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冲伟律师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该条第三款,亦即,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该一人股东是面临很大风险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起诉该一人股东,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此时的举证责任在该一人股东一方,其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如举证不能,该一人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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