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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最高院统一“知假买假”裁判标准|3·15特辑

 以法为剑 2024-03-24 发布于云南
知假买假,就是购买者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主张价款翻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敲诈勒索等乱象。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也不完全统一。

【新闻背景事件】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针对“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同时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消息)。
问题来了:“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
“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服务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服务,并以所购买的商品服务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对行为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涉案商品的具体领域,行为人购买商品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索赔请求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综合认定。
二、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不能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判例中存在以下情形:
1、行为人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普通商品(食品药品之外)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1)行为人明知其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标准,拟通过诉讼手段谋取赔偿利益,先后在不同商家,甚至同一商家购买商品并索要十倍赔偿,因其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规定。
2)行为人在短时间内购买数量巨大的商品,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之范畴,购买行为有悖生活常理,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

2、知假买假人未受到销售者的欺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重点关注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时是否存在认识错误,购买商品是否出于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3、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 并实施了“不赔偿就投诉”“起诉”等手段要挟经营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4、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索赔请求不应支持。
1)行为人选择性适用同一产品的不同标准,前后起诉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动机明显, 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保护,故驳回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2)行为人明知涉案商品系问题产品大量购买,存在索赔牟利目的,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相背离,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对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大量下单索赔行为的性质,成为名副其实的“职业打假人”。存在以同样的方式提起诉讼的行为且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故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三、一直以来,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人”惩罚性赔偿的索赔请求。
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一段时间以来,支持“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主要理由为:
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指导精神表明,“职业打假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一定时期以来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四、最高院亮明司法态度,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
为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最高院逐步亮明对知假买假如何裁判的司法态度,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为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1、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两方面出发,统一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最高法日前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意见稿共16条,对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对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罗列。

3、2024年3月8日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明确。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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