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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_全国律协调研组关于推动律师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调研报告
2024-01-24 | 阅:  转:  |  分享 
  
全国律协调研组关于推动律师 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调研报告
全 国 律 协 调 研 组 关 于 推 动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调 研 报 告
时 效 性 : 现 行 有 效
发 文 机 关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发 文 日 期 : 2 0 1 3 年 0 5 月 0 8 日
施 行 日 期 : 2 0 1 3 年 0 5 月 0 8 日
效 力 级 别 : 行 业 规 定
根 据 全 国 律 协 《 关 于 开 展 “ 律 师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业 务 创 新 拓 展 工 程 ” 的 实 施 方 案 》 提 出 的 “ 促 成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发 文 ,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由 律 师 提 供 全 过 程 专 项 服 务 , 推 动 广 大 律 师 真 正 参 与 政 府 决 策 流
程 , 在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中 实 实 在 在 发 挥 作 用 ” 的 要 求 , 全 国 律 协 建 设 工 程 与 房 地 产 专 业 委 员 会 ( 下 称 “ 建
房 委 ” ) 把 实 施 上 述 工 作 要 求 作 为 今 年 工 作 计 划 的 重 点 。 鉴 于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和 省 发 改 委 早 在 2 0 0 9 年 8 月 颁
发 1 1 1 号 文 件 《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作 用 积 极 为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意 见 》 ( 下 称 “ 浙 江 联 合 发 文 ” )
和 上 海 市 委 、 市 政 府 于 2 0 1 0 年 4 月 颁 发 1 6 号 文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律 师 在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中 重
要 作 用 的 若 干 意 见 》 ( 下 称 “ 上 海 联 合 发 文 ” ) , 建 房 委 把 两 地 开 展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服 务 的 典 型 调 查
作 为 今 年 第 一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 。 全 国 律 协 对 此 项 调 研 工 作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 研 究 确 定 了 调 研 提 纲 和 调 研 组 成
员 , 正 式 发 函 两 地 律 师 协 会 , 并 要 求 司 法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配 合 。 调 研 组 由 全 国 律 协 建 房 委 正 、 副 主 任 和 部 分
地 方 律 协 建 房 委 主 任 等 共 1 3 人 组 成 , 全 国 律 协 常 务 理 事 、 吉 林 省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迟 日 大 带 队 , 于 4 月 8 日 到
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和 司 法 厅 、 9 日 到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和 司 法 局 进 行 专 题 调 研 , 并 在 两 地 召 开 了 专 题 座 谈 会 。 现
将 调 研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联 合 文 件 出 台 背 景
由 于 承 担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政 府 部 门 对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的 认 识 有 一 个
过 程 ,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 明 确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服 务 法 定 化 都 经 历 过 波 折 和 困 难 。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主 要 领 导 高 度 重 视 ,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和 律 师 协 会 共 同 努 力 , 促 成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并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有 效 促 进 了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取 得 进 展 和 突 破 。
( 一 ) 浙 江 联 合 文 件 出 台 背 景
2 0 0 6 年 , 浙 江 省 委 明 确 要 求 : 自 觉 而 有 效 地 把 建 设 “ 法 治 浙 江 ” 结 合 到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实 践
中 去 , 稳 步 推 进 “ 法 治 浙 江 ” 建 设 的 各 项 任 务 , 努 力 提 高 浙 江 省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 社 会 生 活 的 法 治 化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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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 确 保 浙 江 省 法 治 建 设 工 作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 同 年 ,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 关 于 建 设 “ 法 治 浙 江 ” 的
决 议 》 。
浙 江 省 历 届 领 导 认 真 秉 承 “ 平 安 浙 江 、 法 治 浙 江 ” 的 指 导 思 想 , 积 极 推 动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业 务 法 定 化 。 2 0 0 8 年 1 2 月 , 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下 发 了 《 关 于 律 师 为 法 律 顾 问 企 业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开 展 “ 法
律 体 检 ” 活 动 的 通 知 》 ( 浙 律 协 { 2 0 0 8 } 第 6 9 号 文 ) ; 2 0 0 9 年 2 月 ,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在 下 发 《 千 家 企 业 “ 法 律
体 检 ”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 全 省 律 师 按 照 省 厅 、 省 律 协 要 求 , 共 走 访 企 业 和 重 大 项 目 共 4 6 7 1 家 , 举 办 各 类 企
业 风 险 防 范 讲 座 1 2 5 场 , 发 放 “ 法 律 意 见 书 ” 和 “ 法 律 风 险 提 示 函 ” 3 2 6 5 份 , 为 1 6 4 家 企 业 和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查 找 法 律 风 险 源 并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整 改 方 案 。
2 0 0 9 年 8 月 , 联 合 发 布 了 《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作 用 积 极 为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意 见 》 , 明 确
规 定 投 资 共 8 8 1 1 亿 的 8 1 个 项 目 均 应 由 律 师 参 与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 二 ) 上 海 联 合 文 件 出 台 背 景
上 海 市 一 直 走 在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前 沿 , 是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最 为 发 达 的 地 区 , 同 时 也 是 法 律 服 务 较 为 成 熟
的 地 区 。 上 海 市 委 、 市 政 府 领 导 也 一 直 倡 导 依 法 治 市 , 高 度 重 视 律 师 作 用 。
2 0 0 8 年 , 上 海 司 法 局 联 合 市 发 改 委 就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着 手 开 展 共 同 发 文 工
作 。 在 2 0 0 9 和 2 0 1 0 年 上 海 “ 两 会 ” 期 间 , 担 任 上 海 市 政 协 常 委 的 朱 树 英 律 师 先 后 提 出 提 案 《 律 师 全 程 跟
踪 , 确 保 依 法 规 范 运 作 - - - - 政 府 投 资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由 律 师 全 程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建 议 》 、 《 关 于 本 市 推 行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由 律 师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确 保 项 目 依 法 、 规 范 运 行 的 再 次 建 议 》 , 上 海 市 政 协 高 度 重 视 ,
转 发 市 司 法 局 和 市 发 改 委 。 2 0 1 0 年 , 提 案 被 采 纳 并 报 市 委 、 市 政 府 。 同 年 4 月 , 上 海 市 委 、 市 政 府 以 办 公
厅 名 义 颁 发 了 上 海 市 委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共 同 颁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律 师 在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中 重 要
作 用 的 若 干 意 见 》 , 明 确 提 出 政 府 投 资 的 重 大 项 目 应 从 立 项 审 批 项 目 之 前 , 就 组 织 律 师 提 供 相 应 法 律 服 务 。
