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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对农商银行影响几何?做实零售资产是方向

 卜范涛讲风险 2024-03-21 发布于北京

“1号令”对农商银行影响几何?做实零售资产是方向
作者:胡宏开
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迎来重要变革。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2023年“1号令”——《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出台的《办法》,较原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将对农商银行带来哪些影响?农商银行又如何应对?

围绕上述焦点,《中华合作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学者,及一线从业实践者。

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办法》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较之前的《指引》,内容更明确、更细化、更务实。”

“《办法》出台,使得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对《办法》将带来的影响,普遍看好。

此次出台的《办法》,较之前的《指引》,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覆盖范围更广了。过去,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这次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也将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实施五级分类法,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而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分类标准更严了。以前,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就应转入关注,甚至归为不良,但在实践操作中,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没有全部将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归为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也就是说,逾期90天以上,即便抵押担保充足,也要被归为不良。

对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认为,有些银行不以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作为风险分类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并不合理。因为这些银行只关心抵押物的价值够不够偿还债务,而没有考虑其第一还款来源。事实上,抵押物不一定“靠得住”,特别在当下,银行抵押物主要是房地产,如果房地产价值不稳定,将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风险较大。同时,如果银行只关心抵押物的价值,长此以往,不利于银行提升主动管控风险能力和评估能力。

正因如此,《办法》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要求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中有超过10%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实操性更强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今后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归为不良。《办法》指出,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曾刚表示,近几年,因为经济环境等原因,银行实施重组贷款很多,包括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这些都涉及到延期还款,实际上都需要“合同调整”,这次《办法》允许合同调整的内容更丰富,包括展期、宽限本息偿还计划、新增或延长宽限期、利息转为本金、置换、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等,可操作性更强。

曾刚补充道,上述“合同调整”,多半是银行响应政策要求,对债务人财务困难的,帮助其渡过难关,所以并没有一律归为不良。但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企业真实风险状况得到准确反映。为此,《办法》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牵一发而动全身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于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银行可能面临不良抬升压力。

此次《办法》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这对非信贷类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不良或面临一定抬升压力。同时,《办法》中还涉及交叉违约条款、对商业银行上调不良资产分类设定约束条件、资管产品或ABS穿透管理等规定,也将对银行体系不良指标形成压力。

对此,曾刚表示,从短期来看,不会看到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以及拨备覆盖率有明显的变化,《办法》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这样能减轻银行调整存量业务的压力,实现平稳过渡。

具体到农商银行,《办法》又将对其产生哪些影响?

一位中部地区农商银行高管表示,虽然《办法》对资产风险分类范围扩大了,但农商银行资产业务大多还是传统的信贷业务,金融资产业务涉足很少。

对此,曾刚表示认同,将各类信用风险的资产都纳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对农村中小银行来讲,不会有特别的影响,因为农村中小银行业务的复杂程度远低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办法》出台,从短期来说,对农商银行影响不大,但从长期来说,却有根本性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办法》是整个银行业风险管理以及监管的基础。”曾刚强调说,不良贷款计算、拨备计提,以及资本充足率的计算,都有赖于资产风险分类。而从发布主体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来看,《办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做实零售资产是方向

《办法》实施,对银行风险管理以及核销处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农商银行未来要提升全面风险管理专业能力。

曾刚建议,农商银行要转变理念,积极主动地暴露风险、核销和处置风险。应首先做好风险分类的精准性,然后根据风险分类所暴露出来的风险,主动核销风险。对于已经产生的风险要核销,对可能形成的风险要及时管理,全面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只有做好了存量风险处置,《办法》所产生的边际影响才会减小,有助于农商银行轻装上阵。如果存量风险没有消减,随着监管趋严,包袱就会越来越重。

中部地区农商银行的一位从业者也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对本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做到和《办法》相互衔接;二是按《办法》做好存量风险分类测试工作,测算分类影响;三是根据分类影响额度,合理确定重新分类计划;四是不断提升资产风险管理水平,在真实反映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有效控制不良资产占比。

农商银行除了要提升全面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外,在经营策略上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位经济发达地区的农商银行资深人士认为,《办法》对非零售资产投放的影响较大,并不适用于零售及特定小微企业债权,这意味着监管层对零售及小微资产投放的鼓励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上述中部地区农商银行高管亦有同感。他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更增强了该行做实零售资产,加大小微贷款投放的信心。过去,小微企业发生财务困难,需要重组资产时,都是纳入不良。现在《办法》对此类情况给予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并不要求全部归为不良,且允许“合同调整”的内容更丰富,这对实体企业和农商银行来说,都是重大利好,指明了做实零售资产的方向。

“即使是头部农商银行也应加大零售资产的投放,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金融市场业务,应聚焦自己所擅长的,将不擅长的委托外部金融机构或者收缩业务范围。”东部沿海一家农商银行高管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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