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张某是一名老师,趁夜晚之际,偷偷地用弹弓捕鸟,7颗弹珠过后,成果出来了。打到了4只鸟,以及一辆时速超过300㎞的高铁列车。这下子,大祸临头了! (上海市三中院案例) 这件事发生在安徽的濉河特大桥下,桥上就是高铁轨道。 事发时,张某和他朋友等一行4人趁夜晚之际,用弹弓捕鸟,一人用照明灯照鸟类身体,使其不动,张某用弹弓发射钢珠,打鸟,命中率极高。 张某一共发射了7枚钢珠,击中4只小鸟,以及一列北京南开往上海虹桥的G157次列车。7发5中,张某也算是“神射手”了。 事发后,张某一行人,并不知道他们打中了高铁列车,也不知道他们的行为致使高铁列车玻璃外层破损,导致列车降速运行,晚点了。他们几人高高兴兴的拿着猎物回家。 (高铁列车的运行,有一个特点,一辆列车晚点,其他列车的运行计划也必须要进行调整。简单的说,受影响的并不只G157次列车,其他列车也会受到影响,引起连锁反应。) 据悉,高铁列车驶运营结束,维修人员为其更换挡风玻璃,花了266979.4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了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一年,并退赔高铁26万余元。但张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得太重了,遂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1、张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张某在上诉状里表示,他是一名老师,教书育人,和学生、家长相处融洽,大家对他的评价都很好,而且他是初次犯罪、是偶犯,希望法院酌情予以考虑,判处缓刑。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事发后,民警在与张某一起打鸟的人家中,搜出白山斑鸠、黑尾蜡嘴雀、白鶺鸰等各种国家三有保护、无保护级别野生鸟类,共计43只。但张某家中并未找到其他鸟类。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有关野生鸟类基准价值300元/只,43只野生鸟类,共计12900元。 至于张某打的鸟类不是国家保护动物、濒危野生动物,这不影响法律对他的惩罚。刑法上除了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外,还有一个非法狩猎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的三有动物就构成犯罪,应该按照非法狩猎罪处罚,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了。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一行人,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关于张某打鸟误伤高铁的问题。 张某一行4人,一起去打鸟,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根据刑法规定,张某等人属于共犯,依照“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规则,不管是谁打到高铁列车,其他人都应该负责。 法庭上,张某辩解说,他只是去打鸟,没有打伤高铁的故意,他和高铁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该苛以刑法。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知道在高铁桥下发射钢珠,有可能打到途径此地的高铁。 但是,张某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击发的钢珠撞击到高铁列车挡风玻璃,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条规定,故意损坏交通工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犯此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较轻的,且属于过失,才判3年以下。 所以,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了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一年。 从量刑上看,法院只判了张某6个月有期徒刑,已经很轻了,张某应该服从判决才是,上诉也没用。但张某还是不死心,选择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在警方侦查期间,张某得知钢珠打坏了高铁,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法院在审理此案前,张某就先行拿出了10万元,赔偿高铁车辆损失,认罪态度良好,主观危害性小。 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判了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一年,并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一年是指,在这1年内,张某表现良好,没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便不再执行6个月有期徒刑。) 对了,张某的真实名字叫张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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