二 、 两 地 主 管 部 门 多 措 并 举 ,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联 合 文 件
两 地 联 合 文 件 发 布 后 , 两 地 律 师 在 政 府 投 资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团 队 法 律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 法 律 服 务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不 断 拓 展 , 律 师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的 项 目 不 断 增 多 ,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覆 盖 率 不 断 提 升 。 目 前 , 两 地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由 律 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比
例 都 已 超 过 9 5 % 。
两 地 联 合 文 件 执 行 以 来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过 程 中 , 有 效 控 制 和 预 防 了 各 类 法 律
风 险 , 为 政 府 避 免 和 挽 回 了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服 务 法 定 化 不 仅 充 分 发 挥 了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保 驾 护 航 的 重 要 作 用 , 同 时 也 提 升 了 律 师 自 身 的 服 务 能 力 。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保 障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规 范 运 作
和 发 挥 律 师 在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的 意 识 明 显 提 高 , 对 律 师 服 务 的 思 想 观 念 由 “ 律 师 作 用 不 大 ” 转
变 为 “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作 用 ” , 有 效 推 进 了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 一 ) 浙 江 省 贯 彻 联 合 文 件 做 法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省 厅 文 件 精 神 , 推 动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服 务 , 浙 江 省 大 力 宣 传 主 管 部 门 的 文 件 要 求 ,
提 高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领 导 依 法 、 规 范 进 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的 认 识 。 为 贯 彻 省 司 法 厅 、 发 改 委 文 件 , 浙 江 省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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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和 律 师 协 会 成 立 了 由 1 6 名 资 深 律 师 组 成 的 讲 师 团 , 在 全 省 各 地 为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巡 回 宣 讲 共 1 0 5 9 次 。 通
过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和 律 师 协 会 共 同 努 力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中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作 用 这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各 级 行 政 部 门
并 落 到 实 处 。
各 地 政 府 充 分 发 挥 能 动 性 , 推 动 浙 江 联 合 文 件 贯 彻 落 实 。 如 宁 波 市 律 师 协 会 于 2 0 1 0 年 1 0 月 底 举 办 了
“ 关 于 政 府 和 民 间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法 律 服 务 研 修 班 ” 。 研 修 班 邀 请 了 包 括 国 家 发 改 委 领 导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和 资 深 专 业 律 师 等 众 多 专 家 、 学 者 指 导 授 课 , 有 效 推 进 了 宁 波 市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的 进
程 。
2 0 1 2 年 , 浙 江 省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发 文 , 对 “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 作 出 进 一
步 规 定 , 对 律 师 服 务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 文 件 指 出 , 要 发 挥 律 师 在 经 济 建 设 、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服 务 和 保 障 民 生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 切 实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建 设 , 并 加 强 对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的 指 导 、 监 督 和 管 理 , 力 争 到 “ 十 二 五 ” 期 末 , 浙 江 省 全 省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普 遍 聘 请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覆 盖 率 达 9 5 % 以 上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年 增 长 率 达 8 % 以 上 , 中 等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全 部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 该 文 件 鲜 明 地 反 映 出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对 律 师 行 业 法 治 社 会 的 期 许 。
( 二 ) 上 海 市 贯 彻 联 合 文 件 做 法
为 贯 彻 联 合 文 件 精 神 ,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向 各 区 县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出 《 关 于 大 力 组 织
律 师 参 与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通 知 》 , 大 力 推 动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为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通 知 》 要 求 , 市 律 协 举 行 了 “ 上 海 律 师 参 与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动 员 大 会 ” , 提 出 了 明 确 具 体 的 工
作 目 标 , 主 要 包 括 : 组 织 好 律 师 服 务 “ 四 个 中 心 ” 建 设 ; 组 织 好 律 师 参 与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 组 织 好 律 师
参 与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和 评 估 ; 组 织 好 律 师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善 后 工 作 ; 组 织 好 律 师 参 与 信 访 工 作 ;
组 织 好 律 师 为 动 拆 迁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组 织 好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司 法 所 开 展 “ 双 结 对 ” 活 动 等 7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上 海 各 区 县 委 、 区 县 政 府 出 台 大 量 具 体 制 度 和 措 施 , 积 极 推 进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以 及 闵 行 、 徐 汇 、 青 浦 、 闸 北 、 宝 山 、 金 山 、 杨 浦 等 区 委 、 区 政 府 都 发 文 , 对 区 政 府 投 资 的 重 大
项 目 由 律 师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作 出 相 应 规 定 。 以 闵 行 区 为 例 , 闵 行 区 司 法 局 、 财 政 局 在 全 市 率 先 出 台 了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的 意 见 》 , 并 制 定 了 《 政 府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示 范 文 本 》 , 通 过 规 范 政 府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的 范 围 和 形 式 , 理 顺 服 务 程 序 、 秩 序 , 规 范 经 费 支 付 方 式 , 建 立 公 开 、 公 平 、 优 质 、 有
效 的 服 务 机 制 , 形 成 了 具 有 闵 行 特 点 的 政 府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长 效 运 作 模 式 。
三 、 两 地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的 基 本 模 式 、 服 务 内 容 与 成 效
调 研 组 重 点 对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基 本 模 式 、 服 务 范 围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效 进 行 了 调 研 。
浙 江 省 联 合 发 文 覆 盖 了 全 省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基 本 特 点 是 服 务 广 度 实 现 全 覆 盖 。 上 海 市 联 合 发 文 件 要 求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从 立 项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开 始 , 对 律 师 的 服 务 深 度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 基 本 特 点 是 服 务
