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测自行验收工作指引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平台联网之日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1.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排污口已办理排污口规范化手续,监测以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2.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标准要求。 3.排污企业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监控指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监测数据采集符合规范,与环保平台联网并能稳定上传数据一个月及以上。 4.在线监测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完成验收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合格。 5.建立使用维护、定期校验、设备故障预防及处置等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台账。 1.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4.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验收比对监测情况; 6.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7.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排污企业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申请联网,稳定试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验收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2.整理验收资料。排污企业在取得“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后,按附件清单整理验收资料: 3.成立验收工作组。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资料整理完成后,成立验收工作组自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及运营等单位代表、两名或以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4.信息公开。排污企业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 1 个月。 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排污企业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验收所需资料清单
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南沙区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行验收工作指引,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的工作指引,对相关企业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具有指导,可供参考借鉴,参考依据有所删减;各企业具体验收所需要求可咨询当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执行。 文章转自:环保 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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