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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保管人将保险柜财物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

 SUNb6hu8wh7w8d 2024-02-28 发布于广东

一、问题的提出

甲因出远门,基于信赖将家中保险柜(内有个人贵重物品)交给其朋友乙保管,甲回家后取回。乙因家中贫困欠下许多债务,见甲的保险柜,心生歹念,将保险柜砸坏,取出贵重物品据为己有。待甲向乙取回保险柜时,乙谎称家中进贼,保险柜被盗。甲报案,经警方侦查,发现乙有最大嫌疑,经讯问,乙交代了犯罪事实。到案件侦破之时,警方发现,乙已将财物挥霍一空。

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是学界争议较多的问题,目前对于两个罪名的区分,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事先占有该物,如果事先占有,则构成侵占罪,如果是他人占有,则构成盗窃罪。上述案件是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典型案例,受委托保管他人之封缄物,受托者出于转移占有的目的,将封缄物占为己有。此类型案件因涉及到受托者事先对封缄物的合法占有问题,其刑法定性应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成了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具体而言,关键问题是受托者对封缄物成立何种程度或者何种类型的占有,这在刑法学界引发了争议。

二、封缄物占有归属的学说及其评析

关于封缄物的占有问题,国内许多著名的刑法学者如周光权、刘明祥、张明楷等都曾进行讨论。我国学界采用了日本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的学说分类,主要包括受托者占有说、委托者占有说和区分说,基于对区分说的修正,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区分说,如修正区分说。

(一)受托者占有说

此学说为周光权、刘明祥所主张,认为委托者将封缄物交给受托者保管、运输,封缄物已经与委托者相分离,由受托者实际掌控,因此封缄物是由受托者而非委托者占有。根据该学说推导出的结论是无论受托者是占有封缄物整体还是抽取其中的内容物,都构成侵占罪。刘明祥对该学说的占有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从大众视角来看,受托者在事实上成为了封缄物的支配者,委托者虽然对封缄物有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配,但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据此,认为受托者才是封缄物在刑法上的占有者。

受托者占有说曾经是主流学说,更多地强调了物理上对物的控制状态,以此判断为封缄物属于受托者占有,属于事实上的占有。这一学说着重肯定了受托者在外观上对封缄物的占有,是其优点,但同时也是其缺点所在。不加区分地将封缄物的占有归属于受托者,对于行为的定性上确实更为简单,但是似乎也是对委托者对封缄物的观念占有和法律占有的忽视。因为封缄物的状态不同于与之相对的非封缄物,委托者对内容物进行了封装、上锁等隔绝外界对内容物的简单控制的做法,实际上体现了委托者对内容物的转移控制的一种保留。而受托者占有说显然没有注意对委托者的意图进行保护。

(二)委托者占有说

委托者占有说,与受托者占有说相对,认为封缄物虽然交给受托者保管、运输,但是因为委托者对内容物进行封装、上锁,受托者并不能拆封或开锁,对内容物更不能知晓或触碰,实质上对封缄物不享有支配权。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应当属于观念占有,事实占有并不重要。因此虽然受托者现实地掌握或看守着封缄物,封缄物整体和内容物的占有均归属于委托者。根据这一学说,非法占有封缄物(无论整体还是内容物)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委托者占有说的认同者较少,这也跟其本身存在的问题有关。该学说将刑法上的占有解释为观念占有和法律占有,选择忽视受托者对封缄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认为只有委托者对封缄物的占有才构成刑法上的占有。从直观的感受来看,受托者外观上掌控了封缄物,却又被认为对封缄物并无占有,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委托者占有说显示出来的矛盾太过于明显,因此在学界上未能有较多的支持者。

(三)区分说

作为现在的主流观点,区分说认为,对于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认为将其笼统地归为受托者占有或者委托者占有都有失偏颇,应该将封缄物的整体与其内容物分开来讨论。由于封缄物的整体已经交由受托者现实支配,因此当然是由受托者占有。但对其内容物,由于委托者加了封印、上了锁,受托者不能拆封,此时受托者实际上是委托者支配内容物的工具,委托者在意思上是保留了内容物的占有。根据该学说的观点,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构成侵占罪,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内容物,构成盗窃罪。

区分说有张明楷、沈志民等学者持有。这一学说的进步性在于对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做了区分对待,即将封缄物的整体和内容物分开讨论,不仅考虑到了受托者对封缄物的客观占有,又考虑到了委托者对封缄物存有的观念占有。但是区分说看起来会有量刑不适当的可能,因为不法取得内容物成立较重的盗窃罪,而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反而仅成立较轻的侵占罪。张明楷认为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时候只要受托人未取得内容物,就是没有侵犯到内容物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并无不当。

