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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原则】如何定义自杀行为

 Elewure 2024-03-08 发布于天津

现今社会中自杀的事件逐渐上升,我们来看看《哈拉哈》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哈拉哈》对自杀的定义是什么?自杀会带来什么后果?《哈拉哈》认为什么样的极端行为是自杀?我们该如何看待历史上面临悲惨迫害的时候,个人或集体所选择的自杀行为?


《哈拉哈》的禁令


《哈拉哈》规定:禁止人自杀。这种观点来自于创世记中的经文:“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创9:5)

《塔木德》引用了一位伟大的圣哲拉比以利以谢的话说,他把这句话解释为:“毫无疑问,我将从你们的灵魂('从你们自己’)索取你们的血('我将追究你们自取其命的行为’)。”所以,自杀是被妥拉所禁止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中核心缘由来自于妥拉中的一个概念:你的身体不是你自己的财产,而是属于神的。你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的身体没有自主权和剥夺权。就像你不能谋杀他人一样,你也同样被禁止“谋杀”自己。的确,拉比拉巴规定,一个自杀的人犯了谋杀的罪,他的行为会被天上的法庭追究责任。

在犹太智慧层面上解释说:自杀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自杀的人往往对家庭和社会没有任何同情之心。

从妥拉的角度中出发:自杀的人不会有悔改的行为,因为他们以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选择犯罪。

《塔木德》解释说:一个人非因自杀而致身体死亡的,这种死亡可以为人而赎罪,在某些情况下义人的死亡就像赎罪日的祭物一样,为人们来赎罪。但是自杀的行为,使人故意死亡,就变成了一种罪恶的行为,而不是赎罪,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人已经“浪费”了这个机会。

此外,自杀行为暗示着你是在宣布自主权和“扮演神”,因此,这是对神主权的挑战和拒绝。自杀的行为也暗示了你否认灵魂的真实存在,你会在天堂的法庭上受到严厉的审判,因为你否定了神,以及灵魂的不朽性。


《哈拉哈》对自杀的定义


既然自杀的行为应受到人们和社会的谴责,那么自杀的后果是什么呢?

拉比拉巴解释说:当一个人选择自杀时,按照诫命要禁止为这个人举行传统的丧葬仪式,比如哀悼他或歌颂他。活着的人若为这个人举行哀悼仪式,他们的荣耀和名声将被轻视和践踏。拉比拉巴进一步暗示说,一个自杀的人会失去来世,在来世没有任何份。


自杀的人埋葬在什么地方


关于自杀的人埋葬在哪里,每个社区都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解释说:虽然这个人选择自杀,但也要得到合适的埋葬。然而,问题是,自杀的人是否可以葬在犹太人墓地?经典的《哈拉哈》在讨论自杀的条例时并没有提到这种限制。

然而,在《塔木德》)(公会集 47a)中有一个普遍的规定:自杀的人被定义为恶人。因此,人们不能把一个“恶人”埋葬在一个“义人”的旁边。

在《哈拉哈》中,圣哲们将这种做法应用在自杀的人身上,圣哲们声称:以自杀的方式死亡本身就是一种大罪,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将这个人定义为邪恶之人,并采取这种限制。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这一限制并不是要排除他不被埋葬在犹太人墓地中,只是规定自杀的人被埋葬时,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的地方。


禁止为自杀的人读卡迪什


关于做卡迪什的祈祷,18世纪伟大的欧洲拉比摩西·索弗写道,既然卡迪什祈祷是提升死者的灵魂,我们为什么不为自杀的人这样做呢?用他的话来说,“因为他不像犹太人,我们就不应该把他从无底坑里救出来吗?如果他跌倒了,我们不应该扶他起来吗?”

拉比进一步写道:假如,你因不哀悼自杀的人,而导致家庭受到羞辱时,那么你可以通过传统哀悼的仪式免于尴尬。

我们看到,在《哈拉哈》对自杀的严格定义下,这种严厉的后果会极少被实施。


哈拉哈对自杀的定义


《哈拉哈》是如何定义自杀的?拉比拉巴写道:“一个人明确地说他要爬上屋顶从这里跳下去,然后他以愤怒的情绪爬上屋顶,结果不小心摔死了,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自杀行为。”《犹太法典》中也列举了类似的例子。