深 入 到 项 目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
( 一 ) 浙 江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本 模 式 和 服 务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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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浙 江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已 经 渗 透 到 各 个 地 、 市 , 对 推 动 全 省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 促 进
投 资 进 一 步 增 长 ,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其 模 式 主 要 分 为 非 诉 讼 和 诉 讼 两 种 类 型 。
1 、 浙 江 律 师 为 政 府 项 目 提 供 的 非 诉 讼 类 法 律 服 务
( 1 ) 参 与 项 目 融 资 方 案 的 设 计 和 融 资 合 同 的 起 草 、 谈 判 ;
( 2 ) 全 面 参 与 重 要 涉 外 合 同 、 合 资 合 作 合 同 、 施 工 建 设 合 同 、 原 材 料 供 应 合 同 等 的 起 草 、 审 查 和 谈 判 ;
( 3 )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相 关 招 投 标 法 定 程 序 的 法 律 服 务 ;
( 4 )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的 设 计 、 选 择 ;
( 5 ) 交 易 结 构 设 计 、 股 权 或 资 产 转 让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等 重 大 法 律 事 务 处 理 ;
( 6 ) 开 展 专 项 法 律 培 训 ;
( 7 ) 为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和 纠 纷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2 、 浙 江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的 诉 讼 类 法 律 服 务
( 1 ) 代 理 项 目 中 所 有 行 政 诉 讼 、 行 政 复 议 ;
( 2 ) 代 理 项 目 中 所 有 民 商 事 诉 讼 , 其 中 民 事 诉 讼 范 围 较 广 , 如 : 征 地 拆 迁 、 补 偿 安 置 、 劳 资 纠 纷 等 ;
( 3 ) 涉 外 合 作 纠 纷 案 件 的 仲 裁 ;
( 4 ) 纠 纷 的 庭 外 和 解 谈 判 。
( 二 ) 上 海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本 模 式 和 服 务 内 容
上 海 的 文 件 由 市 委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联 合 颁 发 , 对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深 度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
文 件 提 出 , 加 强 对 法 律 服 务 业 的 政 策 支 持 ; 搭 建 律 师 行 业 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交 流 平 台 ; 在 政 府 重 大 工 程 决
策 、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 重 大 民 生 工 作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的 合 法 性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过 程 中 ,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组 织 律 师 参 与 ; 律 师 应 当 参 与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和 评 估 ; 聘 请 律 师 参 与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重 大 决 策 ;
项 目 拟 定 部 门 和 项 目 报 建 部 门 都 要 把 律 师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法 律 意 见 作 为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重 要 依 据 。 文 件 的 发 布 ,
使 律 师 能 够 从 项 目 立 项 开 始 切 实 解 决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法 律 问 题 。 上 海 市 律 协 曾 下 发 调 研 表 收 集 了 有
关 情 况 。
1 . 上 海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深 度 法 律 服 务 的 服 务 模 式
( 1 ) 上 海 市 所 有 区 、 县 政 府 全 部 聘 有 法 律 顾 问 团 , 法 律 顾 问 团 成 员 根 据 其 专 业 特 色 对 应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上 海 市 8 0 % 的 乡 镇 和 街 道 也 聘 请 律 师 提 供 服 务 ;
( 2 )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聘 请 律 师 担 任 项 目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 3 )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聘 请 律 师 担 任 项 目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 律 师 为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或 为
重 大 事 项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
( 4 ) 就 某 个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建 设 的 某 个 阶 段 或 某 个 问 题 , 委 托 律 师 办 理 相 关 法 律 事 务 ;
( 5 )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发 生 争 议 , 委 托 律 师 作 为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 民 事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
2 、 上 海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 1 ) 为 项 目 前 期 的 商 务 策 划 、 意 向 磋 商 和 交 易 结 构 设 计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 确 保 依 法 推 动 项 目 进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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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前 期 介 入 招 投 标 合 同 谈 判 及 签 订 , 预 防 潜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
( 3 ) 参 与 项 目 融 资 、 商 业 运 作 及 财 务 盈 利 模 型 、 保 险 方 案 、 合 资 合 作 模 式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使 用 与 技 术
转 让 方 案 的 制 订 , 提 供 关 于 融 资 、 担 保 、 保 险 、 合 资 合 作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
( 4 ) 设 计 和 优 化 项 目 合 作 或 交 易 模 式 , 起 草 、 审 查 各 类 项 目 交 易 文 件 , 参 与 相 关 合 同 谈 判 , 协 助 提 高
项 目 公 司 治 理 和 合 同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
( 5 ) 协 助 处 理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投 诉 、 索 赔 和 争 议 事 宜 , 根 据 委 托 , 参 与 诉 讼 或 仲 裁 。
( 三 ) 两 地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成 果 丰 硕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联 合 文 件 执 行 以 来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服 务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 为 更 好 地 胜 任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 浙 江 和 上 海 提 供 服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要 以 团 队 形 式 为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增 强 团 队 服
务 能 力 , 团 队 主 要 成 员 有 行 政 法 、 能 源 法 、 建 设 工 程 等 各 个 专 业 领 域 的 骨 干 律 师 ; 在 服 务 内 容 上 , 由 原 来
被 动 式 、 咨 询 式 的 法 律 服 务 逐 步 转 变 为 主 动 的 、 菜 单 式 的 法 律 服 务 。 目 前 , 浙 江 、 上 海 一 些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经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服 务 经 验 ,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显 著 提 升 ,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
1 、 浙 江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的 服 务 成 效
截 止 到 2 0 1 2 年 底 , 浙 江 律 师 担 任 政 府 和 政 府 部 门 法 律 顾 问 由 2 0 0 9 年 1 7 0 0 家 左 右 发 展 为 2 5 3 9 家 , 较
