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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 -冤假错案 怜悯之心

 彼此不彼此 2024-03-27 发布于广东

错误定罪一旦被发现,被告人的抗议、被害方的不满、媒体的追踪报道、随后发生的国家赔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都可能接踵而至。司法人员、司法机关都会由此付出惨痛代价,法律也因此而蒙羞。因此,对于防止错案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错案的最大特征是对案件事实,尤其是对证明被告人行为、后果的客观事实的认定、对客观证据的判断存在偏差,最终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形成正确的方法论,在办案过程中,上紧不办错案这根弦,平常不办小错案勿以恶小而为之,关键时刻才能不办大错案,形成防止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构筑防止冤假错案的大堤。

可以说,这些被昭雪的冤案蒙冤者及其亲人,基本上都有那么一点点买彩票中大奖式的撞大运的幸运,不知这对于蒙冤者而言究竟是喜剧还是悲剧?

  而从事后来看,这些冤案之所以发生而且漫漫昭雪之路都异常复杂艰难阻力重重,而在其背后无不或明或暗地显现着有罪推定、公权力滥用、刑讯逼供、罔顾事实而口供定案、官僚主义、小群体利益的身影和图像。从聂树斌案来看(当然在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中也一样),冤案的形成并长期无法得到纠正,并非某一个机构、某一个或者几个办案人员的问题,大体上很可能都会涉及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党委或党委政法委、甚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涉及相应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与办案人员、各级检察机关领导与办案人员(包括批捕部门领导、公诉部门领导、主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等)、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领导与办案法官(包括合议庭、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主管副院长、院长)、相应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及党委政法委领导、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当代中国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所缺乏的至少包括人性的平等心、德性的公理心、人文的仁爱心、怜悯的同情心和伦理道德的良心。

所以制度的核心在于除恶扬善,而不在抑恶扬善。这一思想传统在中国社会一脉相承而延续至今,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表现为当代中国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在形式上似乎是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而实质上则是不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即权力与权利所赋予的对象一般被假定为是人性善好人,而义务与责任包括惩罚所施与的对象一般被假定为是人性恶坏人的。这也是为什么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在中国真正扎根的根本性原因。中国的制度建设及其实践运作要真正实现以正义为基础、核心和目标,使制度正义真正得到展现,就必须以人性的平等心为基础进行制度改革和制度完善,即制度所针对的所有对象,无论是对其赋予权利和权力还是施加义务责任和惩罚,都是基于所有的人在人性的善恶上是平等的,没有人的人性天生就是善并永远为善而没有恶,也没有人的人性天生就是恶并永远为恶而没有善。这是所有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获得正义属性的基础。

仁爱之心之于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体现,在于众生平等,在于生命的价值与尊严的神圣,在于以人为本,在于忠恕而宽容谦抑而忍让,在于博爱与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要求不能把制度及其实践作为冷冰冰的技术理性的自然展开过程,而是要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而人民对司法的期待,是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这样的高期待,也给检察官办案提出了更严要求——不仅要公平公正办案,更要人性化办案。检察官经常面对社会阴暗面,就容易对人性失去信心,或者说是耐心,就有可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了事。而这与我们司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我们用刑事法律的粗线条勾勒的这个世界,不经意之间就会改变别人的人生,因为人性和世界一样都有一个灰度,都无法简单地来评判。简单地下结论,不仅是对人性没有信心和耐心,也是一种不愿意用心、对他人人生可能造成影响的漫不经心态度。我之前主张的“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既是一种提醒,也是在鞭策这种漫不经心,是主张一种“把别人当回事”的司法责任感和倾注情感的人性司法价值观。我相信只要是人都会有尚未泯灭的人性,否则他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检察官的责任就是挖掘、鼓励这些人性,劝人向善。作为检察官,我们实际上是用自己的人性点燃别人的人性,对此我们正是燃灯者。办案时,我们要感同身受,将心比心。

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以牺牲效果为代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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