(四)修正区分说

修正区分说是在区分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认可区分说认为封缄物的整体由受托者占有的观点,但对内容物的归属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内容物属于委托者和受托者共同占有。根据该说,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成立侵占罪,非法占有封缄物内容物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同时成立侵占罪和盗窃罪,但由于想象竞合,较重的盗窃罪吸收了较轻的侵占罪,因此仅构成盗窃罪一罪。

修正区分说最核心的创新是提出了共同共有的观点,表明其注意到了封缄物的内容物所处的特殊的占有位置,承认受托者有并不完全的事实控制,委托者对内容物有保留占有。但夏尊文认为此说也有问题,因为共同占有以存在共同的所有权或者存在共同的事实占有权为基础,共同共有者往往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权利和义务,但委托者和受托者对于封缄物的内容物的“共同占有”并无这样的基础和特征,实务中也不会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作为共同占有处理。因此理论上不能完全站得住脚。

三、封缄物的占有归属之我见——区分说

(一)对封缄物的界定

“使用封缄物理论以财物是封缄物为前提。”因此首先要明确何为封缄物,刑法上对封缄物的定义,目前学界有几种解释。一是包装物,即经过简单包装的物品。二是加锁封装物,即将物放入容器内(如保险箱、锁包)用锁加以封闭来防止掉落或丢失的物品。三是装进容器封装物,即将物放入容器内封闭后的整体。无论以上哪个学说,都体现了封缄物具有一个显著的本质特征,即封闭性,即物的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采取一定的手段将财物加以封装来实现与外界分离目的,而处于包装物的内部。如果要取得财物,得先破坏包装的完整密封状态。本文采用沈志民对封缄物的定义,即“指财物上被密封或上锁,以防止他人控制支配的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

(二)对刑法上的占有的界定

在封缄物的占有问题上,显然“占有”是问题讨论的核心。厘清何为刑法上的占有是对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

关于刑法上的占有问题,学者们常常通过民法上的占有进行对比分析。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由于民法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承认的占有形式种类十分多样。民法上的占有要求有观念上和事实上的占有,分别属于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由于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属性,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的,因此要求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更为注重事实上的占有,而很少去问占有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刑法也承认观念占有,但是仅是一种抽象占有,而不论具体是民法上的简介占有、占有改定、代理占有等情形。因为刑法上的占有仅是在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以维护财产秩序。

(三)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上的占有的内容,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显然不能采用一概而论的方法,因为封缄物本身的特殊性,即委托者对内容物进行了包装、上锁等封装行为,杜绝了外界对内容物的直接接触,应当认为委托者对于内容物管领力的移送是有所保留的。委托者交给受托者的是一整个封缄物,是封缄物整体,因此受托者取得的应当是封缄物整体的管领力。举例而言,寄快递时顾客将快递物品装入箱子中封装好,交给快递员,对于快递员而言,只知道这是包裹,对其内容物无需知晓(只要不是违禁物品),在其眼里与其他包裹并无不同。快递员取得的是对包裹(即封缄物整体)的控制权,顾客并没有授权快递员控制快递物品(即内容物)。因此,对于封缄物归属问题的讨论,首先还是应当区分封缄物整体和封缄物内容物。

在此基础上,受托者对封缄物整体享有事实上的控制,即刑法上的占有所侧重强调的现实的占有,据此得出结论,受托者占有封缄物整体。委托者交付封缄物之时对封缄物的内容物进行了占有的保留,且占有保留的意愿十分强烈,尽管交付给了受托者,委托者对内容物仍存在很强的观念占有。而受托者并不能直接接触到内容物,其事实上对内容物的占有比委托者的观念占有较弱。而事实占有和观念占有并不能构成共同占有,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为封缄物内容物的占有应侧重属于委托者。故笔者的观点更为倾向于区分说。

基于封缄物的占有归属的分析,笔者对于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定性是,区分对待封缄物整体和内容物的占有,如果受托者非法转移封缄物整体的所有权,构成侵占罪;如果受托者破坏封缄物外包装取得内容物,则成立盗窃罪。回顾本文开头所提案例,乙应当构成盗窃罪。

结语

在封缄物占有归属的四种学说中,区分说虽然有其缺点,但相对来说仍是较为可取的一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单纯侵占封缄物整体的情况鲜有发生,毕竟一般情况下,封缄物内容物才是更为具有财产性价值的东西,非法占有封缄物大多是为了取得其内容物的情形。因此实际上也很少有侵占封缄物整体仅构成侵占罪,而侵占封缄物内容物反而成立更重的盗窃罪的看起不平等的情况出现,因此区分说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 (第五版) (下)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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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学飞.论刑法中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的回顾与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1(05).

[8]夏尊文.论侵占封缄物的行为定性与占有的问题[J].刑事法评论,2016,39(02).

[9]梁云宝.财产罪占有之立场: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J].中国法学,2016(03).

监制:张永江

作者:莫家莹,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2020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邱瑞琳

责编:周大满

审核: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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