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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企业透明度,新《公司法》为企业治理与财税管理铺就筑基之路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4-02-23 发布于广东

(图片源于网络)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

这是信仰的时代,这是怀疑的时代;

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落地狱!

—狄更斯《双城记》1859

这是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记载的一段话,描述了以世界第一次工业革命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世界的巨变。历史总是相似,我们正经历一场新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随着ChatGPT、Sora、DALL·E等AI大模型层出不穷,一场以信息为载体、人工智能等科技为代表的新知识革命浪潮兴起,让每个人愈来愈感受到它将带来的巨大冲击,正不断颠覆人们的固有认知与意识形态。 

(AI大模型)

在这一进程中,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需要有更大的作为。从宏观层面上看,中国经济发展正从靠“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如今的“高质量发展”。

无论是新兴企业,还是传统产业,都需要面临公司治理优化、产品技术创新与精细化管理等难题。

英国管理学家查尔斯·汉迪曾提出“第二曲线”理论,其核心思想讲道,世界上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有一个生命周期:起始期、成长期、成就期、高成就期、下滑期、衰败期。整个过程犹如登山活动一样,从平地开始,达到顶峰之后;再由高向低走,最后回归平地。

要想在成就期“续命”,就需要在高成就期之前,开启新一条曲线,这就是“第二曲线”。

通俗点讲,就是「在你最高光、最接近满足的时候,也是你即将面临困境的时候」,需要做好规划,夯实底盘、守正创新。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这个机遇和动荡并存的“巨变”时代,第二曲线的塑造是弯道超车的好机会,而新公司法给企业及股东拷上「筑基」的紧箍咒。

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登记等规定方面,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与制度性约束。

很多时候,曾经辛苦获得的“旧认知”,同时也是禁锢我们成长的最大力量。对于数以万计的企业来说,寻求突破意味着用“新的眼光看事物、新的准则守自己”。

而新公司法的颁布,正促使企业突破舒适区,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式和环境,在新时代实现第二曲线的二次飞跃!

—前言

01

回归注册资本本源,

新公司法“实打实”引导创业者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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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3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两个目标:一是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规范国企的公司化改组。

2005年为鼓励民间投资,公司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增加任意性规范、扩大公司的自治空间。在2013年,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改注册资本分期实缴制为完全的认缴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 取消公司的强制验资规定。

这则制度降低创业成本,增加资金筹集的灵活度,使得整个市场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流动用于企业运营与发展。

在十年后的今天,传统产业方兴未艾、新兴产业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部分企业不进则退、甚至一夜之间陷入生死存亡的困难时刻。

曾经促进发展的认缴制,也出现了过度扩张、经营模式滞后、管理混乱、企业经营思路陈旧等不良现象。

站在这一“矛盾”节点,公司法自然需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式。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资本管制力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并完善了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持久活力:

一、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这是与每家企业息息相关的一则规定,据相关数据显示,从去年12月至今年1月,短短半个月时间,全国就有超1.2万家企业完成注册资本减资。自2013年国家全面实施认缴制度以来,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股东资金利用率,在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有些甚至影响到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对此,这则规定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有利于在未来5年内有效打击“虚假繁荣”,对交易安全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在这一行情下,“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类商业欺诈风险较高的公司需要新一轮「自我调整」,要更加注重合作伙伴的出资情况、期限、违约事件等方面,增强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新设公司也需要从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出发,综合考量公司发展定位、经营模式、融资金额等,合理规划出资数额和期限,降低法律风险。

二、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此则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在此次新公司法增设的“公司登记”专章中,进一步优化了公司从设立到退出的各环节,将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人等与市场交易紧密相关的信息,集中列明为登记事项,并叠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设计,推动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赖度进一步提升。

三、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对公司内部的监督力度进行了重塑,允许公司用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的职权,释放新的公司自治空间。

这则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无疑是重大的制度变革,既能发挥审计委员会行使财务监督职权的优势,又解决了在不设立监事会情形下,本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如何分配的问题。

四、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则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是要注意,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规范股东的责任与股权交易。

今年七月份后,新公司法将有效引领新公司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期限,对经营管理人员增强责任细化,为建设诚信市场环境与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02

新《公司法》背景下,

企业财税管理工作应该如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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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通常,减资的情况有“减少认缴的注册资本”、“减少实缴的注册资本”、“股东退出减资”和“弥补亏损的减资”。

除弥补亏损的减资外,其他三种情况都需要注意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其中包括资金账簿印花税需要及时缴纳,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长期挂账资金占用等财税难题,需要慎重处理。

此外,新公司法中的出资方式增加了“股权”和“债券”两种非货币资产。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价投资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股权转让书据税目,适用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此外,非货币性出资的税负评估较为复杂,且根据非货币性出资的形式不同,税负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提前测算潜在税负,作为出资成本的重要考量因素。

接下来,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效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

在这一情况下,公司在财务核算、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上,唯有严格依法遵章,才能减少股东摩擦,以此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前所谓的“听老板的意思做账报税”的不正确做法需要转变。

同时,企业应当关注股东间矛盾对公司经营带来的相关财税风险,需重视会计核算、税费缴纳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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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既对公司行为增强规范,也对财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曾经,公司的拟制性和隐蔽性为其成为避税工具提供了可能;现在,新公司法正消磨掉企业治理中“人”的变数属性,强化规则规范,抑制“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此外,新公司法也赋予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更高灵活性,又考验了企业在财税合规管理方面的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与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持续关注法律解释的更新和实际操作案例的发展趋势,以确保日后企业运营决策的合法性。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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