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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羊刑事】非吸案件中,业务员也要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玉人 2024-03-16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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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高发态势,多半是由于主犯管控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非投资人的本息导致案发。而非吸共犯中的业务员,对非吸来的资金没有管理、控制的权利,仅有工资及少量提成。在这种情况下,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还是仅需在获利范围内进行退赔呢?
一、极少数判退赔的案例
案例:李媛、孙建学集资诈骗罪王浩、张小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18)苏刑终33号案
案情简介:2016年2月,被告人李媛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设立了嘉爱睿公司。嘉爱睿公司收购玄祥时韵公司后,被告人李媛、孙建学明知嘉爱睿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归还本息,仍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并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8日间,沿用玄祥时韵公司的集资模式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嘉爱睿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28亿余元,已造成2093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2.20亿余元无法偿还。其中,唐海龙、王泽清、魏存标、严向涛、朱祥强等人为业务员。
法院判决判决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造成的损失数额内连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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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员不连带退赔是主流观点
案例1: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21)宁0502刑再2号
案情简介: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作为宁夏A公司的业务经理,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注册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利用自身职务通过管理员工业务的方式,协助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并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26.4万元,支付利息13.018万元,案发前退还本金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08.382万元。原审判决对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并要求王某某、刘某某继续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再审中,检察院及法院均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无误,但对刘某某追缴或者退赔财物的范围应以行为人实际的违法所得为限。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中“责令刘某某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这一判项。
案例2: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20)粤1971刑再2号
案情简介:陶某某在史某某的要求下,面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吸收投资款,然后在下一个投资结算日将各人的投资本金和高额的获利一起返还给投资人,陶某某即可在由她吸收的投资款中获得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提成。原审判决认定,陶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对其判处刑罚并责令陶某某连带退赔本案各投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后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据在案证据可见涉案款项有流入史某某等人的账户,陶某某有从吸收的投资款中获得相应的提成,依法应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赔。撤销了原审判决中责令陶某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的判项。
案例3: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20)冀0104刑再3号
案情简介:沙某某受程某某雇佣,担任A公司业务员,在程某某要求下,以HK公司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投资为由,由业务员通过各自QQ加入投资理财群和微信朋友圈发送项目信息、上街发名片等方式,宣传住宅楼、食品、太阳能等项目,月息2%-3.5%不等,每月返息,到期归还本金,与集资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协议》、《投资协议》等协议,面向社会吸收存款;所吸收款项均交由HK公司。原审判决认定沙某某系从犯,对其判处刑罚并依法追缴被告人沙某某尚未退还的集资款人民币164.8万元。再审过程中,沙某某辩称其作为业务员,不应对集资损失承担责任,应以工资、提成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沙某某作为业务员在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所非法吸收的款项全部上交HK公司及其合作项目,其非法所得应认定为个人工资、提成。故认可了沙某某的辩解,撤销了原审判决要求沙某某退赔剩余集资款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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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连带退赔的争议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员的退赔责任,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务员应当对其参与吸收的集资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务员仅需在其非法获利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第一种:支持业务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的观点以及原因

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支持业务员需要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甚至还作出了判决,认为提供帮助的从属人员,从犯,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进而导致司法机关提前查封、冻结了当事人非涉案的合法财产,理由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需要承担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个人合法财产也要纳入退赔财产的范围。

例如,上海高院《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沪高法[2018]360号)第十一条谈到:“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这么认定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借鉴了民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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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不支持业务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的观点以及原因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要求业务员对其参与吸收的集资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相反,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可以看出,两高一部明确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仅需要退缴其获取的好处费、提成等非法所得。另一方面,对于这些只拿到提成、好处费的业务员来说,要求他们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基本不可能实现。

具体而言,不支持业务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还有如下原因:

1、非吸中的业务员退赔应为独立责任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共犯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独立责任,但在非吸案件中,业务员以其违法所得为限承担独立退赔责任更能体现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