19世纪著名的《哈拉哈》专家之一——爱普斯坦拉比在他的经典著作《摆好的餐桌》中详细阐述了自杀的定义。

拉比爱普斯坦写道,当一个人在头脑清醒、心智健全、不受内部或外部强迫的情况下自杀,才被认为是自杀。但是,如果自杀可能是由另一个因素引起的,比如受到敌人的极端杀害、恐惧、痛苦、苦恼或精神疾病,那么这个人是“被强迫”自杀的,而这并不是一个头脑清醒的自杀。但这并不能以痛苦为借口寻找正当的借口自杀,只是说,事后我们不把死者视为自杀,要给自杀者一个尊严。

另一个减轻罪刑的例子是认为“被迫”自杀的,比如:有人逼迫你杀人,拜偶像,淫乱,你害怕犯罪选择自杀,这种行为是可以赎罪的。

从拉比爱普斯坦和其他人的著作中可以看出,本质上我们会以《哈拉哈》的原则来裁定哪些是自杀行为。换句话说,就哀悼和埋葬而言,都会根据《哈拉哈》而行,除非有新的《哈拉哈》被代替。

根据死亡的情况,要裁定这个人是否属于自杀,要使用三种方法来判定:

1)事实上,也许这个人并没有想自杀。

2)我们如何肯定这个人是否是自杀,根据他的之前的行为和死亡中间的行为来判断。也许他在死前后悔了他的行为。

3)我们要确定这个人是否是当场自杀的,然而,也有可能是有一些强制性的因素,如极度的痛苦或误解,“强迫”他自杀。即便这样,我们要知道一切都是出于神,不是要夺取人命,而是要承受这些。

鉴于《哈拉哈》对自杀的定义极其有限,只有在特殊的情况应用一些理论或其他方法来排除自杀行为。当然,以上的讨论并不希望人以这种形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相反,我们要让人知道自杀对人们带来的伤害。


在犹太历史上的先例


有了这些合理的禁止因素,我们就能更好地探索和生活,避免历史中的自杀悲剧。

圣经中唯一明确提到自杀的是伟大的国王扫罗,他是第一位犹太国王。在与非利士人的战斗中,扫罗王意识到自己即将被俘,于是要求拿兵器的人杀了他。拿兵器的人不肯,扫罗王就拿起刀来,伏在刀上自尽。

根据许多圣哲们的观点,扫罗的行为没有受到谴责。对于扫罗的自杀给出了几种解释。有一种解释是,扫罗王担心如果他被抓了,许多士兵会以生命为代价来拯救王。

《塔木德》(离婚集57b)中还有很多关于自杀的故事:但那些人没有受到谴责。

一个最著名的例子是哈拿和她七个儿子的故事。这件事发生在希腊人迫害第二圣殿时期。她的儿子们因为拒绝放弃妥拉而一个接一个地被杀害。据我们所知,她爬上屋顶,自尽而死。是因她无法承受巨大的悲痛和精神痛苦。

另一个例子是数百名犹太儿童被掳到罗马出卖身体的悲惨故事。他们在途中都自杀了。

早期的《塔木德》评论家认为,他们自杀是由于害怕做娈童、妓女被折磨而犯罪,因此他们不认为是自杀。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有一则有趣的轶事,是关于第二圣殿时期的一个罪人。他为了弥补过去犯下的罪,设计了一个能用四种死刑来罚自己的刑具。他死后,他的行为得到了默许,虽然他做的事是被禁止的。然而,如上所述,由于他的行为是建立在赎罪的企图上,这也不会被认为是自杀行为。

事实上,甚至有一些人为了防止这种结果而事先杀死了他们的亲人。对于那些在这种环境下自杀的人,那个时代最著名的犹太法典编著者之一,拉本·本·梅尔塔姆(被称为拉比塔姆)裁定,如果有人预期自己被折磨而叛教,那么夺取自己的生命,会变成一个遵守诫命的善举。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看到《哈拉哈》把自杀认为是一种最严重和应受谴责的行为。对于一个自杀的人来说,你的行为会给你的家庭、社会、来世带来严重的后果。

自杀从来都不是正确的选择,犹太律法也明文禁止自杀。如果你或你认识的人有自杀的倾向,请寻求灵性老师或咨询心理健康专家。

愿耶和华保佑我们拥有完整的身体、心理、情感和精神健康。用先知以赛亚的话说:“你不要害怕,因为我与你同在;不要惊惶,因为我是你的神。我必坚固你,我必帮助你;我必用我公义的右手扶持你。”(赛41:10)

感谢拉比亚伯拉罕·阿尔坦、布朗尼娅·沙弗夫人、拉比约瑟·沙加罗、拉比耶胡达、拉比沙尔平对这篇文章的帮助。

 注:拉比所罗门·闵科维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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