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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对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案

 山空云静 2024-01-3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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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自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福建、云南等12个省份开展试点以来,全国有190个公证机构与200多个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接,开展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难,提升法院办案质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作为宁夏首府中心区法院和宁夏受理案件数最多的基层法院,近年来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等因素影响下,该院收案件数呈“井喷式”增长,人案矛盾极为突出。

2021年1月,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与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共同签署《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合作协议》,公证处在法院内成立司法辅助事务服务中心,积极开展送达、调解、执行等辅助性工作。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入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功能,将公证的特殊价值属性融入法院的司法制度中实现两种法律资源强强联合,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2021年6月,为进一步强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执行工作机制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管控,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邀请公证处对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双方签署《关于公证参与司法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开启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终本工作的新模式,成为全区法院首创。

2021年4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因与陈某的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证处驻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中心执行团队辅助起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审核签章后通过法院邮政专递方式将上述法律文书邮寄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分别于2021年X月XX日、X月XX日、X月XX日、XX月XX日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物状况发起调查,回馈结果显示在《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办理轮候查封了其车辆。鉴于该案的执行情况,公证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对终本执行案件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进行审核,内容包括案件信息、查控时间、查控过程、查控结果、执行措施等。对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建议你局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将法律意见书附在执行案件卷宗中,以待备查。

公证处对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至2022年12月31日共出具该类法律意见书477份。公证参与执行案件终本工作,让法院多一个监督人、给群众多一个把关人,也让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开、透明。

案 例 简 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1)宁银国安意字第XXX号

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根据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与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关于公证参与司法执行联动机制》,本处指派公证员刘某某就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处公证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2.(2021)宁0104民特X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被执行人陈某的身份信息;

4.《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

5.(2021)宁0104执XXXX号《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本处公证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3.《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日施行;

4.《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1日施行。

三、查明的事实:

1.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2.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X月XX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其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支付工资款3500元。

3.该案执行案号:(2021)宁0104执XXXX号,执行依据:(2021)宁0104民特X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承办人:徐某某。

4.2021年X月XX日,该案承办人登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XX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发起调查,系统查询反馈信息显示: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合计:11.68元,当前无冻结信息);财付通账户余额为0.5元;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车辆,具体结果详见《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

2021年X月XX日,该案承办人登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的不动产、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状况发起调查,系统查询反馈信息显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1辆车,品牌为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为K31、车牌号码为宁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查询结果详见《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

2021年X月XX日,该案承办人登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状况发起调查,系统查询反馈信息显示: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合计:243.7元,当前有冻结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车辆,具体查询结果详见《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

2021年XX月XX日,该案承办人登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状况发起调查,系统查询反馈信息显示: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合计:0.76元,当前有冻结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车辆,具体查询结果详见《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

5.2021年X月XX日,本处司法辅助人员安某某协助该案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2021年X月XX日,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账户,账户内存款合计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7.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XX月XX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宁XXXX“北京现代牌”车辆车户,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法律意见

综上,自该案受理之日起至2021年XX月XX日,该案承办人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陈某的送达、财产查控、调查财产状况等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度的法律规定。

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建议你局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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