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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的实务问题研究

 知行不疑 2024-01-19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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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存量公司减资或成常态

二、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规定解析

三、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的合法化建议

01

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存量公司减资或成常态

(一)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自由决定变更为最长五年

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没有实缴,股东将承担各种责任

责任一:足额缴纳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前半句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责任二:赔偿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后半句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三: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四: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责任五:股权被迫转让或者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责任六:行政整改及罚款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存量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未足额出资造成的责任风险,存在合法减资的必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二条的规定,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简言之,新公司也好,存量公司也好,认缴期限缩短都是一个趋势,只不过相关的节奏不一样。作为存量公司的股东,尤其是认缴出资金额较大、认缴出资期限较长的,确有提前规划合法减资的必要。

02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规定解析

(一)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流程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流程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本质上没有区别,核心是增加了一个减资公告的线上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减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3. 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10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书面);

4. 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主要是通知未知债权人(书面);

5. 债权人在30天/45天之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

6. 公司向工商登记机构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

(二) 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根据新《公司法》的第214条第2款、225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司亏损时,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在公积金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同时,在利用减资方式弥补亏损时,新《公司法》有特别要求:

第一,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第二,公司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三,公司应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四,公司减资,不得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第五,公司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在成功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 新《公司法》新增公司违法减资的具体法律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规定,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既要遵循程序要求,更要注重实质要求,若公司减资违反法律规定,则面临的法律后果:

1.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2.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3.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给公司债权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有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观点,有类推适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观点,还有认定减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的观点,但基本上都肯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承担责任。)

5. 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新《公司法》第25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的合法化建议

(一) 公司减资要遵循合法程序,减资的核心要件不可或缺

新《公司法》在理念上实行“严进严出”的秩序化指导精神,逐渐让公司、股东回归理性化、可控性。无论是存量公司也好,还是新设立的公司也好,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规模,合理化注册资本、合理化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制定之后,存量公司及股东,应按照自身的经营需要、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适量控制注册资本。针对有需要的公司及股东,在面临公司减资事项时,应做好两方面的安排:

一方面,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程序进行减资,切勿偷工减料,省略程序。

一方面,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尤其是通知债权人以及清偿债权人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公司减资创造实质保障。

(二) 公司已经减资,应复核减资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一个新的公司法律秩序正在逐步形成。若公司已经完成减资,并办理工商登记,在公司本身没有债务,可能不会有太大的风险。若公司本身有存量债务,则应当尽早复核减资程序和实质要件的合法性,避免相关风险。

(三) 公司面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公司不应通过减资解决债务,应积极考虑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予以解决

随着新《公司法》对公司违法减资责任后果的明确规定,若公司违法减资,将面临着诸多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后果。针对存量公司存在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公司减资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这一核心要件,故建议公司谨慎通过减资解决债务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当考虑通过引入新的投资人、债权转股权、破产清算等方式予以减债。

(四) 公司因减资发生纠纷,应及早提请专业人士介入,妥善控制和化解争议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及责任的规定,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有较大的完善。若公司因减资发生纠纷,应及早请专业人士介入。针对减资的程序性问题,可以通过再程序化予以弥补。针对减资的实质性要件问题,则可以通过提前协商、沟通予以解决的,避免纠纷无序的扩张和责任后果的扩大,造成不可逆转和不可控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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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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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国浩重庆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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