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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一男子毕业9年后,去参加同学聚会 期间因为一时冲动,与

 江山寻梦 2024-03-15 发布于黑龙江
广西崇左,一男子毕业9年后,去参加同学聚会。期间因为一时冲动,与一位女同学在酒后邂逅。后来女同学意外怀孕后,双方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姻,男方也支付了彩礼。不料还未等到民政局登记,双方就分手且女方宣布与他人登记。男方无奈之下,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彩礼。
 
(崇左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某与马女士系同学关系。九年前,二人从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有联系,直至班级组织了一次同学聚会。同学聚会上,由于众人均不程度的饮酒,所以气氛升温的异常快。
 
也正是在这次同学聚会上,王某某与马女士互有好感,便在酒后一时冲突且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马女士不幸怀孕。
 
双方家长得知此情况后,觉得未婚先育名声不好,便立刻对二人的婚事进行了商谈。马女士一方提出先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姻,并提出20万元的彩礼。王某某家同意后,双方在农村办理了婚姻并且提了20万元的彩礼。女方当场退还138000元,剩余等待以后支付。
 
然而,在二人办理婚宴后不久,马女士就因为宫外孕流产,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的事也就被耽误下来。随后的两年,王某某虽然多次催促马女士去登记结婚,但马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加之王某某在外地工作,二人也总是聚少离多,感情也就渐渐淡薄下来。
 
两年半后,还没等来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就因为争吵选择分手。但令王某某始料不及的是,在分手后不久,王某某就通过朋友圈发现了马女士高调宣布结婚的事宜。
 
气愤的王某某当即一纸诉状将马女士及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彩礼62000元、王某某向马女士转账赠与69000元、结婚购买的三金25000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拟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确实给付了62000彩礼,转账了69000元。而对于购买三金的25000元,王某某以年代久远、票据丢失等为由未提交证据。
 
马女士及其母亲认可彩礼是62000元,转账数额是69000元,但也提出了以下辩解:
 
1、62000元彩礼费,用途为支出双方购买的金银首饰25000元及支出王某某应承担的婚宴酒席费用37000元,故无法反还。
 
2、马女士因宫外孕造成身体无法挽回的伤害,王某某要求归还前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
 
3、购买金银首饰的25000元已经包括在了62000元的彩礼之内,故无法还会。
 
4、王某某转账的费用69000元系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支付,没有反还的法律依据。
 
王某某不认可马女士及其母亲的辩解,指出宫外孕住院期间,系由王某某及其母亲全程照顾,医药费、营养费也是二人足额支付,故不涉及到赔偿的问题。
 
很显然,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此事呢?
 
首先,彩礼通常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虽然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视为没有结婚,在马女士及其母亲认可62000元彩礼的情况下,二人应当将这部分彩礼归还给王某某。
 
至于马女士个人提出的两点辩护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其一,虽然马女士辩解称62000元中,有25000元购买金银、37000元支付酒席费用,但这只是其单方意思表示,系单方行为,并未得到王某某的认可。换句话说,马女士收到彩礼后如何处置是其权利,不能因为处置了就不予归还。
 
其二,宫外孕与退还彩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况且马女士系自愿与王某某同居,王某某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王某某在事后亦主动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其次,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便不得随意撤回。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与马女生四同居期间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款项,单笔转款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从转款时间跨度、款项数额等各方面考虑,更符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或王某某为巩固双方感情基础的自愿给付,属于自愿赠与范畴。
 
故上述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也不属于双方的借款,不予返还。
 
最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虽然王某某的诉求中还有25000元的金银首饰钱,但因为王某某未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所以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马女士及其母亲归还彩礼62000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马女士及其母亲不服,以马女士与对方同居两年为由提起上诉,但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记录我的2024# #微头条首发打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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