限期实缴制的五大税收影响(下)视频号
        新《公司法》第210对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对分红免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地方税局的问答:
定向分红税务问题:您好,我们是一家台州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账面有较多的未分配利润,我们拟于股改前将部分未分配利润定向分红至法人股东,不对自然人股东分红。本次分红结束后,我们公司再进行股改。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务要求?
浙江税务2023-12-19 您好:您咨询定向分红税务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企业不能证明合理性,税务机关有可能纳税调整
更详细的规定可参考: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优惠延续,免税范围更广
一文理清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有期间、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等股息红利收益企业所得税案例解析
香港母公司因不符受益所有人条件,按10%税率补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
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自然人取得投资分红个税能否减免?
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3700万元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局评估补税

以下IPO相关案例可以了解定向分红的具体操作路径和应用场景。
案例1: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情况,其中涉及定向分红:2018年10月,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向持股35%的股东宁波A公司定向分红1.4亿元,其他股东不参与本次分红。定向分红的原因因为宁波A公司需要资金支付原外方股东M公司的股权转让款项。
  • 2016年6月,外国企业M公司出资9461.28万元入股发行人,占35%的股权,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后发行人股东有两名,为李某65%、M公司35%。
  • 2018年9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35%股权以1.37亿元转让给宁波A公司发行人称,转让价格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基于公司账面净资产评估值而确定的,转让价格所基于的公司净资产中已包含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让后发行人股东有两名,为李某65%、宁波A公司35%。而宁波A公司由李某持有100%股权。
  • 发行人认为,做出定向分红决定时,发行人仅有宁波A公司、李某两名股东,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做出定向分红决定时,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决定不存在违反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决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分红行为不影响原外方股东 M公司的权益。
  • 综上,前述定向分红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宁波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合法的分红所得,宁波A公司在 2018年度汇算清缴中已将该笔收入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申报。 
  • 财税评论汪道平注:这个案例蛮有意思,即解决了股权架构调整问题,也解决了收购资金问题。主要争议焦点可能有:
  • 1、宁波A公司取得1.4亿元分红能否免税?2018年9月宁波A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对价为1.37亿元,而下个月却取得了1.4亿元免税分红拿来支付股转款,相当于这股权是白得的。问题出在哪呢?M公司为什么要配合这么做?
  • 我们假设1.37亿元股转定价是公允的,那么倒算100%股权价值是1.37/35%=3.91亿元。其中可分配利润至少1.4亿,在股转前由股东李某65%(1.4*0.65=0.91)、M公司35%享有。如果按同比例分红,则新股东肯定没有1.4亿的分红。其中一块相当于自然人大股东无偿让渡给了新股东甲公司。
  • M公司35%的出资成本为9461.28万,本次转让溢价为1.37-0.946128=0.423872,由于M公司是外国企业,需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2、李某是否有个税问题。如果1.4亿分红按比例计算,大股东李某有0.91,正常分红需缴纳个税0.91*0.2=0.182亿。通过以上操作,这块个税消失了。如果宁波A公司公司也是李某的关联企业,相当于A公司(或李某)空手套白狼?
还可参考:
又见定向分红!用1.4亿分红款支付1.37亿股权收购款
发行人:定向分红用于解决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市场有其他案例
定向分红!你增资1.4亿,3天后给你分红2亿,你再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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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光实业由发行人股东王磊、韩秀兰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出资设立,为发行人及其前身风光有限股东之一。2016 年 11 月 25 日,风光有限向风光实业定向现金分红 22,400 万元,王磊、韩秀兰不参与本次分红。同月,风光实业使用上述分红款对发行人增资 1.4 亿元,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16 日向风光实业的股东王磊、韩秀兰分红 5,000 万元,二人使用该笔分红款归还前次增资过程中通过布艾、兴胜实业占用的发行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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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避免向自然人股东大额现金分红带来的税务负担,实际控制人先向发行人当时唯一的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00%控制的风光实业定向分红,后由实际控制人向风光实业借款的方式取得部分资金以尽快偿还因实缴注册资本对发行人的拆借款;
2、发行人向风光实业进行定向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自然人股东未参与定向分红,因此无需缴纳税款;王磊、韩秀兰已就其自发行人、风光实业、风光合伙处收到的历次分红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与发行人披露的“风光实业历次分红均履行了个人所得税款代扣代缴义务”的说法不存在矛盾,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已经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的认可,发行人在 2016 年的定向分红事项中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系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前述专项说明,其原文为:“2016 年 11 月 25 日,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仅向法人股东营口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定向分红,自然人股东不参与此次分红。此次定向分红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已与我局(当时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我局(当时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已知悉且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营口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当时的自然人股东均不需缴纳税款,亦无需对其作出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2、上述说明是否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为进一步对上述说明的效力进行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定向分红所涉税款事项的回复意见》,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对发行人 2016 年定向分红所涉税款事项的处理意见,同意在发行人 2016 年定向分红事项中,不涉及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3:槟城电子(预披露)
2020年7月15日,槟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一致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意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中的人民币2,277.5万元对蔡锦波进行定向分红,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分红;相关税费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除税费后剩余分红款为人民币1,822万元。
二、同意蔡锦波将上述分红款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用于对东莞阿甘增资,增资后东莞阿甘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020年7月15日,槟城有限全体股东出具声明:本人/本企业同意公司本次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意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中的人民币2,277.5万元对蔡锦波进行定向分红,本人/本企业自愿放弃本次分红;上述分红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用于蔡锦波对东莞市阿甘半导体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东莞市阿甘半导体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
综上所述,本次定向分红是全体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全体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的有效约定,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获得定向分红股东均已知悉并一致同意本次定向分红股东会决议事项。

