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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大妈捡到一部手机,因拒绝归还失主,挑衅民警,被民警双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4-01-16 发布于江苏
青海西宁,一大妈捡到一部手机,因拒绝归还失主,挑衅民警,被民警双手扭至背后铐上手铐带上警车。事发10个小时后,大妈声称受伤住院,要求派出所赔偿,在医院待了1年半,期间多次与派出所协商未果,后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多前,党大妈和丈夫遛弯时,捡到了一部手机。随后不久,失主与党大妈夫妻取得联系。

党大妈夫妻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酬金,失主表示可以,等见面后详谈。

党大妈夫妻也没有多想,便前往双方约定好的地点。结果,等见到失主后,却因酬谢费难以达成一致与失主发生争执。

争执中,党大妈的丈夫报了警。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在了解情况后,便劝党大妈先把手机归还给失主。多次劝党大妈后,见党大妈仍不愿意归还手机且“情绪激动”,便让党大妈前往派出所处理,遭拒后,将大妈双手扭至其背后铐上手铐带上警车,带离现场后解除控制。

事发后大概10余小时,党大妈声称被民警弄伤,住院。而这一住就是1年半,直至去年3月份才出院。

期间,当地派出所数次去探望党大妈,与党大妈进行协商,但是因党大妈索要赔偿过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于是,党大妈在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为违法。

面对党大妈的控诉,派出所觉得很冤,认为:

第一、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党大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第二、之所以对党大妈使用手铐是因为党大妈拒不归还手机且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且对民警多次进行语言及肢体的挑衅,经劝告拒不纠正。

认为在对党大妈口头传唤遭拒后,采用手铐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处警民警使用手铐的时间与党大妈就医的时间中间相隔11个小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党大妈受伤与执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怎么判?

1、党大妈捡到别人手机该不该归还?归还时能不能索要报酬?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党大妈捡到他人手机,依法应当返还义务,但是如果在归还手机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比如保管费、交通费等,依法可以要求失主支付。

2、党大妈因酬谢费与失主难以达成一致,拒不归还手机,民警可以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党大妈夫妻二人因手机归还酬谢费事宜与失主发生争吵,仅属于民事纠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以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派出所提交了执法视频,证明党大妈当时比较激动且不愿意返还手机的事实。但是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在情绪激动状态下可能发生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等危险行为。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法院还发现,派出所也没有按照上诉规定在事后及时补办了审批手续,因而认定派出所对党大妈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3、党大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派出所又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院查明直至去年3月份党大妈才出院,起诉是在其出院后两个月,法院认为,党大妈在住院期间,曾与派出所多次协商未果,基于自身可期待的信赖利益,诉讼时效应从出院之日起计算,并未超期。

而至于赔偿问题,党大妈只是要求确认派出所的强制行为违法,并未主张赔偿,故此法院认为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

故此,基于以上种种支持了党大妈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派出所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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