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下 是 三 份 房 屋 修 理 修 缮 合 同 的 范 文 供 参 考 , 但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具 体 的 合 同 内 容 应 根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双 方 需 求 和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 签 订 合 同 前 请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合 同 条 款 。 合 同 1 : 房 屋 修 缮 合 同 范 文 甲 方 ( 玻 璃 吸 管 优 势 和 使 用 ) : 地 址 : 玻 璃 红 酒 杯 为 什 么 种 类 繁 多 电 话 : 乙 方 ( 噻 虫 嗪 特 点 和 优 势 ) : 地 址 : 吡 虫 啉 作 用 机 制 和 使 用 措 施 电 话 : 鉴 于 甲 方 拥 有 位 于 ( 地 址 ) 的 房 屋 , 现 因 ( 修 缮 原 因 ) 需 要 进 行 修 缮 , 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以 下 合 同 : 一 、 工 程 范 围本 次 修 缮 范 围 为 房 屋 的 ( 列 明 修 缮 内 容 ) , 具 体 见 附 件 工 程 清 单 。 二 、 工 期 修 缮 工 期 约 为 ( 工 作 日/ 自 然 日 ) 天 , 具 体 以 完 成 工 程 为 准 。 三 、 工 程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1. 工 程 总 费 用 为 ( 金 额 ) 元 。 费 用 包 括 人 工 、 材 料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2.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先 行 支 付 工 程 总 费 用 的 ( 比 例% ) 为 预 付 款 , 余 款 在 工 程 结 束 后 ( 时 间 段 ) 内 全 额 支 付 。 四 、 质 量 标 准 1. 乙 方 应 该 保 证 工 程 的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并 按 照 工 程 清 单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缮 。 2. 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乙 方 应 尽 量 控 制 工 程 费 用 , 并 随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工 程 进 度 和 费 用 情 况 。五 、 违 约 责 任 1.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者 延 误 工 期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 六 、 其 他 事 项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工 程 完 工 并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之 日 止 。 2. 本 合 同 如 有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提 交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3.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委 托 人 ) : 签 字 : 日 期 :乙 方 ( 承 包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合 同 2 : 房 屋 修 理 合 同 范 文 甲 方 ( 委 托 人 ) : 地 址 : 电 话 : 乙 方 ( 承 包 人 ) : 地 址 : 电 话 : 鉴 于 甲 方 拥 有 位 于 ( 地 址 ) 的 房 屋 , 现 因 ( 修 缮 原 因 ) 需 要 进 行 修 理 ,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以 下 合 同 : 一 、 工 程 范 围 本 次 修 理 范 围 为 房 屋 的 ( 列 明 修 理 内 容 ) , 具 体 见 附 件 工 程 清 单 。 二 、 工 期 修 理 工 期 约 为 ( 工 作 日/ 自 然 日 ) 天 , 具 体 以 完 成 工 程 为 准 。 三 、 工 程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1. 工 程 总 费 用 为 ( 金 额 ) 元 。 费 用 包 括 人 工 、 材 料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2.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先 行 支 付 工 程 总 费 用 的 ( 比 例% ) 为 预 付 款 , 余 款 在 工 程 结 束 后 ( 时 间 段 ) 内 全 额 支 付 。 四 、 质 量 标 准 1. 乙 方 应 该 保 证 工 程 的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并 按 照 工 程 清 单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理 。2. 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乙 方 应 尽 量 控 制 工 程 费 用 , 并 随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工 程 进 度 和 费 用 情 况 。 五 、 违 约 责 任 1.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者 延 误 工 期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 六 、 其 他 事 项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工 程 完 工 并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之 日 止 。 2. 本 合 同 如 有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提 交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3.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 乙 方 ( 承 包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合 同 3 : 房 屋 修 缮 合 同 范 文 甲 方 ( 委 托 人 ) : 地 址 : 电 话 : 乙 方 ( 承 包 人 ) : 地 址 :电 话 : 鉴 于 甲 方 拥 有 位 于 ( 地 址 ) 的 房 屋 , 现 因 ( 修 缮 原 因 ) 需 要 进 行 修 缮 , 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以 下 合 同 : 一 、 工 程 范 围 本 次 修 缮 范 围 为 房 屋 的 ( 列 明 修 缮 内 容 ) , 具 体 见 附 件 工 程 清 单 。 二 、 工 期 修 缮 工 期 约 为 ( 工 作 日/ 自 然 日 ) 天 , 具 体 以 完 成 工 程 为 准 。 三 、 工 程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1. 工 程 总 费 用 为 ( 金 额 ) 元 。 费 用 包 括 人 工 、 材 料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2.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先 行 支 付 工 程 总 费 用 的 ( 比 例% ) 为 预 付 款 , 余 款 在 工 程 结 束 后 ( 时 间 段 ) 内 全 额 支 付 。 四 、 质 量 标 准1. 乙 方 应 该 保 证 工 程 的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并 按 照 工 程 清 单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缮 。 2. 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乙 方 应 尽 量 控 制 工 程 费 用 , 并 随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工 程 进 度 和 费 用 情 况 。 五 、 违 约 责 任 1.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者 延 误 工 期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 六 、 其 他 事 项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工 程 完 工 并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之 日 止 。 2. 本 合 同 如 有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提 交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3.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委 托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乙 方 ( 承 包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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