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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非法经营罪

 找不着北找南 2024-02-21 发布于海南

@劳东燕2004

与寻衅滋事罪相比,非法经营罪绝对是更为神奇的罪名,适用场景之多远超预期,比寻衅滋事罪的场景要宽泛得多得多。很多人以为自己距离犯罪很遥远,殊不知也就是某位实务人员一念之差的距离。
同时,寻衅滋事罪好歹还可以选择自我规避,虽然有时心里不见得愿意忍下那口气,最多不发声不维权。但非法经营罪的风险很难全然规避,因为人们或许可以选择忍一时之气,但没法不赚钱谋生存。而但凡涉及到与赚钱相关的业务,在我们这里,几乎就没有不需要办行政许可的。
按现在司法适用的思路与逻辑,构成非法经营罪只要满足“未经许可+数额较大”即可。比如,没有教师资格证,私下进行教辅活动,获利2万元以上的,按其逻辑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教师资格属于行政许可,前述行为完全可能被司法实务解读为:未经教育部门许可从事与教学相关的经营活动。
再如,在路边支个小摊卖煎饼小吃什么的,只要满足数额标准,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没有获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嘛。又如,冷食与热食需要办理不同的行政许可,就像之前报道的那个事件,凉皮属于热食,黄瓜属于冷食,只办其中之一的行政许可,将两者混在一起售卖,不仅可以行政处罚,还可以按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数额达到标准。
还有,如果你喜欢研究股票又有点心得,帮人推荐股票还收钱,会被认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因为按证券法规定,与证券相关的投资咨询属于需要证监会核准的业务。再比如,建筑行业挂靠建造师资格之类的做法比较普遍,挂靠意味着相关企业自身没有满足资质条件,同样属于未经许可;所以按前述逻辑推演,此类企业统统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需经过许可的业务活动。除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之外,任何人只要是在这样的企业里工作,理论上都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诸如此类,等等等等。
无怪乎在之前一个研讨非法经营罪的会上,有实务人员表示非法经营罪很“好用”。定罪与否完全取决于实务的自由裁量,予杀予夺就看实务人员的心情如何,自然是“好用”得很。
目前刑法理论上期望通过区分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将非法经营罪限定于违反特别许可的情形。这种思路虽然可以将一小部分情形去罪化,但实际上无法合理解决其他大量的情形。就像前述例子中,几乎都被认为是涉及违反特别许可的情形。
对于各地的司法实务来说,要求在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性条款时,必须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几乎是司法实践中唯一管点用的制约措施。问题在于,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不只表现在对兜底性条款的宽泛理解上,也体现在对其他三项规定的过于扩张的适用上。 更何况,司法解释中要求按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一些规定,本身就涉嫌突破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所允许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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