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股东来咨询大宗交易规则,说实在大部分券商朋友也很难讲清楚,百度搜索出来全是乱七八糟内容,不是想要的。索性在这里把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关于大宗交易制度法规全部查一遍。先来个全文版本汇总,后期诺盈投资在整理简洁图表版汇总。 因为科创板、创业板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与大宗交易存在一定相似性,故在这里一并汇总。 相关法律法规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4、《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6.2.1 投资者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买卖科创板股票。 6.2.2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6.2.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 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本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6.2.4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向会员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 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6.2.5 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接受交易参与人的收盘定价申报。 收盘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业部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6.2.6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份),且不超过100万股(份)。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6.2.7 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6.2.8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本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6.2.9 每个交易日9:30至15:05,收盘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的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申报数量。 6.2.10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6.2.11 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竞价交易执行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5.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5.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5.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 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3.5.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5.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5.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本方及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确认前申报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5.7 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3.5.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5.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即时公布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5.10 本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5.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5.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以下创业板适用: 3.6.1 创业板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固定价格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2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当日有效。 3.6.3 投资者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应当向会员提交盘后固定价格委托指令。盘后固定价格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3.6.4 会员等交易参与人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深股通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经纪商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3.6.5 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无效。 3.6.6 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盘后固定价格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6.7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期间,本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固定价格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3.6.8 每个交易日9:15至15:05,盘后固定价格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未成交申报数量。 3.6.9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成交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3.6.10 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3.6.11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深股通额度控制,当日额度在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接受卖出申报。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3.6.1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3.6.3 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6.4 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3.6.5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3.6.6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7 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6.8 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八十二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大宗交易。 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五条 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八十六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八十八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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