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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每日一税】新司法解释: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属于逃避缴纳税款应追究刑责

 每日一税 2024-03-22 发布于四川

【20240322   每日一税】

新司法解释:扣缴义务人不缴

或少缴已扣税款属于逃避缴纳税款应追究刑责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62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03月21日,有同学咨询: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是否属于偷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和一些基层税务机关认为,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而不申报纳税行为,依法认定为偷税依据不足。

2024年02月13日,本微转发钱俊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是否构成偷税》(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认定偷税,适用无限期追征规定。

每日一税与钱俊老师的观点一致,认为在税法和刑法范畴,扣缴义务人均可构成偷税(逃税),对于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应按偷税性质,适用无限期追征规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文件发布,该文进一步明确刑法范畴,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属于逃避缴纳税款,应追究刑责。

法释〔2024〕4号第二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从法释〔2024〕4号第二条第二款不难看出,两高在税收案件执行层面认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属于逃避缴纳税款,应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刑事责任。

愿纳税人不再心存侥幸,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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