案例4:大地海洋(301068)
2017年1月6日,大地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对唐伟忠定向分红4,134.00万元,其他股东自愿放弃获得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该次股利分配已于2017年12月实施完毕。

案例5:开立医疗(300633)
2014年10月,发行人向控股股东陈志强和吴坤祥定向分红的原因为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后一致同意用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后,对公司进行补充投入。鉴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为简便操作,同意对二人进行定向分红,并用分红所得对公司做补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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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一致决议:以未分配利润13,826,125元向陈志强和吴坤祥做定向分红。陈志强和吴坤祥收到上述分红款人民币13,826,125元之同时,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2,765,225元,并用剩余款项11,060,900元投入公司。
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订,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现行有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因此,虽然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仅规定“可以”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未对其他方配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但《公司章程》之实质亦为股东之间的契约,各股东亦有权对其自身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本次定向分红是全体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全体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的有效约定,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之规定,属有效决议。并且,本次分红虽为定向,但最终投入公司后由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共同分享,未实质性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股东之间未因本次定向分红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亦未曾因此引起任何股东权益比例变动。
综上,本次定向分红是公司全体股东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股东决策程序,相关股东在收到分红之同时,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分红过程合法、合规、有效。相关资金的所有权在依法履行前述分红程序之后,已经合法转移为股东陈志强和吴坤祥个人所有,不存在因此而导致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案例6:英科医疗(300677)
201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分红600万元,刘方毅自愿放弃分红,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分红金额如下:
此次分红并未按照持股比例分红,淄博金召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了部分分红金额。
本次定向分红是全体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全体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的有效约定,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之规定,属有效决议。
此外,各股东之间未因本次定向分红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亦未曾因此引起任何股东权益比例变动。
综上,本次定向分红是公司全体股东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股东决策程序,相关股东在收到分红之同时,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分红过程合法、合规、有效

案例7:普冉股份(688766)
1.2019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2017年1月,投资人伯乐圣赢、顾华、赛伯乐瓦特对普冉有限进行增资,各方约定,投资人通过增资取得普冉有限20%股权,同时,普冉有限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王楠、李兆桂及各被代持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至原持股比例的80%,但因普冉有限注册资本大额增加,王楠、李兆桂及被代持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由50万元也因此扩大至1,600万元,其他股东同意在普冉有限满足分红条件时通过定向分红的方式解决上述股东的出资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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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在引入后续外部投资者的过程中,普冉有限告知并取得了后续外部投资者的同意,外部投资人同意此次定向分红的主要原因如下:(1)本次定向分红的对象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外部投资人均放弃此次分配,不存在个别外部投资人取得分红的情况;(2)本次定向分红主要用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而公司作为一个拟上市企业,实缴出资是必备条件,外部投资人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同意此次定向分红。综上,外部投资人认为本次定向分红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且考虑到公司未来上市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故其同意此次定向分红。
2019年6月,普冉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通过分红决议并向王楠、李兆桂、上海志颀进行现金分红。

2.2019年5月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情况
2018年12月31日普冉有限未分配利润1,671.95万元(经审计),2019年5月31日普冉有限未分配利润为2,459.05万元(未经审计),大于现金分红金额1,800万元(含税),具有合理性。
3.现金分红履行的程序与完税情况
2019年6月21日,普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同意普冉有限将截止2019年5月31日止可供股东分配的部分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共计分配利润1,800万元(含税),其中向王楠分配810万元,向李兆桂分配202.5万元,向上海志颀分配787.5万元,普冉有限其他股东顾华、赛伯乐瓦特、杭州翰富、杭州早月、杭州晓月、赛伯乐伽利略均放弃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对本次利润分配提出异议或任何权利主张。
王楠、李兆桂、上海志颀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上述分红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王楠、李兆桂、上海志颀已就取得分红事宜完成税收申报并缴付税款。
基于上述,普冉有限2019年6月向部分股东定向分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取得分红的股东均已完税,普冉有限的分红行为及股东取得分红款项均合法合规。王楠、李兆桂向公司实缴出资后,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分红款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涉及抽逃出资

以上由财税评论公众号综合自法律资本论、陇上税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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