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简化字总表》公布于1964年,是我国最终进行汉字简化后的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委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了《简化字总表》,并作了个别调整(「叠」、「覆」、「像」不再作「迭」、「复」、「象」的繁体字处理)。 调整后的《总表》,实收2274个简化字及讠[訁]、饣[飠]、纟[糹]、钅[釒]等14个简化偏旁,不仅精简了汉字系统的字数(有不少字「简化」时被合并,比如稻谷的谷和山谷的谷,本来是两个字)和许多字的笔画,而且为人们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字体规范。汉字的简化主要有2种:一种是对繁体笔画的「省简」,大多是从俗字、古字、草书中演变而来。第二种是用同音字或近音字取代,比如後面的後和皇后的后,本来是两个字,而为了省略笔画,就统一用笔画少的「后」替代了。 简化字总表(86年新版)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简化字的文件共有四个,其中以《简化字总表》最重要,另外三个是对《简化字总表》的一些说明。兹将另三个文件同时列于下,以供参考: 一、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 二、《简化字总表》说明 三、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 四、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 第一表 不作简作偏旁用的简化字 本表共收简化字350个,按读音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本表的简化字都不得作简化偏旁使用。 A 敌[敵] 籴[糴] 递[遞] 点[點] 淀[澱] 夺[奪] 堕[墮] 胡[鬍] 壶[壺] 沪[滬] 护[護] 划[劃] K 亩[畝] 庆[慶]N15 琼[瓊] 秋[鞦] 曲[麯] 权[權] 胜[勝] 湿[濕] 实[實] 适[適]N16 势[勢] 团[團][糰] 椭[橢] 虾[蝦] 吓[嚇]N21 咸[鹹] 显[顯] 宪[憲] 愿[願] 跃[躍] 运[運] 酝[醖] 第二表 可作简作偏旁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 本表共收简化字132个和简化偏旁14个。简化字按读音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简化偏旁按笔数排列。 A 尝[嘗]N2 车[車] 齿[齒] 虫[蟲] 刍[芻] 从[從] 窜[竄] D 国[國] 过[過] K 罗[羅] 区[區]N12 无[無]N16 郑[鄭] 执[執] 质[質] 专[專] [昜]N22 纟[糹] [臤]
只[戠]
[睪]N24 [巠] 亦 呙[咼] 第三表 应用第二表所列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 本表共收简化字1753个(不包含重见的字。例如“缆”分见“纟、、见”三部,只算一字),以第二表中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部首,按第二表的顺序排列。同一部首中的简化字,按笔数排列。 (表暂略) 附 录 以下39个字是从《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摘录出来的。这些字习惯被看作简化字,附此以便检查。括弧里的字是停止使用的异体字。 呆[獃騃] 布[佈] 痴[癡] 床[牀] 唇[脣] 哄[閧鬨] 迹[跡蹟] 雇[僱] 挂[掛] 捆[綑] 泪[淚] 厘[釐] 麻[蔴] 脉[脈] 猫[貓] 栖[棲] 升[陞昇] 弃[棄] 笋[筍] 它[牠] 席[蓆] 凶[兇] 绣[繡] 锈[鏽] 岩[巖] 异[異] 札[剳劄] 涌[湧] 岳[嶽] 韵[韻] 灾[災] 扎[紥紮] 占[佔] 周[週] 注[註] 脚注:N1 杰:从木,不从术。 下列地名用字,因为生僻难认,已经国务院批准更改,录后以备检查。 黑龙江 铁骊县改铁力县 越嶲县改越西县 此外,还有以下两种更改地名用字的情况:(1)由于汉字简化,例如辽宁省瀋阳市改为沈阳市;(2)由于异体字整理,例如河南省濬县改为浚县。 《简化字总表》说明 1. 2. 总表分成三个表。表内所有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后面,都在括弧里列入原来的繁体。 3. 此外,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异体字和被选用的正体字繁简不同,一般人习惯把这些笔画少的正体字看作简化字。为了便于检查,本表把这些字列为一表,作为附录。 4. 1964年5月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1964年2月4日关于简化字问题给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批示:“同意你会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汉字简化方案》中所列的简化字,用作偏旁时,应同样简化;《汉字简化方案》的偏旁简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个偏旁(讠、饣、纟、钅)外,其余偏旁独立成字时,也应同样简化。你会应将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简化字和可以独立成字的偏旁,分别作成字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现特将这两类字分别列表通知如下。
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 为纠正社会用字混乱,便于群众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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