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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法汇-律宗学苑》: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Jamiuw 2024-03-08 发布于上海

文:弘一大师 图:恭摘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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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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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后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三皈依:即“皈依”、“皈依”、“皈依”,以示对“佛法僧”的诚心皈依。

  五戒:即佛教所规定的在家信徒所应终生遵守五条戒条

  、不杀生;

  、不偷盗;

  、不邪淫;

  、不妄语;

  、不饮酒。



出处:《弘一大师法汇》第二章

章节所在页数:114页下数12行至115页上数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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