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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精粹丨荣兆梓,王亚玄,李艳芬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进一步探讨

 昵称6801184 2024-01-30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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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关系的进一步探讨

荣兆梓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教授

王亚玄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李艳芬  淮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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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独有的分配制度,按要素分配则是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分配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不同分配制度并存;其二是按劳分配制度与按要素分配的市场机制并存。分配制度与分配机制是不同理论层次的范畴。按要素分配机制既适用于私有制经济,也适用于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是仅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制度,它与私有制经济中按资分配的制度一样,以按要素分配为实现形式。一方面,劳动产品的公共扣除通过公有资本的利润和利息,以及公有土地的租金等市场机制实现;另一方面,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以货币工资为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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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学界大体存在三种倾向性观点:一是认为按要素分配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进而不赞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使用资本范畴、地租范畴等;第二种当下更流行的观点认为按劳分配适用于公有制经济,而按要素分配则适用于私有制经济;第三种观点则主张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循着第三种观点的思路,本文提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本质特征的经济范畴,体现了劳动者之间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平等关系;按要素分配则是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分配机制,既可以服务于私有制经济,也可以服务于公有制经济。二者不是同一理论层次的范畴,但是二者间又有着密切的逻辑关联,按要素分配不仅是私有制经济分配制度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制度的实现形式。这里,分配制度与分配机制的区别,以及形式同一性与实质差异性的共存,是理解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互关系的关键。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

(一)按劳分配的一般性质

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此条件下,按劳分配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1.按劳分配是特定生产条件分配方式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全部生产条件归劳动者所有,但与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生产的人身条件——劳动力——属于每个劳动者个人。对于劳动者来说仅仅是谋生的需要,因此他不会自觉自愿地为社会无偿付出,他要求回报;相应地,拥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整体也不能强迫工人义务劳动,而需要为个人的劳动贡献支付报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整体和拥有劳动力的个人是两个权利主体,身份是有差异的,利益也是有矛盾的。为了调节这种劳动者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按劳分配便应运而生。

2.按劳分配是平等劳动的分配原则。

平等劳动是对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生产关系的理论概括,它既表现在生产过程中、流通过程中,也表现在分配过程中。平等劳动在生产过程中表现为决策平等、管理平等,以及分工平等,即按照个人的劳动能力分配工作岗位,以各自的劳动能力为依据实现分工协作。按劳分配是平等劳动在分配过程中的体现,劳动者从社会取得的是其在社会生产中提供的劳动量同等比例的消费资料。劳动平等承认劳动者个人能力和努力的差异,每个劳动者对社会付出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都存在差异,社会会以此为依据来分配个人的消费资料。平等的权利以劳动为尺度,“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认为:“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3.按劳分配包括两个步骤:扣除公共基金和分配个人消费资料。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评了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在《哥达纲领》中“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提法,提出劳动产品在个人间进行分配之前需要做六项扣除,概括地说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整个社会的准备金和扩大再生产基金,属于生产性扣除;另一个方面就是全社会公共消费的需要,包括公共管理所需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抚养费用等。这些扣除都归社会公共所有,由社会共同支配。因此,按劳分配的第一步不是讲个人的报酬,而是讲共同的扣除,然后才是扣除后剩下的劳动产品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4.按劳分配适应当代生产力要求。

按劳分配不是单纯的分配正义原则,它直接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社会生产力的特定状况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此处所谓生产力状况是一个大历史时段的概念,包括: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所有能够为物替代的人类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还远没有被机器所替代;劳动作为机器系统的附属物大量存在于直接生产过程之中,工作时间过长,自由时间不足;职业专门化的旧式分工仍然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工还在;生产劳动具有重复、单调、乏味的性质,对大多数人来说仅仅是谋生手段,因此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提供剩余劳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系统性矛盾。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物质激励原则能够调动个人劳动积极性,使个人行为和社会利益相协调。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按劳分配,不同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预想的按劳分配,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特点:

1.按劳分配以价值为尺度,以货币为形式。

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不是直接计算具体劳动时间,具体劳动时间要换算为抽象劳动时间。劳动者得到的不是直接记录具体劳动时间的“劳动券”,而是获取与劳动付出相应的货币工资,然后再用货币工资购买消费品。

2.按劳分配以企业为分配主体,与企业绩效挂钩。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不是由一个社会计划中心直接执行,而是以企业为单位对每个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具体到每个劳动者,由于分配总额由企业绩效决定,个人收入也就与企业绩效联系起来。

