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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对外借款无效后,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LPR标准的利息。

 随手一阅 2024-03-28 发布于浙江

裁判要旨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应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无效,职业放贷人仅可以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一并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9日,被告林某一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按月利率3%计算为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3月10日,被告林某一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 。因被告林某一未及时还款,2011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林某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林某二将淳安县千岛湖镇一处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如果被告某一在2013年5月19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则原告同意将上述房屋归还给被告林某二。但因,被告林某一未归还50万元借款,被告林某二也未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林某一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林某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1.本案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约定的利息无需返还。2.房屋转让系让与担保因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让与担保也无效。3.担保人林某二对民间借贷无效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系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2.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清偿?担保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一尚应返还原告借款415560元,应支付借款利息117161.12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龙松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问答

律小团普法问答: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温岭律师李正宝133626631515: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②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③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④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律小团普法问答: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清偿?

温岭律师李正宝133626631515: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借款本金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可以按照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部分,已经收取的应冲抵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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