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成功,却身败名裂!“湖北武汉,女子让丈夫,把家里的2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假离婚,以他的名义给女儿买学区房,丈夫一一照做后,女子却拒绝复婚,还杀人诛心,说女儿不是丈夫亲生的。网友:史上最惨男人!房子没了,老婆没了,孩子还不是自己的! (案例来源:长江云新闻) 夜晚,安明宇买了一提易拉罐啤酒,坐在河边一口一口灌着闷酒。 酒过愁肠,化作喷涌而出的泪水,他旁若无人的嚎啕大哭。 今天,安明宇去拿了亲子鉴定结果,当他打开结果那一刹那,他的人生,就好像被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8年前,他和郑美琳经人介绍喜结连理,执子之手那一刻,他暗下决心,要给这个女人,和他们未来的孩子一个安稳幸福的家。 安明宇吃苦耐劳,头脑灵活,虽然做的是小本生意,一点都不起眼,却闷声发了大财。 他打拼8年,就在在大武汉买了2套房,实现了财务自由,奔了小康。 看着老婆和女儿脸上幸福的笑容,他心里莫大的满足。 在女儿即将面临上小学时,郑美琳提出买一套学期房,不能让女儿输在起跑线上。 因为家里有2套房了,再买套学区房违反了限购政策,这可如何是好? 郑美琳说安明宇榆木脑袋,他们可以假离婚啊,为了孩子可以不顾一切。 安明宇犹豫了,可架不住郑美琳软磨硬泡,说什么好小学教育资源好,一脚踏进去,就等于女儿相比于同龄人,在成功的路上捷足先登了。 作为父母,为女儿做出这点牺牲算什么?况且还是假离婚,一纸婚书不过是个形式,比起女儿的未来算什么? 安明宇被说动心了,按照郑美琳的计划,把2套房子都过户到她名下,干脆利落的离了婚,然后以他名义买了套学区房,让妻子达成所愿。 既然目的达到了,那就复婚吧,可郑美琳那边不提不念,就好像忘了这茬事一样。 一年后,传统的安明宇忍不住了,跟郑美琳提出复婚,她却各种借口搪塞,让安明宇心里直发毛。 被逼急了,郑美琳急头白脸的说,复不复婚有那么重要吗? 可安明宇不这么认为,他看到过太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事了,害怕这件事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从此,夫妻俩因为复婚这件事,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家里闹得乌烟瘴气。 一天,又说起这件事,郑美琳愤怒之下,口不择言,竟然脱口而出:“复什么婚,女儿又不是你亲生的!” 这一句话犹如石破天惊,安明宇瞬间呆若木鸡。 在他的追问下,郑美琳索性摊牌。 原来,和安明宇结婚,郑美琳不过是给自己肚子里的孩子找个爹,所以,她布局洗房。 没想到,她一冲动,把孩子的身世说秃噜嘴了。 安明宇火冒三丈,他内心的愤怒,差点把他的理智焚毁。 他做了8年的冤大头,把女儿当做心头肉,却没想到,是给别人养孩子,还在郑美琳的运筹帷幄下,把自己辛苦打拼的家产,拱手相让。 安明宇一纸诉状,把郑美琳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安明宇主张,他们夫妻是假离婚,当然,2套房子也是假过户,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郑美琳支付自己抚养女儿的费用,并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如果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郑美琳隐瞒女儿非亲生的事实,用买学区房假结婚为借口,欺骗自己过户房子,这样的离婚协议,应该被判定无效。 2、郑美琳认为,她离婚自由,房子是安明宇心甘情愿赠予的,协议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房子已经过户,权利发生转移,安明宇无权撤销。 而且,《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他们去民政局办理的假离婚证,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她既不同意归还房产,也不同意复婚。 3、法院判决郑美琳返还安明宇12万抚养费,和2万精神赔偿金。 《民法典》第1708条,只要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就应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离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已经解除夫妻关系。 2套房,是夫妻俩离婚前经过协商,过户到郑美琳名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安明宇提交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欺骗过户的,所以,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郑美琳隐瞒女儿的身世,存在过错,导致安明宇为别人养了8年孩子,给他造成严重伤害。 所以,安明宇有权要求郑美琳返还抚养费,并给予精神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郑美琳支付安明宇12万元抚养费和2万元精神损失费,驳回安明宇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我来唠家常# #记录我的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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