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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谨慎

 知产刑辩律师 2024-03-02 发布于广东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微信公众号:知产刑案何国铭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谨慎。今天来讲讲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个案件刚开完庭,还没出判决,案件的信息还不方便透露得太多。我们就来聊聊这个案件遇到的一些情况吧。这是东北某省案件,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联系我的时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时我在云南办案。她向我咨询,说,她丈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是70多万,有自首、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有利情节,同时,她丈夫在五年内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了拘役,案发前已经服刑完毕了。办案检察院想和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给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她就来咨询我,问这个认罪认罚能不能签,我思索了一会,根据她所说的这些有利及不利的情节,算了一下刑期,认为刑期应该在1年到17个月之间是比较合理的。所以建议先不签,后面案件到了法院,在审判阶段再和法院签,到时尽量把刑期降低一些。

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她又电话联系我,说她很早之前已经在当地委托了一个律师,当地的律师说如果不签认罪认罚,刑期会加重,所以,考虑再三,还是决定签了。她说,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了,想委托我介入这个案件,希望能在刑期上再减少一些。

我介入案件后,经过阅卷和会见,写了十几页的辩护词,全面论述两年六个月的刑期不合理,同时,也收集了很多全国的同类判决,以作为辩护词的附件。这些材料,我们在开庭前都已经递交给法院了。并且,我们在开庭前,去会见当事人,给他做庭前辅导时,也全面向他说明刑期应该怎么计算,他当时是同意我们的观点,希望能和律师协力,争取个好的结果。但是,等到开庭了,也许他是在看守所待久了,受到其他人的说教,又或者是出于庭审中严肃的气氛的影响,当庭又明确认可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了。迫于无奈,我当庭和合议庭说,行使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在法庭上花了半个多小时,来论述这个量刑建议不合理。

为什么在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我要坚持认为检察院给的量刑是明显过重的呢!主要还是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依据。

首先,基准刑不明,对于既存在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存在加重处罚情节的,要计算出具体刑期,首先是需要确定一个基准刑,这个是基础,然后再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方式计算出具体的刑期。但是很明显,量刑建议书与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没有体现基准刑的,量刑建议书是如何计算出两年六个月的刑期呢?这个过程也是不明晰的。为了查明基准刑的问题,我们收集了很多相似案例,认为当事人的基准刑应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关于这些案件的判决书,我们在庭前已经提交给法庭用以参考了。

另外,针对刑期的计算,我们专门做了一个表格,以量刑指导意见为依据,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次要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有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为了公平起见,我们选取了上述量刑情节中的平均数,例如,40%以下,就选取20%30%,就选择15%这样一种规则,最终算出刑期应该是在有期徒刑一年至17个月之间。

还有另外一个点是我们重点攻击的,就是当事人有一个同案犯,和他的涉案金额是相差无几,但是,这个同案犯的量刑是没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的,而他的量刑是在三年两个月,所以,一比较,两个人之间就仅仅是相差8个月,那么,自首加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就仅仅减少8个月吗?很明显,8个月是不足以体现这两个情节的。

现在案件开完庭了,但是判决还没下来,我们也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想给大家的建议是,签署认罪认罚时要非常谨慎,尤其是需要注意检察院给量刑建议的时候,有没有说清楚基准刑是多少,每个有利情节能降低百分之几的刑期,然后,自己私底下要去算一下,看这个量刑建议合不合理,然后再决定签还是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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