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则例题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中评审专家张某利用隐匿的手机,在洗手间给甲供应商通报了参加竞争的其他供应商的得分情况。甲供应商根据情况调整了最终报价并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张某应当受到以下哪些处罚? A.罚款2000~20000元 B.罚款 20000~50000 元 C.警告 D.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答案:BD还是BCD 解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 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根据最新发布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川财规〔202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2023年第1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川财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2.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资产评估类) 3.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会计监督类) 4.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类)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文件内根据采购金额,有不同的处罚情况。包括了警告。如下文件内的部分内容截图。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中评审专家张某利用隐匿的手机,在洗手间给甲供应商通报了参加竞争的其他供应商的得分情况。甲供应商根据情况调整了最终报价并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张某应当受到以下哪些处罚? A.罚款 2000~20000 元 B.罚款 20000~50000 元 C.警告 D.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答案:BCD 补充解析:根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包括了警告条款。 二、相关法条补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 一)聘期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第四十四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六)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情形及其处理规则,已经在与评审专家签订的《聘任协议》中,通过契约形式约定。 三、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同情形罚则汇总 四、联系方式 可以添加漫言花落企业微信,方便问题咨询和答疑。(考试解析资料可以联系淘宝客服或者企业微信客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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