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

 cxljq 2024-03-02 发布于河北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残疾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③×(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
1.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伤残。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19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公式中相关计算标准来源
①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
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丧葬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1.财产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营养费: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法:30元/天×营养期天数。
必要证据:
1.病历资料;
2.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
说明:
1.营养期天数可以参照病历资料中的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天数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如果住院期间均为营养期的,住院期间的营养期天数等于住院天数,否则,营养期天数不等同于住院天数。
3.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所在地社会经发展状况适当调整营养费计算标准。
4.营养期是指人体受到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目前法院主要是参考病历医嘱中住院期间是普食,还是流食、半流食,后者支持营养费,否则不支持)。在此期间,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为营养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