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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拒不到庭,败诉!”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因身体原因,喝了一小口

 車馬風雲 2024-01-24 发布于重庆
“交警拒不到庭,败诉!”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因身体原因,喝了一小口药酒,然后开车带女儿到岳母家,结果路上遇到交警查酒驾,吹气的数值达到了20。随后交警以男子酒驾,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男子不服,将交警告上法庭。
 
(来源:贵州水城县人民法院)
 
高先生家距离岳母的家不远,他和妻子结婚后,经常会带妻子到岳母家吃饭,过夜,双方来往很频繁。
 
有了女儿后,高先生也经常带着女儿到岳母家。岳母看到自己的外孙女,每次都笑得合不拢嘴。
 
或许是上了年纪的原因,高先生的身体出了点问题,他去找了个偏方,弄了一坛泡酒。
 
事发这天,高先生喝了一小口药酒后,准备在家里休息,结果某地线路出了问题,小区突然停电了。
 
因女儿晚上还要做作业,高先生便联系了岳母,得知岳母家没有停电后,高先生便开车带着女儿前往岳母家。

出门的时候,高先生抱着侥幸的心理,这么一小杯酒,应该达不到酒驾的标准,而且一年到头,都遇不到几次交警查车,今天的运气不会这么差。
 
结果高先生是怕什么来什么,好的不灵坏的灵,高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处时,看到前方交警的车辆,暗道坏了。
 
发现无法避开后,高先生咬了咬牙,上前接受交警的酒精检查。
 
在交警平台车上,高先生按照警察的要求,对着酒精测试仪吹气,第一次,酒精检测结果只有十几。
 
高先生看到,眼睛一亮,果然没有达到酒驾的标准,谁曾想到,交警又要求高先生继续吹气,重新测一测。
 
高先生说,他反复吹了7到8次,每次的数值都是在0-15之间,只有最后一次吹气的数值达到了20。
 
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是酒驾和非酒驾的分界线,达到20了,就属于酒驾,没有达到20,在20以下便不属于酒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事发后,交警根据本条规定,对高先生做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高先生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罚款。
 
高先生不服,走进法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先生提出了两点主张:
 
第一,在交警车上进行酒精检测时,只有一位正式民警。
 
这位民警在看到他的测试结果达到20毫克,才叫来同事,给他进行录像。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先生认为,他在进行酒检测试时,只有一个民警,不符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
 
这一点上,高先生的理解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说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是指行政处罚的时候不少于两人,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时,并没有一定要两人的规定。
 
第二、交警对他进行反复测试,前面7到8次的数值在0—15间徘徊,最后一次数值达到20。
 
高先生认为,交警不能以最后一次的数值对其进行处罚。
 
《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95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高先生如果认为20的数值不对,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进行抽血检测,如果他没有异议,在检测结果上签字了,那本案就应该以20的数值为准。
 
所以,这样来看,交警如果和高先生对簿公堂,交警一方是有可能获得胜诉判决的。
 
但是,经法院合法传唤,交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也就是本案的交警。
 
也就是说,交警要举证证明高先生酒驾了,且要提供相应的处罚依据,否则交警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意见:
 
交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答辩、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且交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撤销了交警一方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判高先生胜诉。
 
对此,有人认为高先生侥幸赢了此案,如果交警一方派人出庭,高先生必败无疑。
 
也有人认为交警是知道在被处罚对象有异议的情况下,需要验血才能处罚,没有验血就处罚是程序不正确,胜不了才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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