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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8个错误执行赔偿案件裁判要旨

 无语posmll98z2 2024-03-26 发布于江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一、指导性案例
01.指导性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请求执行错误赔偿应一并审查该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撤销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执行错误
2014-18-4-272-001 / 国家赔偿 / 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2.03.23 / (2011)法委赔字第3号 / 其他
【裁判要旨】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02.指导性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执行行为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9-18-4-270-001 / 国家赔偿 / 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 其他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参考案例
03.邹某某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
2023-15-4-275-001 / 国家赔偿 / 错误执行赔偿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3.24 / (2014)冀委赔监字第5号 / 其他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知悉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作出公告而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控制,致使该财产被转移,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违法拖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无法实现,应以该错误执行行为所致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及相应利息,作为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未予执行的涉案房产价值的,依法不予支持。
04.张某申请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司法拍卖裁定因起拍价降幅超过规定而被撤销的,竞买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023-15-4-273-001 / 国家赔偿 / 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吉24委赔5号 / 委赔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财产产权确认裁定因降价幅度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而被撤销,由此造成竞买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5.李某申请某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司法拍卖裁定因拍卖财产存在产权问题无法交付而被撤销,竞买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023-15-4-273-002 / 国家赔偿 / 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吉24委赔6号 / 委赔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情况依法作出调查,并向竞买人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因拍卖财产存在产权等瑕疵而导致无法交付,且事前未如实告知竞买人,造成竞买人相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丁某申请确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违法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不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
2023-16-4-274-001 / 国家赔偿 / 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6.12.29 / (2006)确监字第3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该行为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该行为本身并不是强制执行行为,故不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
07.某杰公司申请某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执行裁决行为原则上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执行行为
2024-15-4-270-001 / 国家赔偿 / 错误执行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7)最高法委赔监245号 / 其他
【裁判要旨】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时,通常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实施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以及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裁决裁量范畴的执行裁决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
08.某八厂申请某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原则上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
2024-15-4-270-002 / 国家赔偿 / 错误执行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23 / (2021)最高法委赔监182号 / 其他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进而主张执行该文书错误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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