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租赁准则的规定,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可以采用简化处理外,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同时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如下表,应用指南对这两者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补充:
确定入账金额:如前文所述,租赁负债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而计算现值时,承租人应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依赖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当难以取得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时,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就较为重要。 如下表,应用指南对其判断标准进行了补充:
![]() 一、承租方使用的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01 使用权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承租方持有的使用权资产原价。 四、承租方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二)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者租赁期限缩短的情况以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的金额做如下分录: 02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一、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03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 一、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04 租赁负债 ![]() 一、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借: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 二、出租方使用的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01 融资租赁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 02 应收融资租赁款 ![]()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03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 04 租赁收入 ![]() 一、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转自: 微知沥财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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