首先,共同犯罪不等于连带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同,非吸中共犯的归责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而这个“责任”是依据行为人在共犯中的作用大小而定,并非共犯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业务员对非吸款没有管控能力。与主犯不同,一些业务员通过正常招聘渠道进入公司,在主犯的领导和管理下工作,对非吸款没有处分或占有的权限,仅能拿到少量的工资、提成,因此,业务员不应与主犯一样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最后,即使某些判决中允许业务员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主犯追偿,但连公权力机关都无法使主犯承担退赔责任,让业务员去向其追偿,显然更加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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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吸中的业务员退赔应以违法所得为限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对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的范围问题,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与民事诉讼中共同被告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所区别,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不属于民事赔偿诉讼,不涉及民事连带责任的问题,应以行为人实际的违法所得为限,尚未追缴或者无法追缴的,可以依法责令退赔,退赔亦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但实务中,仍有法院适用连带责任,将业务员名下的房产查封、拍卖,用于偿还非吸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这种处理方式实难称之为公平。从非吸投资人的损失数额角度分析,如何计算经济损失尚没有明文规定,有的非吸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获得的利息,远远超过他原本投入的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案发时其本金没有取出,侦查机关在计算非吸投资人损失时便将该笔本金计入,若该笔损失仍要共犯们偿还,那么非吸投资人反而因此获利,这有违对“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获利”的践行。从教育非吸业务员角度分析,以其违法所得为限承担独立退赔责任,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均鼓励业务员尽快、尽早退赔,只要业务员愿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审判机关在量刑中均会予以体现。这样既达到了预防犯罪、消除犯罪诱因的目的,又保护了非吸业务员的合法权利,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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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退赔责任的社会效果更佳

非吸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投资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在非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时,常发生激烈的信访事件,导致相关部门维稳压力巨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了退赃退赔的法定从宽情节,这是国家从立法角度促使非吸共犯积极退赃退赔。

司法实践中,非吸的业务员多数伴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为实现从宽处理,大多数业务员都有意愿退赔。但要求业务员对其违法所得之外的金额进行退赔才能达到从宽处理,就常理而言,大多数业务员不会愿意也没有能力退赔,这样反而难以挽回非吸投资人的损失,造成追赃挽损率低下,甚至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若要求非吸业务员以违法所得为限承担独立退赔责任,业务员的退赔与从宽处理的预期相符合,则提高了退赔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挽回非吸投资人的损失,达到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因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赔中,应将业务员的退赔责任独立考量,均衡保护业务员与投资人的利益,以业务员的违法所得为限进行退赔,才更加接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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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扩大,是谦抑的要义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当前很多办案机关为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要求业务员对其参与吸收的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系甚为密切,一直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即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一步凸显了退赃退赔情节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然而,该类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人数往往众多且身份地位、作用大小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退赃退赔的责任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对于未实际控制、支配投资钱款的普通业务员,退赃数额是以自身违法所得数额为限,还是应当对其吸存资金承担责任,各地适用的退赃标准并不一致。

我们认为,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退赃退赔数额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组织者、领导者等应当对集资总额负有退赔责任,团队经理、部门负责人对其任职部门、团队募集资金和个人佣金、提成等承担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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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解析,普通业务员退赃退赔的金额限于“违法所得”。2022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看出,《解释》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清退所吸收资金”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只要“积极退赃退赔”即可。区别于“清退吸存资金”这种超过违法所得部分的退赔方式,我们认为“积极退赃退赔”后的“减轻处罚”亦是法律所给予行为人的特殊“量刑优惠”。如果行为人能够全额退赃退赔,当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

第二,从罪刑均衡角度理解,主从犯承担责任范围需要有差异。共同犯罪主从犯理论不仅要求对涉案人员的处理要在自由刑量刑上体现差异,在退赃退赔上也要体现差异性。“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责任是指责任刑的连带性,而预防刑则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个人的刑罚。退赃退赔作为激励性从宽情节是针对个人的从宽情节,普通业务员并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获利者,因此不宜要求共同犯罪中的个别犯罪成员为自己没有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还。但如果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或与集资参与人受到的损失相比,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明显要少,此时则需要全面衡量涉案总额,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合理的退赃退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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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社会效果角度看,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将反向带来障碍。如若要求普通业务员对超出违法所得部分进行退赃退赔才能构成从宽量刑,表面上是尽可能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实际却可能出现业务员认为其退赔数额与以此获得从宽无法达成预期,而共同犯罪中大部分共犯不愿意在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范围内进行退赃退赔的情形,反而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更难得到及时恢复的后果。