2 0 1 1 年 增 加 了 6 . 2 % ; 2 0 1 0 年 , 浙 江 省 政 府 九 景 衢 铁 路 、 宁 波 铁 路 枢 纽 、 杭 州 湾 跨 海 大 桥 等 重 点 项 目 的 重 要
涉 法 事 项 都 有 律 师 参 与 法 律 服 务 ; 在 舟 山 , 律 师 为 8 0 余 个 政 府 重 点 工 程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1 2 5 0
次 , 涉 及 标 的 3 1 . 8 亿 元 ; 在 宁 波 , 政 府 多 个 重 大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都 聘 请 律 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如 宁 波 市 司 法 局
组 织 专 业 知 识 过 硬 的 律 师 组 成 多 个 团 队 , 参 与 办 理 宁 波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 宁 波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 宁 波 东 部 新
城 征 地 安 置 等 重 大 项 目 , 通 过 全 程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及 时 解 决 重 大 项 目 的 法 律 事 项 ; 象 山 县 司 法 局 组 织 律 师 为
象 山 港 大 桥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目 前 律 师 已 为 大 桥 建 设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1 2 份 , 参 与 调 处 重 大 争 议 纠 纷 8 起 ,
确 保 这 一 重 大 项 目 的 顺 利 推 进 。
在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过 程 中 , 浙 江 省 一 批 律 师 事 务 所 表 现 突 出 , 组 成 专 业 团 队 为 政 府 投 资
部 门 提 供 完 善 的 法 律 服 务 , 协 助 政 府 解 决 各 类 法 律 问 题 ,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
浙 江 阳 光 时 代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一 家 在 国 内 能 源 环 境 行 业 享 有 盛 誉 的 专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 长 期 为 国 家 发 改
委 、 国 家 电 监 会 等 政 府 部 门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等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 国 家 核 电
技 术 公 司 、 中 国 国 电 集 团 公 司 等 中 央 和 地 方 大 型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多 达 5 0 余 项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为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 如 三 门 核 电 项 目 、 秦 山 核 电 厂 扩 建 工 程 ( 方 家 山 核 电 ) 、
福 建 福 清 核 电 项 目 、 三 明 核 电 项 目 等 多 个 发 电 项 目 以 及 在 浙 江 省 海 洋 经 济 背 景 下 开 展 的 海 洋 能 源 项 目 。 2 0 0 8
年 , 阳 光 所 正 式 成 立 重 大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 致 力 于 为 能 源 、 资 源 与 环 境 领 域 的 重 大 项 目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团 队
法 律 服 务 。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杭 州 市 建 委 、 杭 州 市 规 划 局 、 杭 州 地 铁 集 团 、 杭 州 国 土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先 后 为 舟 山 六 横 嶂 螂 山 船 坞 项 目 、 湖 州 安 吉 县 城 中 心 区 块 改 造 项 目 、 义 乌 国 际 商 贸 城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 杭 州 萧 山 梅 花 楼 城 中 村 改 造 项 目 、 淳 安 阳 光 水 岸 景 观 修 复 项 目 等 区 域 性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5 / 1 2全国律协调研组关于推动律师 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调研报告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 杭 州 市 地 铁 集 团 和 香 港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成 立 的 特 许 经 营 公 司 出 资 进 行 建 设 的 杭 州 地 铁 1
号 线 , 由 该 所 主 任 、 省 律 师 协 会 章 靖 忠 会 长 领 导 的 团 队 提 供 包 括 土 地 征 收 、 拆 迁 、 物 业 立 项 等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浙 江 六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程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有 浙 江 名 茶 市 场 建 设 项 目 、 中 国 水 利 博 物 馆 建
设 项 目 、 辻 产 业 重 工 ( 舟 山 )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 舟 山 定 海 旧 城 改 造 项 目 等 , 同 时 还 被 确 定 为 舟 山 定 海 旧
城 改 造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唯 一 一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 将 为 定 海 旧 城 改 造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 杭 州 ) 事 务 所 , 受 临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 富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 德 清 县 人 民 政 府 、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 浦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 余 杭 区 建 设 局 等 各 级 政 府 , 以 及 国 家 核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中 化 蓝 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能 集 团 、 中 海 油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山 东 电 力 工 程 咨 询 院 有 限 公 司 等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委 托 , 担 任 数 十 个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代 理 人 , 就 提 供 合 同 草 拟 、 文 本 谈 判 、 法 律 意 见 咨 询 等 法 律 事 项 , 在 各 个 环 节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还 有 部 分 项 目 是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项 目 , 比 如 , 国 浩 所 受 中 国 华 电 工 程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 担
任 各 项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项 目 的 代 理 人 , 合 作 的 国 家 包 括 美 国 、 印 尼 、 俄 罗 斯 、 柬 埔 寨 、 越 南 、 南 非 等 , 主
要 为 融 资 、 项 目 谈 判 、 审 核 、 股 权 收 购 、 草 拟 合 同 、 前 期 开 发 等 事 项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大 部 分 项 目 已 完 成 ,
还 有 一 部 分 处 于 谈 判 或 服 务 中 。
浙 江 泽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受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政 府 路 北 街 道 办 事 处 、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 舟 山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政 府 、 杭 州 市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 组 织 团 队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浙 江 大 公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一 家 专 业 能 力 较 强 的 专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 受 相 关 政 府 单 位 委 托 , 就 嘉 绍 跨 江 通
道 工 程 、 绍 兴 市 支 援 青 川 县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程 、 绍 兴 市 奥 体 文 化 科 技 三 大 中 心 工 程 等 一 批 省 级 和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就 招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 合 同 签 订 、 履 约 纠 纷 处 理 、 产 权 交 接 等 相 关 涉 法 事 项 接 受 法 律 咨 询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
2 、 上 海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成 效
近 年 来 上 海 市 政 府 城 市 建 设 快 速 发 展 , 每 年 投 资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多 达 数 千 亿 , 有 的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举 世
瞩 目 。 虹 桥 和 浦 东 两 大 国 际 机 场 改 扩 建 项 目 、 上 海 世 博 园 、 上 海 中 心 大 厦 、 申 通 地 铁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四 合 一 项 目 以 及 上 海 世 博 园 和 迪 斯 尼 主 题 乐 园 重 大 项 目 , 都 由 上 海 律 师 提 供 全 程 优 质 法 律 服 务 , 得 到 了 政
