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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自然债务”的法律要义

 以法为剑 2024-03-24 发布于云南
“自然债务”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比较陌生。自然之债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没有的明确的概念和规定,但其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比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被债务人抗辩后的债权,以及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之规定等等。民法教科书中也都有“自然之债”这一概念。

“自然之债”是指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债权的债务。使用“自然”表示这些债的原因和根据存在于“公道”“道德”义务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成文法的法律条文之中。
一、“自然之债”的要义
民法中“债”分为法律之债和自然之债。“自然”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不受法律保护。
自然之债是指缺乏法定之债的债因,不产生法定义务,故不能经由诉讼获得满足,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债。
也就是说,自然之债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但法院是不可能判决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
1、自然债务产生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债务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要回。
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用“自然”一词,体现出这一类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赠与,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

2、自然债务所欠缺的系为强制执行以获实现之效力。自然之债是指缺乏法定之债的债因,不产生法定义务。
1)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也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
二、我国的自然债务包括的类型:
结合日常生活来讲,常见的自然之债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抗辩后的债务、超过法定利率给付的利息、限定继承的债务、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赌债、以及情人间的“分手费”等等。

典型自然之债的类型特点: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抗辩后的债务。借款合同中很容易出现长期借款后不催收或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在这种借款合同中,有的当事人在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后也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抗辩后的债务成为了一种自然之债。
(二)超过法定利率给付的利息。此类自然之债主要是指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24%---36%之间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赌债。赌债在司法实践中对赌债一般都认定为自然之债,即欠赌债的人没有给付的义务,但是一旦给付了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将得不到支持,一旦受领了,也没有义务返还。这是司法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处理。
(四)男女之间的“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将男女恋爱时的分手费也属于自然之债,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司法实践将其纳入自然之债来进行裁判。

三、自然之债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区分
与自然之债不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不得当利是得利人取得该得益没有任何的法律根据;
2、赠与是指赠与人对受赠与人无任何义务,赠与人是无偿给予的。
3、自然之债是“缺乏法定之债的债因”,即债权债务人之间是有“债因”的,只是这种“债因”不为法律所支持强制执行。
结语:“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法律必须符合公众的道德情感。

自然债务就是“起诉不受法律保护,但若他方自愿履行则应当有效保持受领”的债。自然之债把道德义务、法律效力与人类良知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认识并区分自然之债,能够让当事人避免采取无胜诉权的司法程序浪费司法成本,转而选择利用道德情感来解决一些实际纠纷。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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