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2024年2月5日写作 笔者在《什么是合同?(法律上合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称合同)》一文中讲到,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这里仅指我国法律),实质上是指“意思表示”,并将意思表示解释为“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实际上,这个说法并不是太准确。故今天专门再写一篇文章,再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合同与意思表示的关系严格意思来说,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两个层面上的含义。而“意思”可以理解为“内心想法”,而“表示”,即是将“内心想法”向外表示出来。 如果仅有意思,或仅有“内心想法”,但是没有表示出来,也不可能产生合同。例如张三要购买李四的货物,但是其没有向李四进行任何表示,因此,李四无法接受到其意思,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形成合同。如果张三通过电话,或订立书面合同书的形式,表示了其订立合同的想法,李四表示接受,那么,双方的意思表示就是一致的,那么合同也就成立了。如果张三与李四经过很多次的交易,双方已经形成的某种交易习惯,那么张三向李四发送文字信息“苹果10斤广州路”,李四随后将10斤苹果送到张三位于广州路的地址。这种情况下,张三发这几个字的行为,也属于意思表示,李四虽然没有回复,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送货,这个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即表示接受张三的意思。 二、合同与意思表示的分类(一)要约
以上述的“张三李四买卖苹果”为例,张三向李四发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称为“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张三发信息给李四,表达想购物的意思,张三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 (二)承诺在买卖关系中,仅有买方向卖方发出要约,而卖方无回应的,也不成立买卖合同,如果卖方针对买方的要约表示接受或同意,那么,卖方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张三李四买卖苹果”案例中,李四,针对张三的要约如果不同意,那么,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不成立,如果同意,那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如果李四向张三说,“没有10斤,只有5斤你要不要。”这时,张三回复“那就5斤吧!”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回答并不是对张三要约的同意,而是提出一个新的想法,因此,李四的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承诺,而是属于一个新的要约,而张三最后表示同意交易,因此,张三的行为属于对李四的新要约的承诺。 (三)总结要约与承诺,都是意思表示,一个要约,只有出现了承诺后,合同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承诺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呢?如果是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那么,对方接受到信息时,承诺即为生效。在上述的“张三李四买卖苹果”案例中,李四没有说话,直接将苹果送到张三处所的,通过这种实际履行的方式也是可以产生承诺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合同即属于需要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才可能成立的,否则不存在合同,并且,只有在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而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指,某一要约,具备与之对应的承诺。因此,可以说,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一方的要约,受到了他方的承诺。权利声明:“陆大伟律师”公众号中原创类文章均为陆大伟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发表等,否则后果自负。陆大伟律师,男,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淮安市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清理工作(2020年淮安市立法项目)2.淮安市地方性法规与新《行政处罚法》冲突的内容清理工作(2021年淮安市立法项目)1.谢某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案,决定不起诉(2017-2018)2.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某大型垃圾回收站老板涉嫌盗窃罪金额巨大,决定不起诉。(2017-2018)3.某快递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正当防卫,判决无罪(2019)4.李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0)5.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16.万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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