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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税收问题(15)债资比的限制

 魏春田 2024-02-28 发布于陕西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对股东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增加了股权和债权两项内容。

股东用债权出资,实现债转股,可以减少企业的债务负担,但不论作为出资股东也好,还是作为目标公司也罢,都应当考虑到税法对债资比的限制性规定,把目标公司的债资比例控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规避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对于非金融企业接受债权投资,债权金额不超过股权金额两倍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信息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同时向股东借款200万,那么其中借款100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其余100万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股东将200万借款中的50万的借款转为股权,那么其余150万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全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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