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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醉酒的婆婆失手打死儿媳后

 猴格 2024-03-14 发布于河南

今天说一桩古代的案子,依旧是伦理悲剧。

据《宋书·傅隆传》记载:

剡县有个叫黄初的人,妻子赵氏,儿子黄载。黄载娶妻王氏,王氏生儿子黄称、女儿黄叶。一家三代六口人。

某天,身为婆婆的赵氏因酒后施暴,把儿媳妇王氏打死了。遂被儿媳王氏的父母告官入狱。

但她很幸运,遇到朝廷大赦,因此获得免刑。

按照常规例子,杀人凶手在获得免刑后,为了防止激起受害者亲属(父母兄弟子女)的愤怒,也为了躲避受害者亲属的仇杀,被赦免者(凶手)不能再回到故乡,要远徙到二千里外落户,这在律法上叫“移乡避仇”。

但是,在执行赵氏的案子时,官方发现,这个遇赦者“徙二千里外”的条律,并不适合赵氏。

因为赵氏儿媳王氏的亲属,不止有父母兄弟,还有儿女黄称、黄叶,黄称和黄叶不仅是受害者王氏的子女,又是凶手(遇赦者)赵氏的孙子孙女。

赵氏可以远徙到二千里外避开儿媳的父母兄弟,但自己的孙子孙女又怎么避开呢?

在古人眼中,期亲以上的亲属,都有对被害亲属复仇的义务。

因此,这个案子在执行上就遇到伦理难题。

时为司徒左长史的傅隆就表示:

礼、法规则的产生,不是来源于天或地,而是来源于自然的血缘伦理关系,黄称源自黄载,黄载源自赵氏,父子至亲,祖孙一体,黄称虽然因为母亲遇害而悲痛万分,但礼无仇祖之义,他还是要理智的压抑悲痛,不能视祖母为仇人。

如果黄称执意为母亲复仇,去杀死祖母,那他的父亲黄载又是祖母的儿子,又该如何自处呢?难道再杀死儿子为母亲报仇吗?

如此,岂不是陷入亲属之间的互相杀戮?这并非法律被制定的本意啊!

自古以来,就没有以孙杀祖的例子,假如石碏的孙子、石厚的儿子,以及金日磾的孙子,都杀掉杀父的祖父,为父亲报仇,那历史上就不会有石、金两个家族“纯臣于国,孝义于家”的美谈了。

再说,法令还有规定,凡流徙之人,身为儿子孙子的亲属想相随者,听之。

如今赵氏被流徙,黄载身为人子,怎么能不相随?黄载身为儿子都相随了,那黄称身为孙子、儿子如果不相随,岂不是不孝?

所以,黄称黄叶应该放弃仇恨,随同祖母迁徙。

虽然如此一来,赵氏在面对孙儿时会终身惭愧,孙子面对杀母的祖母也会至死沉痛,但也只能如此处理,才是符合天理人情的,才能让他们黄家母子、祖孙不用分离,黄称也无亏孝道。

这个案子最终就按傅隆的意见处理,黄氏一家三代迁徙二千里。

由于该案存在伦理难题,后来还被不少法官引用,经常和西汉时杀死继母的防年案并列。

比如南宋学者郑克在《折狱龟鉴》中就评价:

防年和黄称两人,因为父亲,前者和继母断绝亲恩,杀继母为父复仇,情感得到伸张;后者却不能绝亲于祖母,不能杀祖母为母复仇,情感被委屈,虽然结果不同,但有个共同点就是“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世间有个最朴素的道理,就是杀人偿命,但凶手并不会都偿命,除了不可言说的原因外,就是这种伦理悲剧。

如果黄称执意为母亲复仇,就是自绝于父亲和祖母的血缘感情,官方也不会允许的,毕竟,在古代社会,尊长杀卑幼是会减等的。

所以,同样处于卑幼地位的黄称,只能委屈自己对母亲的情感,还要面对杀母凶手祖母,其情其景也实在令人唏嘘。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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