3.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决定了分配制度的差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私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资分配,以及个体经济实行“建立在自己劳动基础上”的分配方式。其次,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一般机制,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按要素分配机制并存。所谓按要素分配是这样一种分配机制: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价格在市场交易中获取收入,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劳动力所有者获得工资。从市场现象的表面看,这种机制是以要素贡献为标准的,等量投入(贡献)取得等量报酬。这种分配机制适用于不同的所有制,既适用于私有制经济,也适用于公有制经济;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中,要素报酬总是由要素所有者获取。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不仅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且也必须利用按要素分配的机制,多种多样的分配制度都要通过按要素分配的市场机制来实现。

4.按劳分配要在企业与社会两个层面上实现。

企业层面的初次分配必须由社会层面的再分配来补充;提高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不能单纯依靠企业层面的按劳分配,还要依靠国家在社会层面的调节。在社会层面贯彻分配平等的原则,按劳分配原则便上升为共同富裕原则。

二、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及其内在矛盾

(一)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其分配制度也具有多样性。与按劳分配相对应,社会主义还存在私营经济的按资分配和个体经济建立在自己劳动所有权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制度。三种分配制度体现了三种不同的阶级关系和权力与利益关系。

与按劳分配对应的按资分配同样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是资本家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力商品价值,其次是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剩余价值。所不同的是,在这里分配制度处理的不是劳动者阶级内部整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工人与资本家两个阶级之间的关系,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产阶级对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工人阶级的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关系。由于资本家利用资本所有权在该分配制度中获取了最大利益,我们将这种分配制度称作“按资分配”。这种分配制度具有阶级对立性质,主要是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零和博弈关系。

个体经济的分配制度以个体劳动者自己劳动所有权为前提,全部劳动产品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所有,即使有少量雇工,个体经营户的收入来源主要还是靠自己劳动,因此区别于私营企业主的主要靠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情形。另一方面,个体经济的分配制度也不同于公有制经济,个体经营中全部劳动产品的价值实现之后,初次分配不存在公共基金的扣除,也不需要在不同劳动者个体之间进行分配,全部劳动所得都归个体经营户及其家庭所有。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不同,经营条件差距很大,个体户之间“劳动所得”的差距,不同于单个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劳动者个人与个人之间仅因劳动贡献不同而产生的分配差距,个体经济的分配制度不同于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多种分配制度,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在其中占主体地位。这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格局,构成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

(二)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的内在矛盾及其克服

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的历史性质也可以从按劳分配的固有矛盾及其与多种分配方式的相互关系中理解。

1.按劳分配的平等与不平等。

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析,按劳分配存在两个弊病。一是劳动能力的不平等。二是个人及家庭的消费需要不同。这两个不平等结合到一起,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差异会逐步积累。市场经济条件下,积累的财富可以用于投资,可以获取收益,按劳分配就有可能逐步地转化为按资分配。这种对劳动平等关系的消解是静悄悄地进行、一点点积累的,劳动能力的差异逐步转化为财产占有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这种转化局部看甚至具有必然性,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国家鼓励私人投资。因此说,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能单纯依靠企业层面的按劳分配。

2.多种分配制度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并存,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并存。二者的矛盾不可避免。

3.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要防止按劳分配自身矛盾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产生的负面后果,国家必须利用再分配手段调节。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有两个层次,不仅是公有制企业层面上的按劳分配,还有国家层面上的公平分配和调节。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主要的再分配手段。税收是再分配过程中公共基金的集中方式之一,但它与企业层面的按劳分配只适用于公有制企业不同,而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对资本利得普遍征税可以缩小资本要素的分配份额,有利于分配公平;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则更加明显地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效;以调节区域间、产业间乃至不同收入人群之间收入分配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也是国家收入分配的有效工具。国家调节可以减弱两极分化的趋势、阻止按劳分配向按资分配的转化。近年来国家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加大力度,并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再分配还有一个调节目标,是实现劳动者劳动能力发展机会的平等,在教育、医疗、劳动保障等方面给全体劳动者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特别对未来的劳动者,即劳动者的子女给予更高程度的机会平等。为此,国家正加快建设覆盖更全面、力度更大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城乡之间的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城市内部的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覆盖全体人民的医疗保障等等。保持收入分配的代际流动性是长期中提高劳动平等实现程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尽管我国现在分配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国家正按照共同富裕的目标努力往前推进。国家对经济生活强有力的调控是社会主义坚持两个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必要措施,是阻断通往按资分配通道的必要手段。按劳分配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自发机制去维持,所以一定要坚持两层次的分配公平,国家一定要在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

