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就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由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人建议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1500万元,与第二档刑期“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逻辑一致。然而现在看来这与市场主体同等司法保护的原则相违背。在最近北京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中将此标准明确为600万元,应该更有借鉴参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挡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