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笔者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案卷评查工作,在评查一份案卷的时候,评查出18处错误,结合自身以前审查案件的经历,回过头来看这些问题,发现这些问题很普遍,比较有代表性,所以放到这里供同仁们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1.处罚决定书文号表述不准确,和总局最新格式文书使用指南要求不符,存在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情况,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时候,未告知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作出处罚决定时表述仍含有“建议”,列明各证据时,未表述某个证据证明什么内容2.立案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意见不具体,仅有签名,立案依据不全面4.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法看出是违法所得或者货值的几倍,存在模糊现象5.自由裁量权方面,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5项的兜底条款,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支撑,从轻减轻理由不充分6.证据提取存在不规范地方,如未标明提取时间、提取人等内容8.询问笔录“以下空白”字样未标注在最后,“以下空白”字样后仍有询问内容9.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是否接受电子送达一栏,未勾选是否接受电子送达10.存在未使用新文书情况,如处罚告知书、案件审核表等文书在某些案卷中仍是旧版本11.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无要求改正的具体日期12.已办结的案件未完全装订好,存在装订顺序错误问题,有些案卷未标页码14.同一案件中货值金额和违法经营额前后表述不一致,存在矛盾15.在接收的一起移送案件中,移送前后分别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不合法16.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时,复议机关仍含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18.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签名人员包含参会的科室负责人,按规定只应是机关负责人记得当时和执法人员反馈问题的时候,执法人员表示,该案是新手办的。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言法语话市监 作者:LU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