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本文介绍了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65位人大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本期将专门详解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65位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现具体介绍如下: 一,1955年1月国务院制定的调级方案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与政协常务委员不列级,原级别维持不变1955年1月6日,国务院举行常务会议,对国家体制中新设的几个主要职务的行政级别专门做出决定,根据原来中央执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仿效行政七级待遇的规定,此次调级中涉及行政七级以上干部的行政级别调整,调级方案规定如下: (1),国家主席、副主席列为一级;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列为一至三级; (3),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列为四至五级,副部长、委副主任列为六至八级;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列为五级;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为行政二级至七级; (6),省、市长列为五至六级,副省长、副市长列为七至九级; (7),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都不列级,原级别仍维持不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都不列级,其行政级别不调整,仍维持1952年评级时的行政级别。在国务院会议对国家领导人的行政级别调级方案中,国务院明文规定: 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的级别为行政一级至三级,级别不到三级的提升到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级别为行政二级至三级,级别不到三级的提升到三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领导人的调级方案,原行政级别为四级的几位国家领导人都调升为行政三级,调升为行政三级的国家领导人有二人,分别为: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由于新设立的国家机关中,未将全国政协列入,仅将全国政协列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全国政协副主席在政治待遇上仿效国家副职领导人的待遇。1955年1月国务院的调级方案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与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均不列级,政协副主席与政协常委的行政级别未加调整,仍维持1952年评级时的行政级别不变。李四光与包尔汉两位新当选的政协副主席的行政级别仍为行政五级,一部分新当选的政协常委的级别也维持不变。 二,1955年1月后,政协全国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1954年12月,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推举毛泽东为政协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政协主席,宋庆龄、董必武等16人为副主席,王芸生等65人为常务委员。新当选的政协领导人与常务委员在1955年1月的调级中级别不变,现将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65位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统计如下: 一,级别为行政一级(5人):
二,级别为行政二级(9人):
三,级别为行政三级(22人):
四,级别为行政四级(12人):
五,级别为行政五级(21人):
六,级别为行政六级(4人):
七,级别为行政七级(8人):
八,级别为军队级别(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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