府 的 高 度 肯 定 。
上 海 中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举 世 瞩 目 的 上 海 世 博 会 提 供 了 从 筹 备 、 建 设 、 举 办 直 至 撤 展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在 历 时 七 年 半 的 时 间 里 , 中 茂 所 世 博 律 师 团 队 始 终 保 持 2 4 小 时 全 天 候 工 作 状 态 , 累 计 服 务 时 间 逾 5 万 小 时 ,
承 办 了 近 1 0 个 专 项 服 务 , 代 理 诉 讼 案 件 近 5 0 0 起 , 起 草 和 修 改 各 类 合 同 、 协 议 、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1
万 多 份 ;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内 容 涉 及 土 地 储 备 、 动 迁 安 置 、 工 程 建 设 、 参 展 招 商 、 特 许 经 营 、 知 识 产 权 、 志
愿 者 工 作 、 项 目 融 资 、 参 展 援 助 、 政 策 研 究 等 , 开 创 性 地 解 决 了 大 量 疑 难 、 复 杂 法 律 问 题 。 他 们 负 责 起 草
的 《 中 国 2 0 1 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园 区 管 线 综 合 管 沟 管 理 办 法 ( 建 议 稿 ) 》 , 将 水 管 、 污 水 管 、 通 讯 电 缆 等 原 本
“ 各 自 为 政 ” 的 铺 设 工 程 以 “ 共 同 沟 ” 的 形 式 加 以 统 一 , 成 为 中 国 世 博 建 设 工 程 的 一 项 创 举 , 最 终 被 市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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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采 纳 并 形 成 法 规 。 在 世 博 会 场 馆 建 设 中 , 需 要 动 迁 2 7 2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 动 迁 居 民 达 1 . 8 万 户 , 中 茂 所 律
师 团 队 日 以 继 夜 开 展 调 查 、 疏 导 、 协 调 和 谈 判 , 成 功 化 解 了 各 种 矛 盾 , 保 证 了 场 馆 建 设 如 期 进 行 。 中 茂 所
律 师 团 队 针 对 重 大 、 疑 难 、 前 瞻 性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 提 出 最 佳 解 决 方 案 。 全 所 其 他 律 师 则 为 机 动 部 队 ,
随 时 准 备 应 对 集 中 性 、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涉 讼 案 件 。 这 种 模 式 保 障 了 世 博 法 律 服 务 的 及 时 性 、 审 慎 性 和 周 密 性 ,
取 得 了 非 常 好 的 效 果 。 中 茂 所 律 师 团 队 在 服 务 世 博 的 七 年 半 中 无 一 起 责 任 事 故 , 其 服 务 质 量 受 到 市 委 、 市
政 府 和 上 海 世 博 局 等 部 门 的 高 度 评 价 , 中 茂 所 也 因 此 荣 获 上 海 迎 世 博 “ 优 质 服 务 示 范 窗 口 ” 称 号 。 除 世 博
园 区 外 , 中 茂 所 还 承 担 了 虹 桥 商 务 区 、 上 海 迪 士 尼 乐 园 、 上 海 中 心 大 厦 、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中 环 线 、 黄
浦 江 越 江 隧 道 工 程 、 上 海 外 滩 地 区 交 通 综 合 改 造 、 上 海 青 草 沙 水 源 地 原 水 工 程 、 龙 华 机 场 用 地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 沪 闵 轨 道 交 通 延 伸 段 工 程 、 苏 州 河 沿 岸 旧 区 改 造 项 目 等 上 海 市 重 大 工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
上 海 闵 行 区 的 新 闵 律 师 事 务 所 、 旭 波 律 师 事 务 所 、 儒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几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虹 桥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项 目 、 莘 闵 轻 轨 建 设 项 目 、 地 铁 五 号 线 、 九 号 线 , 闵 行 区 全 区 整 治 违 法 建 筑 工 作 、 磁 悬 浮 等 政 府 重 大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其 中 新 闽 所 受 聘 于 华 漕 镇 工 程 指 挥 部 , 为 市 重 点 工 程 虹 桥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项 目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 该 项 目 在 1 2 . 8 平 方 公 里 上 征 地 1 9 6 0 8 亩 , 征 地 动 拆 迁 涉 及 1 2 个 行 政 村 、 7 2 个 生 产 队 、
1 3 7 2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 3 7 3 2 户 农 民 、 2 0 8 户 居 民 , 共 1 2 7 0 2 个 动 迁 任 务 。 闵 行 律 师 的 工 作 得 到 了 区 委 、 区 政
府 的 高 度 评 价 和 认 可 。 由 于 律 师 工 作 成 效 明 显 , 闵 行 区 政 府 在 制 定 《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实 施 办 法 》 的 同 时 ,
制 定 了 《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示 范 文 本 》 , 帮 助 律 师 事 务 所 确 定 付 费 主 体 和 计 费 方 式 。
上 海 市 建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一 直 是 国 内 建 设 工 程 与 房 地 产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的 领 头 人 。 多 年 来 , 该 所 为 上 海 和
各 地 许 多 政 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了 高 效 、 优 质 的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如 中 国 国 家 博 物 馆 、 清 华 科 技 园 、 中 国
电 信 信 息 园 、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址 、 上 海 延 安 东 路 隧 道 、 上 海 浦 东 国 际 机 场 、 上 海 艺 术 中 心 、 上 海 证 券 大 楼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办 公 大 楼 、 深 圳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大 楼 、 天 津 地 铁 1 、 2 、 3 号 线 、 重 庆 朝 天 门 长 江 大 桥 、 吉
林 江 湾 大 桥 等 提 供 了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在 天 南 海 北 留 下 了 勤 奋 足 迹 和 骄 人 业 绩 。
上 海 中 建 中 汇 律 师 事 务 所 长 期 担 任 黄 浦 区 、 卢 湾 区 、 徐 汇 区 等 政 府 的 法 律 顾 问 , 先 后 在 吴 泾 工 业 项 目 、
苏 宁 1 6 3 退 地 事 件 、 S O H U 争 议 、 外 滩 园 等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中 为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上 海 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上 海 内 环 线 高 架 道 路 指 挥 部 聘 请 的 法 律 顾 问 , 先 后 为 内 环 线 高 架 道 路 工 程 、
成 都 路 南 北 高 架 道 路 以 及 延 安 路 高 架 道 路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并 参 与 了 上 海 污 水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 上 海 江
桥 垃 圾 焚 烧 工 程 、 白 龙 港 污 泥 处 理 工 程 等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法 律 服 务 。 金 茂 所 律 师 长 期 担 任 上 海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的 法 律 顾 问 , 积 极 推 动 B O T 方 式 招 商 引 资 , 利 用 社 会 资 金 建 设 上 海 高 速 公 路 , 有 效 解 决 了 上 海
高 速 公 路 资 金 难 题 。 金 茂 所 还 先 后 参 与 了 数 十 项 政 府 B O T 项 目 融 资 谈 判 , 包 括 公 路 、 桥 梁 、 隧 道 项 目 , 水
厂 、 电 厂 项 目 , 污 水 处 理 、 垃 圾 焚 烧 等 环 境 项 目 以 及 浙 江 杭 州 湾 钱 江 通 道 工 程 等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上 海 律 师 在 贯 彻 联 合 文 件 时 ,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还 包 括 加 强 依 法 治 市 和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2 0 0 9 年 6 月 , 上 海 发 生 闵 行 区 “ 莲 花 河 畔 景 苑 ” 商 品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7 号 楼 倒 楼 事 件 , 倒 楼 物 业 共 有 5 2
套 沿 河 住 宅 , 已 售 出 4 5 套 。 事 故 发 生 后 , 倒 楼 楼 宇 的 买 房 人 以 及 小 区 内 其 他 买 房 人 共 数 百 人 涌 向 建 设 工 地 ,
为 工 程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向 有 关 部 门 讨 说 法 , 一 度 成 为 上 海 突 发 性 重 大 维 稳 事 件 。 闵 行 区 政 府 聘 请 几 家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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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务 所 担 任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 全 面 为 政 府 维 稳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建 纬 所 、 中 建 所 担 任 开 发 商 法 律 顾 问 ; 上 海 市