第四,从法秩序统一角度考虑,明确实际获利人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是刑民共同发展的需要。假设普通业务员超出“分赃数额”退赔,加之业务组长、业务经理等积极参加者退赔的钱款,总计金额已达到全部集资参与人未兑付的本金金额,那么,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等组织者、领导者就会出于上述原因不愿退赔,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会也不能再判退赔。一方面,同案犯有了规避退赔义务的可能,产生消极的司法效果,这还不可避免地会在共犯之间出现民事利益再平衡问题而产生追偿纠纷,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普通业务员在判决生效后,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未退赃的被告人返还多余赔付的款项。另一方面,普通业务员积极退赃退赔是为了获取从宽处罚,其在刑事判决中获益后,又向同案犯追偿,导致其最终没有付出足够的经济代价却得到从轻判处。因此,在共犯内部明确实际获利人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避免共同侵权人不当得利,这是维护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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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简介
湖南羚羊律师团队是由杨畅律师和刘小玲律师作为发起人、以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作为两大核心业务的法律服务团队。我们在刑事辩护领域和婚姻家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了诸多成功案例。

杨畅律师在执业前拥有多年企业工作经验,曾在大型房开集团及金融公司担任高管,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敏锐的商业思维,在团队分工协作中主要负责民商事案件的庭审对抗和刑事辩护。目前杨畅律师在团队中主要负责刑事辩护:诸多案件成功取保,获得不起诉、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刘小玲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另对心理学也有深入研究,在团队分工协作中主要负责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谈判。目前刘小玲律师在团队中主要负责婚姻家事案件:在同居关系纠纷、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1、代理余某某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得公安撤案结果

2、代理张某某滥伐林木罪案,获得公安撤案结果

3、代理谢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案,获得不起诉结果

4、代理胡某某等人盗窃案,获得相对不起诉结果

5、代理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得相对不起诉结果

6、代理钟某某非法拘禁案,获得存疑不起诉结果

7、代理谌某某诈骗罪案,获得缓刑结果

8、代理薛某某环境污染罪案,获得缓刑结果

9、代理王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获得三个人相对不起诉结果
10、代理聂某某赌博罪案,获得缓刑结果


婚姻家事经典案例
1、代理王某某离婚案,在标的8000万的婚姻财产分割中,对方放弃财产分割;
2、代理刘某某离婚案件,提出男方婚内过错的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四六分的结果;
3、代理胡某某离婚案二审,最终二审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对我方有利的改判,子女抚养权达成共同抚养的结果;
4、为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提供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成功帮助当事人签订对己方有利的婚内财产协议;
另外,诸多离婚案件在委托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直接在庭前调解离婚,极大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消耗。


其他领域经典案件

1、行政诉讼。代理卜某某等人与镇政府、区政府行政诉讼案,成功调解结案,政府已经全额履行补偿义务。

2、劳动纠纷。代理某公司高管刘某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在证据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与公司方谈判,仲裁未开庭就达成庭前和解,公司方当日支付了48万元年终奖,远超出委托人预期。

3、股权转让纠纷。代理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张某某以委托合同起诉蒋某股权代持、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以及溢价款,最终法院认定蒋某某隐瞒事实将股权转让给某知名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蒋某某返还属于张某的股权出资款以及收购溢价款。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代理实际施工方,通过积极举证,在仲裁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仲裁庭在没有进行工程量鉴定、缺乏实际工程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然支持我方90%的诉请金额,为委托人追回来大量工程款。

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阶段,当事人价值上千万的房产被执行,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和二审均被驳回,我方代理该案件时已经进入强制腾房和拍卖程序。我方在再审程序中积极举证并向高院提供了大量类案,最终高院直接将案件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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