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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最怕的不是“实缴”,而是穿透!

 亲斤彳正禾呈 2024-03-09 发布于浙江

最近,我们在上海和成都两地分别举办了两次《公司命脉·顶层设计》— — 新公司法解读的课程,企业家的反响非常热烈,才知道新公司法的变化是如此之大,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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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共变更了228条条款,改变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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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者和企业家而言,必须要慎重面对,做好治理工作。要记住,治理大于管理,规划先于建设。要未雨绸缪,高屋建瓴。

许许多多的创业者,听到新《公司法》的第一反应是,既然五年内实缴,就想着要注销不必要的公司或者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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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有一个硬核条款对创业者的冲击是最大的,这就是穿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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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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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小明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A,却恶意逃避债务,注册资金只有100万,却欠了几千万,侵犯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家公司的人格将会被否认,丧失独立人格,小明的母公司F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纵向穿透。如果你的母公司还控股了B公司、C公司,这些相关公司都要承担债务责任,这就是横向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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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说来,有限责任会变成无限责任。

因此,企业一定要正正经经的做生意,踏踏实实的做事业、清清白白的做人。

公司千万记住,要避免三个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一套班子,做几家公司?幻想蒙混过关,绝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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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还有许多重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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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在过去的公司法中,竟然没有写清楚股东会决议,究竟如何通过?多数通过,还是半数通过,还是2/3可以通过?

许多公司在成立的时候,《章程》用的都是标准模板,上面写的是“股东如何做决议,参考公司法”。结果真有问题时,大家都懵圈了,法律竟然没有规定。

新《公司法》66条,明确规定,在决议中必须是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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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二,在过去的《公司法》里面,没有规定,你能不能去帮助、捐助其他公司,而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不能够轻易的担保、帮助捐款其他公司。如果符合公司利益要做,股东会通过,也不能超过公司发行股票资本金的10%。

3

比如三,在过去的公司法里面,没有写清楚董监高对股东出资的责任。而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有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和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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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四:在过去的公司法里,是没有类别股,而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类别股,如优先股和劣后股;谁先分红?谁后分红?有表决权和没有表决权的AB股,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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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五:在过去的公司法里,有面额股。而新公司法中,不仅有面额股,还有无面额股。无面额股是只需要标注股数,而无需标注股价,这样更灵活,更关注公司的内在价值。

总而言之,新旧公司法的区别改变是非常之大的,并且在新公司法的开篇,重点标注出了“企业家精神”这一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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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要公私分明,动机至善,私心了无。企业家要垂直攀登,企业家要照顾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家要做一个觉醒企业家,因为你,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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