律 协 另 选 派 4 0 名 律 师 担 任 买 房 业 主 的 法 律 顾 问 , 提 供 无 偿 援 助 , 形 成 突 发 事 件 中 各 方 主 体 均 有 上 海 律 师 提
供 服 务 的 依 法 解 决 争 议 的 有 序 态 势 。 各 方 律 师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 使 得 该 矛 盾 突 出 的 维 稳 事 件 得 以 稳 定 、 有 序 、
依 法 、 有 效 解 决 , 创 造 了 城 市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律 师 集 群 服 务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新 模 式 。
上 海 司 法 局 和 律 师 协 会 组 织 律 师 协 助 政 府 解 决 信 访 矛 盾 。 上 海 律 师 的 有 效 服 务 , 使 2 0 0 0 多 个 疑 难 信 访
案 件 中 的 6 0 0 多 个 疑 难 信 访 案 件 圆 满 解 决 , 市 委 领 导 指 示 要 为 律 师 解 决 服 务 费 用 问 题 , 每 案 由 政 府 支 付 1
万 元 , 共 计 解 决 6 0 0 多 万 律 师 服 务 费 用 , 开 创 了 信 访 案 件 采 购 律 师 服 务 , 政 府 支 付 服 务 费 的 先 河 。
2 0 1 0 年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 1 1 . 1 5 ” 特 大 火 灾 发 生 后 ,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在 处 理 事 故 过 程 中 充 分 听 取 律 师 意 见 。
上 海 市 律 协 成 立 “ 1 1 . 1 5 特 大 火 灾 涉 及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小 组 ” , 专 门 开 展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呈
送 市 政 府 。 静 安 区 政 府 也 组 织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团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 静 安 区 司 法 局 指 派 优 秀 律 师 对 受 灾 家 庭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律 师 协 助 政 府 解 决 特 殊 需 求 的 法 律 服 务 得 到 各 方 的 高 度 肯 定 。
3 、 推 行 律 师 事 务 所 商 业 保 险 有 助 于 解 决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法 律 服 务 后 顾 之 忧
调 研 组 在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调 研 过 程 中 了 解 到 , 目 前 各 级 政 府 在 比 选 或 招 标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时 , 顾 虑 比 较 多 的 是 如 何 确 保 律 师 服 务 质 量 、 出 现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时 如 何 承 担 责 任 等 问 题 。
但 当 了 解 到 律 师 行 业 的 过 错 责 任 保 险 及 其 保 险 额 度 后 , 顾 虑 一 般 都 会 消 除 。 根 据 国 外 律 师 行 业 的 经 验 ,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重 大 服 务 项 目 时 会 在 行 业 保 险 外 再 购 买 律 师 事 务 所 商 业 保 险 , 给 当 事 人 更 有 效 的 职 业
保 险 , 以 提 高 自 己 的 竞 争 力 。 上 海 市 建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重 大 项 目 招 投 标 中 屡 屡 胜 出 , 与 其 高 额 商 业 保 险 理
赔 额 度 不 无 关 系 。 该 所 自 1 9 9 4 年 开 始 购 买 律 师 事 务 所 商 业 保 险 , 保 额 已 从 当 时 的 每 年 出 资 1 4 . 7 万 元 保 额
为 1 5 0 万 元 , 增 加 到 了 2 0 1 1 年 的 出 资 3 0 万 元 保 额 达 1 5 0 0 0 万 元 。
四 、 两 地 执 行 联 合 文 件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对 策 与 措 施
调 研 中 发 现 ,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在 联 合 文 件 执 行 中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共 性 问 题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文 件 对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定 义 界 定 不 明 确 ; 二 是 政 府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的 意 识 不 强 。 两 地 联 合 文 件 都 未 涉 及 律 师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费 规 定 , 律 师 提 供 的 许 多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服 务 难 以 收 费 或 只 是 象 征 性 收 费 。
( 一 ) 浙 江 执 行 文 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建 议
在 浙 江 调 研 中 , 参 与 座 谈 的 律 师 针 对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展 开 讨 论 , 认 为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1 、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标 准 不 够 明 确
浙 江 联 合 文 件 并 未 对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的 定 义 和 标 准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在 实 践 中 , 只 要 经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重 点 办 批 准 即 成 为 省 重 点 项 目 , 发 改 委 每 年 都 会 有 相 关 的 项 目 目 录 清 单 。 但 仅 仅 经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即 成
为 “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不 尽 科 学 合 理 , 还 应 该 有 一 个 定 义 和 投 资 数 额 标 准 。
部 分 参 会 律 师 认 为 , 可 将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资 额 作 为 划 分 标 准 , 也 有 部 分 律 师 认 为 “ 重 大 项 目 ” 包 括 两 类 :
第 一 类 为 基 础 设 施 , 如 地 铁 、 交 通 、 隧 道 、 码 头 、 围 垦 、 重 大 建 筑 工 程 ( 如 国 有 投 资 主 导 的 地 产 项 目 、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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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 馆 所 ) 等 ; 第 二 类 为 与 环 境 直 接 相 关 的 项 目 , 如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中 的 核 电 站 、 煤 矿 、 海 上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
天 然 气 管 道 等 。
2 、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地 位 不 够 明 确
在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 应 当 明 确 律 师 服 务 从 什 么 阶 段 进 入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 完 全 可 以 从 立 项 阶 段 进 入 。 发 改 委 在 项 目 审 批 中 的 “ 风 控 报 告 ” 、 “ 环 评 报 告 ” 、 “ 维 稳 报
告 ” , 应 由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 而 现 在 的 文 件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目 前 , 地 下 水 问 题 、 水 污 染 等 环 保 问 题 不 断 曝 光 , 这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对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 环 评 报 告 ”
审 查 不 严 有 较 密 切 联 系 。 环 评 报 告 制 作 主 体 为 中 介 机 构 , 其 工 作 范 围 仅 针 对 技 术 , 而 在 实 践 中 , 技 术 的 实
施 、 措 施 及 其 落 实 情 况 、 环 评 报 告 制 作 单 位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严 密 性 等 问 题 常 被 忽 视 。 因 此 , 律 师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 显 得 非 常 必 要 。
现 行 法 律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对 “ 社 会 稳 定 ” 报 告 进 行 审 批 需 要 律 师 提 供 相 应 的 法 律 服 务 。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在 对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审 批 时 , 企 业 需 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 社 会 稳 定 ” 报 告 , 保 证 在 此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群 众 不 会 闹 事 。 部 分 参 会 律 师 认 为 , 应 由 律 师 出 具 “ 社 会 稳 定 ” 报 告 。 一 是 发 改 委 作 为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的 政 府 部 门 , 由 自 己 出 具 该 报 告 不 合 理 ; 二 是 律 师 对 制 作 维 稳 报 告 最 有 发 言 权 。 律 师 具 有 丰 富 的 处
理 社 会 事 务 、 社 会 矛 盾 问 题 的 经 验 , 出 具 报 告 能 充 分 运 用 法 律 思 维 , 发 挥 专 业 特 长 。
