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证普法】从小被送养,还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山空云静 2024-03-28 发布于河北
图片



  邓某夫妻婚后一直没有生育,故与周某夫妻商量,待周某夫妻的小孩出生后由邓某夫妻进行收养。1986年,周某夫妻之子小强出生后就被邓某夫妻收养。此后,邓某夫妻与小强便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由于当时的制度不完善,加上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当时并未履行任何相应的收养手续,但户籍登记小强系邓某夫妻之子。

      多年后,周某夫妻找到小强,称他们是小强的亲生父母,现在年纪大了,他们希望小强经常回来看望。小强同意他们的请求,与周某夫妻“认了亲”,这个“双亲”虽然认了,但他们走动还是较少,毕竟在小强心中,把他养大成人的还是他的养父母邓某夫妻。

     2018年,周某夫妻相继去世,周某夫妻的其他子女来我处申办公证,要求对周某夫妻遗留的一处房产办理继承权公证。同时,小强也来到我处询问自己是否也有权利继承。   

02

公证员说

     对于小强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一问题,我处公证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邓某夫妻与小强的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邓某夫妻与小强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且户籍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小强与生父母周某夫妻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收养关系的解除须养父母与养子女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判决。周某夫妻与小强的“认亲”行为,显然不具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不能基于该行为自动恢复法定的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强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图片

03

普法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