(一)分配制度与分配机制

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将资本主义“各种经济关系的异化的表现形式”系统化为“三位一体的公式”: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将资本主义描述为要素平等的和谐社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这一异化现象背后的实质内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是,资本家通过劳动力商品买卖占有工人的全部劳动及劳动产品,无偿地攫取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基础上的又一种特殊社会状态。马克思通过从抽象到具体逐层展开的范畴体系,全面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展现了一个立体的、丰富的、活的社会有机体。资本主义经济的表现形式并不是与其本质内容直接等同的;相反,这些表现形式与事物本质相背离,对本质关系有隐藏和掩盖作用。马克思明确区分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但他并不否定这些现象与形式的客观实在性,以及它们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在《资本论》中以大量篇幅分析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与本质相背离的含义,充分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人与物的颠倒了的关系,资本统治劳动的阶级剥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些呈现于市场竞争表面的颠倒了的形式是由资本主义的本质关系内在地决定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表现。在这里,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容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前提下的平等劳动关系。这与私有制经济中资本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阶级关系根本不同。但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存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按劳分配便是调节这一矛盾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采取了国有资本形式,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公有资本表现为劳动者个人意志服从整体意志的特殊形式。一方面,劳动者个人通过货币工资获取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国有资本的利润与利息,以及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集中公共基金。虽然本质与内容(分配制度)已经根本改变,但呈现在市场经济表面的分配形式(分配机制)却仍然具有共通性。

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要素价格(“三位一体公式”)为表现形式的市场机制就同时服务于两种不同的分配关系,一种是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另一种是私有制经济中的按资分配,其“中性特征”得以显现。“三位一体公式”的每一条都是简单明了的“形式规定”,这里涉及要素所有权和要素价格,但不涉及所有制的实质内容,不区分资本属于公有还是私有,不区分土地公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更不关涉所有者的阶级属性。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并不是同一个理论层面的范畴。按要素分配只是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机制——要素所有权通过市场价格得以实现,这种现象既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的一般机制。

(二)按劳分配以按要素分配为实现形式

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下不同分配制度的实现形式,包括: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以资本利润等形式实现公共基金的扣除,以劳动工资的形式实现个人收入的分配;私有制经济的按资分配,资本家以劳动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力价值,以资本利润的形式占有剩余价值。从市场过程的外在形式看,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参与分配的主体和分配制度的本质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层面的按劳分配需要利用按要素分配的市场机制来实现。一方面,公有制企业主要采取工资形式分配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通过利润、利息、股息、地租等形式获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形成公共基金为劳动者社会所用。从这两个方面看,按劳分配的实现都以要素所有权为依据,采取了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形式。进一步说,按要素分配的市场机制实质上就是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机制,它在实现市场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体现了“要素公平”的市场平等原则,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因此,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经济关系需要建立在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市场秩序公平与否,市场价格体系合理与否,直接构成劳动计量的基础,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原则要在市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

(三)商品价值与收入分配

在市场交换的表面上,收入分配表现为按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分配,资产阶级经济学力图证明要素价格是与要素贡献相匹配的,因此,不仅要素价格决定商品价值,而且资本主义分配天然合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价格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价值才是价格的本质内容,它由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是,生产要素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商品,如土地和劳动力就不是劳动产品;作为劳动产品的生产资料虽然有自身价值,但这个价值与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的价格无关,资本利息不是由生产资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收入分配按其本来含义,就是新增价值“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在三种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至于“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不是由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相同规律(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决定,而“是由不同的、特有的......规律决定的。”这些规律包括:(1)工资由劳动力商品价值决定的规律;(2)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以及利润率平均化的规律;(3)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的规律;(4)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规律,等等。说按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这只是市场机制的表象,真实的关系还要到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中去寻找。马克思将除“劳动价格”之外的“要素价格”放在剩余价值分配中讨论,认为所谓要素价格事实上是要素所有者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短期内会导致要素价格波动,但是从长期看,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只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长期中的博弈均衡。资本主义基本的阶级关系是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阶级对抗,以及资本家阶级在其中的主导性,因此资本主义分配长期中倾向于资本利益,表现为剩余价值率的逐步提高和劳动者的相对贫困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线在劳动者阶级内部,是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期利益与当前利益的权衡,不再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因此其分配的长期趋势也必然是共享发展、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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