3 、 重 大 项 目 服 务 量 巨 大 ,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过 低
浙 江 律 师 在 开 始 阶 段 基 本 上 免 费 为 政 府 提 供 服 务 。 在 联 合 文 件 推 动 下 , 浙 江 许 多 县 、 市 地 方 财 政 每 年
能 为 农 村 、 社 区 法 律 顾 问 支 付 6 0 0 0 元 — 8 0 0 0 元 的 报 酬 , 相 比 完 全 由 律 师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有 了 一 定 的 突 破 ,
但 仍 与 律 师 提 供 的 劳 动 不 相 匹 配 。
联 合 文 件 发 布 之 前 , 律 师 行 业 提 倡 以 “ 服 务 中 心 、 围 绕 大 局 ” 为 出 发 点 , 从 公 益 、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角
度 发 挥 律 师 作 用 , 以 更 好 地 开 拓 、 发 展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市 场 。 联 合 文 件 规 定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政 府 负 有 支 付 报 酬 的 义 务 。 但 政 府 在 社 会 、 政 治 、 经 济 中 的 强 势 地 位 以 及 部 分 律
师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原 因 , 导 致 文 件 执 行 至 今 , 政 府 购 买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律 师 服 务 时 支 付 的 报 酬
相 当 低 , 基 本 上 低 于 律 师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服 务 成 本 。
浙 江 省 1 4 大 国 有 企 业 顾 问 费 每 年 平 均 不 超 过 1 0 万 元 , 未 达 到 浙 江 省 律 师 年 平 均 顾 问 费 水 平 。 有 律 师
提 到 , 律 师 组 成 团 队 接 受 委 托 , 担 任 一 项 投 资 额 高 达 1 3 0 亿 的 跨 海 大 桥 项 目 法 律 顾 问 时 , 每 年 的 法 律 顾 问
费 仅 为 5 万 元 。 上 文 提 及 的 杭 州 地 铁 1 号 线 项 目 中 , 律 师 团 队 最 后 也 是 以 亏 本 告 终 。
与 会 律 师 希 望 能 够 明 确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标 准 。 有 律 师 提 出 : 2 0 0 6 年 ,
司 法 部 和 发 改 委 曾 联 合 下 发 过 《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 针 对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专 项
服 务 的 新 情 况 , 建 议 两 部 委 继 续 制 定 相 关 服 务 的 收 费 办 法 和 标 准 。 还 有 律 师 提 出 ,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专 项 服 务 , 其 从 立 项 阶 段 、 招 投 标 阶 段 到 建 设 阶 段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 工 作 期 限 和 工 作 量 已 远 超
监 理 单 位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 建 议 参 照 国 家 发 改 委 和 建 设 部 联 合 颁 发 的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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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的 标 准 , 发 改 委 在 审 批 项 目 的 时 候 将 “ 法 律 咨 询 费 ” 列 为 预 算 成 本 , 明 确 律 师 按 项 目 投 资 额 设 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标 准 。
4 、 律 师 之 间 存 在 的 低 价 恶 性 竞 争 倾 向 须 明 文 禁 止
国 务 院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规 定 , 政 府 对 采 购 律 师 服 务 应 当 招 标 。 律 师 服 务 竞 争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有
助 于 促 进 专 业 能 力 提 升 , 但 在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实 践 中 , 不 正 当 的 无 序 竞 争 广 泛 存
在 , 造 成 律 师 收 费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价 。
部 分 参 会 律 师 认 为 , 招 投 标 制 度 作 为 规 范 市 场 竞 争 的 方 式 之 一 ,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制 度 , 可 以 借
鉴 我 国 现 行 的 招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如 明 确 规 定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的 适 用 范 围 、 对 中 标 价 进 行 限 制 , 如
行 业 协 会 可 结 合 物 价 局 的 标 准 及 律 师 的 等 级 标 准 (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 确 定 区 域 中 各 等 级 律 师 服 务 成 本 的 最
低 价 , 投 标 价 不 得 低 于 此 价 格 , 否 则 中 标 无 效 。
( 二 ) 上 海 执 行 文 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建 议
在 上 海 调 研 时 , 参 与 座 谈 会 律 师 都 认 为 : 上 海 律 师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成 果 丰 硕 , 政 府 和 社 会
评 价 良 好 , 但 在 实 践 中 还 存 在 很 多 制 约 律 师 服 务 的 现 实 难 题 , 需 要 引 起 各 方 面 的 重 视 并 合 力 寻 找 解 决 方 案 。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1 、 政 府 对 律 师 服 务 价 值 的 认 识 程 度 有 待 提 高 , 重 大 项 目 的 定 义 和 服 务 范 围 界 定 不 明 ,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有 待 拓 展
与 浙 江 联 合 文 件 的 情 况 相 似 , 上 海 联 合 文 件 对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的 定 义 和 标 准 没 有 界 定 。 与 会 反 映 ,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范 围 相 对 较 窄 , 律 师 服 务 集 中 在 信 访 案 件 、 突 发 和 维 稳 事 件 处 理 上 , 项 目 非 诉 讼 服 务 较
少 。 对 律 师 作 用 的 认 识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 有 的 部 门 对 律 师 参 与 立 项 和 重 大 项 目 决 策 服 务 缺 乏 信 任 , 造 成
律 师 参 与 项 目 的 广 度 、 深 度 都 不 够 。
参 与 调 研 的 上 海 律 师 希 望 ,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在 联 合 发 文 时 能 够 借 鉴 上 海 文 件 的 经 验 教 训 , 对 国 家 , 省 、
直 辖 市 , 地 、 市 , 区 、 县 等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门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对 投 资 金 额 和 建 筑 标 准 等 作 出 统 一 规 定 , 使
律 师 服 务 能 够 贯 穿 项 目 建 设 全 过 程 , 切 实 起 到 为 政 府 保 驾 护 航 的 实 际 效 果 。 他 们 建 议 对 律 师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作 明 确 的 规 定 , 建 议 规 定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专 项 服 务 , 在 可 行 性 分 析 阶 段 , 为 预 防 项 目 审 批 暗 箱 操 作 和 不 科 学 、
不 规 范 , 律 师 应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法 律 风 险 的 研 究 和 评 估 , 出 具 法 律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报 告 ; 对 环 境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法 律 分 析 研 究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对 项 目 建 设 可 能 引 起 的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各 种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并 出 具 维 稳 报 告 ; 各 级 政 府 发 改 委 须 根 据 律 师 的 三 份 法 律 意 见 才 可 批 准 项 目 。
在 项 目 招 投 标 阶 段 , 为 把 法 律 的 阳 光 照 耀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 把 行 政 权 力 装 进 法 律 的 笼 子 , 律 师 应 全 过 程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并 在 程 序 上 对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 三 公 ” 原 则 进 行 严 格 把 控 。 律 师 应 负 责 审 查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 参 加 澄 清 和 评 标 , 并 对 中 标 结 果 出 具 合 法 、 合 规 和 中 标 有 效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招 标 人 须 根
据 律 师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颁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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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项 目 建 设 阶 段 , 为 预 防 国 有 资 金 流 失 , 有 效 应 对 承 包 商 的 “ 低 中 标 、 勤 签 证 、 高 结 算 ” , 律 师 应 负
