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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不起诉是否行政处罚?(漳州中院)

 昵称Bx24X 2024-02-0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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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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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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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场所,是否属于前述'道路',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否可'用于公众通行'。因此,案涉地下停车场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但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进出,可用于公众通行,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经查,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张贴收费公告,停车场出入口处采用非人工管理,由电脑读取车牌后自动抬杆让车辆(含社会车辆)进出。该地下停车场除固定车位外另有临时车位,可供社会车辆停放,因此,该地下停车场并非封闭空间,其通行对象并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符合前述'道路'的公共性特征,醉酒后于该地下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必将威胁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小区地下停车场道路属性的认定

——吴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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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21时许,原告吴某饮酒后叫代驾司机。张某受聘驾车,后因代驾费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吴某支付代驾费后,发现张某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他人的私家车位上,遂驾车沿通道寻找临时车位停放。其间,因张某报警,吴某停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2019年11月21日,被告某市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于2019年11月9日22时45分,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吴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某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3月10日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市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驾车距离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等情节,决定对吴某不起诉。后吴某对某市交警支队、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02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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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这一地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

03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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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地下停车场并非封闭空间,其通行对象并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醉酒后于该地下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必将威胁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某市交警支队在查明吴某于醉酒情况下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对吴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通知答复、审查证据材料后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场所,是否属于前述'道路',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否可'用于公众通行'。因此,案涉地下停车场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但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进出,可用于公众通行,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经查,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张贴收费公告,停车场出入口处采用非人工管理,由电脑读取车牌后自动抬杆让车辆(含社会车辆)进出。该地下停车场除固定车位外另有临时车位,可供社会车辆停放,因此,该地下停车场并非封闭空间,其通行对象并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符合前述'道路'的公共性特征,醉酒后于该地下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必将威胁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法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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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从其本身词义上理解就是地面上供人、车通行的基础设施,可分为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但是并非所有人、车可至的地方都可纳入行政处罚乃至刑法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

1.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条定义中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性质,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购物商场、游乐场所等公共停车场系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社会车辆可自由进出,对于其公共性较容易理解,也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小区住宅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问题则不能一概而论。对'道路'的认定关键在于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而所谓公共,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案涉地下停车场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但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进出,可用于公众通行,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

但地下停车场的'道路'毕竟与一般的城市道路不一样,故交通警察部门一般也不会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往往是因为当事人在地下停车场实施酒驾、醉驾行为之后发生事故或者因为报警而引发的后续相关部门查处、追责。即便如此,对于这种开放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社会机动车辆可自由通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任何人都不能存在未必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

2.不宜认定为'道路'的情形

现实社会中还存在一些实行严格登记制度的小区地下停车场,该类型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只面向特定小区业主及租户开放,不允许其他外来社会车辆进入,要进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需读卡进入或由机器自动识别已登记车辆后才可以进出停车场;小区业主及租户的亲友探访,需停车场管理人员核实身份登记后允许进入。这种严格依附于小区业主人身性质才可进入的地下停车场,因通行对象仅局限于小区业主及租户或核实登记的亲友,其通行对象相对'固化',只对特定人群开放,社会机动车辆并不能自由进出,不符合'公共性'特征,其性质不宜认定为'道路'。这就要求交警部门或刑事侦办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应详尽调查,确定属于'道路'后再启动相关的追责程序。若对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性质不加以区分,统一泛化认定为'道路',则超出了公众的日常认知范围,也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3.刑法上的不起诉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免责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对于醉酒在符合前述'道路'特征的地下停车场通行的是否都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本案中,吴某醉酒在地下停车场挪车,车程短、车速慢,考虑其违法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虽认定吴某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但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刑事虽然不予追责,但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虽然吴某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但仍然对不特定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某市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吴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通行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是否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是我们认定是否属于行政法或刑法意义上的'道路'范畴的重要标准。(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严淑珍)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行政纠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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