责 审 查 项 目 的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 监 理 、 造 价 、 控 制 等 相 关 合 同 , 全 程 参 与 合 同 的 履 约 控 制 ; 参 加 每 周 例
会 , 负 责 所 有 签 证 、 索 赔 文 件 的 起 草 与 回 复 ; 协 助 监 理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合 同 规 定 , 并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价 款 结 算 、 缺 陷 责 任 期 限 届 满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2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中 招 投 标 机 制 尚 待 完 善
上 海 调 研 会 与 会 律 师 在 讨 论 时 提 出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要 经 过 招 投
标 中 标 才 能 确 定 , 这 客 观 上 需 要 律 师 不 断 提 升 自 己 的 能 力 , 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展 示 自 身 的 价 值 。 但 在 操 作 实
践 中 , 政 府 往 往 把 委 托 律 师 为 项 目 服 务 看 作 是 对 律 师 的 一 种 认 可 和 荣 誉 。 因 此 ,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和 政 府 投 资
机 构 在 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选 聘 法 律 顾 问 、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时 , 采 取 的 是 直 接 指 定 律 师 事 务 所 , 或 小 范 围 比 选 来
确 定 服 务 主 体 , 从 而 导 致 部 分 具 备 相 当 专 业 能 力 和 经 验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往 往 不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 失 去 了
为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机 会 。
与 会 律 师 建 议 : 为 搭 建 一 个 公 平 竞 争 政 府 项 目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 促 进 政 府 对 律 所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应 优
化 法 律 服 务 采 购 机 制 , 通 过 更 加 公 开 、 公 平 、 透 明 的 方 式 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 例 如 ,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建 立 、 健 全 外 聘 律 师 事 务 所 数 据 库 制 度 , 分 不 同 专 业 领 域 不 断 完 善 全 市 范 围 内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源 的 统 计 和 储 备 , 使 更 多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参 与 到 政 府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法 律 顾 问 的 竞 聘 中 。
3 、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缺 乏 市 场 机 制 和 保 障 机 制
在 为 政 府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过 程 中 , 另 一 困 扰 上 海 律 师 的 问 题 是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问 题 , 主
要 体 现 在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相 对 较 低 , 与 市 场 标 准 差 距 较 大 , 且 费 用 的 收 取 得 不 到 保 障 等 。 这 些 问 题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上 海 律 师 为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积 极 性 。 上 海 联 合 文 件 出 台 后 , 上 海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提 高 了 对 律 师
服 务 费 用 问 题 的 重 视 , 基 本 确 立 了 “ 谁 委 托 、 谁 支 付 ” 的 制 度 , 费 用 标 准 也 有 所 提 高 。 但 因 文 件 并 未 规 定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及 其 标 准 ,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既 缺 乏 市 场 机 制 , 又 没 有 保 障 机 制 。 目 前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正 在
考 虑 将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但 还 处 于 调 研 阶 段 。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实 现 市 场 化 , 还 依 赖
于 政 策 的 不 断 完 善 。
在 调 研 中 也 有 律 师 提 出 , 政 府 支 付 律 师 费 取 决 律 师 的 服 务 能 力 、 服 务 深 度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效 果 。 目
前 , 律 师 服 务 质 量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开 始 为 政 府 部 门 所 认 可 , 律 师 服 务 费 用 市 场 化 操 作 开 始 出 现 , 律
师 承 担 重 大 项 目 服 务 , 每 年 的 费 用 有 的 达 到 5 0 万 、 6 0 万 甚 至 1 0 0 万 至 4 0 0 万 的 情 况 。 中 伦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总 投 资 超 过 五 百 亿 元 的 上 海 迪 斯 尼 主 题 乐 园 项 目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 由 于 为 政 府 及 中 外 合 资 双 方 切 实
解 决 了 许 多 疑 难 复 杂 的 境 内 外 法 律 问 题 , 上 海 市 政 府 、 合 资 中 方 上 海 申 迪 集 团 及 陆 家 嘴 集 团 等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逐 年 递 增 , 从 最 初 的 每 年 3 0 万 增 长 到 现 在 的 4 5 0 万 。 律 师 们 还 反 映 , 在 洽 商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时 , 建 议 向 政
府 提 供 两 种 不 同 的 收 费 方 案 供 选 择 : 第 一 , 按 传 统 的 收 费 模 式 , 以 项 目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收 费 ; 第 二 , 按 国 际
惯 例 以 律 师 实 际 工 作 小 时 计 时 收 费 。 政 府 部 门 已 逐 步 认 同 律 师 在 这 些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作 用 , 纷
纷 开 始 接 受 这 两 种 律 师 计 费 方 式 。
4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服 务 质 量 有 待 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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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研 中 发 现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在 实 践 中 存 在 两 方 面 问 题 : 一 是 政 府 对 律 师 作 用 和 价
值 的 认 识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 由 于 政 府 采 购 机 制 不 够 透 明 和 付 费 偏 低 , 难 以 确 保 每 个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的 律 师 均
有 较 高 专 业 水 平 , 导 致 服 务 质 量 不 能 保 证 ; 二 是 因 律 师 服 务 质 量 不 高 、 服 务 价 值 不 够 , 导 致 压 价 竞 争 、 低
价 抢 标 问 题 。 有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争 取 市 场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 通 过 低 价 竞 争 甚 至 免 费 方 式 获 取 政 府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服 务 的 有 序 发 展 。
调 研 中 一 些 上 海 律 师 提 出 ,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无 序 竞 争 的 情 况 应 引 起 全 国 律 协 的 高 度 重 视 。 有 律 师 建
议 : 全 国 律 协 要 尽 快 制 定 《 关 于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全 过 程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 并 尽 快
制 定 《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承 担 全 过 程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的 操 作 指 引 》 , 以 有 效 规 范 律 师 行 业 自 身 行 为 。
五 、 结 语
调 研 组 在 浙 江 、 上 海 两 地 关 于 律 师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题 调 研 工 作 获 得 了 丰 富 的 第 一 手
材 料 , 学 习 到 值 得 借 鉴 的 成 功 经 验 , 为 进 一 步 创 设 服 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为 律 师 法 定 业 务 , 以 及 制 定 相 关 文 件
和 管 理 规 范 提 供 了 宝 贵 经 验 。 建 房 委 将 根 据 全 国 律 协 的 统 一 部 署 , 把 对 中 国 律 师 创 设 此 项 法 定 业 务 的 工 作
继 续 推 进 , 并 竭 尽 全 力 争 取 获 得 成 功 。
全 国 律 协 调 研 组
2 0 1 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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